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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类员工职业教育与培训需求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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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劳务派遣是我国人事制度改革过程中的重大突破,但在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有效分离的三方关系中,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用工单位,对派遣类员工职业教育培训需求的关注度均大大降低,不利于派遣类员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规划自己的职业生涯,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劳务派遣的短期行为和派遣类员工队伍的不稳定。本文基于上海地区的实证分析,对我国派遣类员工职业教育与培训策略进行了初步探索。

[关键词] 劳务派遣;派遣类员工;职业教育与培训需求;上海市

[中图分类号] C9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6-0863(2013)02-0052-06

一、问题的提出

劳务派遣(Labor dispatch)是指劳务派遣机构根据用工单位的需求,招聘合适劳动力并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大批外商投资机构进驻中国,因其无法直接雇用中方员工,只能通过中介机构间接聘用员工,从而催生了劳务派遣。近年来,劳务派遣的范围不断扩大,已逐渐成为我国人力资源配置的一个基本途径。以上海市为例,2003 年劳务派遣工占上海各企业全部用工人数的28.3%,2006 年上升至33.8%,2007 年为38.3%,2008 年达到39.7%,截止 2010年,派遣类员工已经超过100万[1],并形成以外资(合资)企业为主体,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为补充,机关事业单位改制为增长点的劳务派遣市场格局。[2]

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中,派遣类员工处于相对被动地位,他们接受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这不仅会导致潜在的劳动力浪费和可能的消极就业,而且不利于劳动力诚信流动与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对此,研究成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关于派遣类员工职业教育与培训问题的成因。贾燕等的调查显示,许多用工单位认为劳务派遣是“只用人不养人”且流动性大,因此忽视了人才培养的系统性和周期长的特点[3];王萍等运用李克特量表对杭州中小企业的劳务派遣状况进行了调查,发现派遣类员工对“及时对派遣人员进行培训”等的满意度仅为3.67,最主要的原因是单位忽视甚至无视这项工作[4];夏学贤等指出,由于派遣类员工的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使得用工单位有可能消极对待其岗位配置、教育培训和职业生涯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导致派遣类员工难以形成正常的职业生涯,无法实现对职业稳定的期望;派遣机构将劳动力使用权让渡以后,又可能推脱对人力资源的再投资,而只侧重行政和事务性管理,由于派遣工作不稳定,派遣员工无法有计划地学习、提高自身的知识水平,很难在派遣工作中得到充分的技能训练。[5]

第二,关于满足派遣类员工职业教育与培训需求的主要途径。马昌定提出加强教育培训,努力提高职业素质,对一些在高风险岗位从业的派遣类员工,要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业务操作规程方面的培训,使他们具备保证安全生产的技能,并开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遵纪守法和职业道德方面的教育[6];万建忠指出,需要鼓励从事辅岗位工作的派遣类员工不断学习和成长,鼓励这一群体参加学历教育和职称考试,提升自身素质,建立员工不断成长的职业生涯机制[7];山东省人才服务中心总结了本省的一些做法,即对派遣人员进行有目标的培训和有计划的储备,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派遣类员工培训,整合教育资源,完善培训教育体系,建立政府、企业、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共同参与的社会化培训机制[8];王木春认为,针对派遣类员工的培训必须关注员工工作技能与客户公司需求的匹配,同时应具有前瞻性,要在技能培训软件的基础上,开发专门针对员工交流、谈判、创意等“软能力”的培训课程等等,提升派遣类员工的综合能力。[9]

本文对于已有文献的主要贡献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拓展了派遣类员工职业教育与培训需求的研究视角。派遣类员工的职业教育与培训缺失是劳务派遣过程中存在的普遍现象,是三方力量不均衡博弈的结果,本文拟超越部门、行业的局限,从派遣类员工的需求角度出发,研究满足其职业发展预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有效路径;二是将理论分析与实证调查、政策设计三者有机结合,强化对劳务派遣这一现实问题的学理分析,与调查结果共同作为政策建议的主要依据。因此,本文以派遣类员工的职业教育与培训需求为切入点,以上海地区为实证调查范围,深入探讨派遣类员工在职业教育与培训等方面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应对之策,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政策价值。除本部分外,本文的结构安排是:第二部分进行学理分析与研究假设,第三部分进行研究设计,第四部分对实证调查结果进行数据分析,第五部分是研究结论与局限。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机构(用人单位)与派遣类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同时,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签订协议或商业契约,其中,劳务派遣机构负责派遣类员工的薪酬发放、社保缴纳、劳动纠纷处理等管理工作。因此,劳务派遣的基本结构是由两个合同和三方当事人组成。三方当事人分别为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和派遣类员工,两个契约合同分别是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及用人单位与派遣类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三方当事人构成了劳务派遣的核心框架,派遣类员工与劳务派遣机构之间的关系是劳动人事关系,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是租赁关系,派遣类员工与用工单位是工作服务关系。但这种形式上的公平合理背后却隐含着博弈三方之间的权益失衡,由于派遣类员工的地位非常被动与脆弱,个人权益成为了被博弈的对象,其中,职业教育与培训权益普遍被忽略。

职业教育与培训是增强职工从业能力、提高职业素质和技能的重要途径,《职业教育与培训法》和《就业促进法》的相关条款分别对职工接受职业教育与培训的周期、组织机制、经费额度等进行了具体规定,但用人单位不用工,用工单位不用人,使相关规定无法得到有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据此,《上海市职业教育与培训条例》进一步规定:“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职业培训经费;职工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以按照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关键在于:派遣类员工是否属于用工单位的职工范畴?这主要由用工单位自主决定,多数用工单位通常忽略了派遣类员工的职业教育与培训需求,从而影响到他们的职业规划,并成为影响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诱因。

(一)派遣类员工的个体特征

派遣类员工的个体特征主要包括性别、来源地及年龄。在当前中国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定历史时期,不同性别、年龄及来源地的员工均面临着专业技能的适应与提升问题,并且对于职业发展产生了不同的心理需求。范融(2011)主要介绍了80后、90后劳务派遣工(包括异地派遣工)对劳动关系、工作环境、劳动报酬的对等性的关注等问题,认为提升技能是这一年龄段派遣类员工需求变化的第三阶段。[10]尤其对于年轻一代而言,更加需要进一步提升自己的职业技能,适应异地工作环境,以及劳动力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技术水平不断提高的态势。由此,提出本文的假设:

假设1: 派遣类员工的性别、年龄、来源地等个体特征与其职业教育及培训需求呈相关关系。

(二)派遣类员工的学历特征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仅限于临时性、辅、替代性岗位。但事实上,吴如巧等的研究显示,劳务派遣已经开始向高学历人群延伸[11],这使劳务派遣问题更趋复杂。总体上来看,低学历、低技能群体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力有限,更加需要借助于各种职业教育与培训,提高自身的职业能力和适应性。张贞启认为,派遣类员工的培训非常重要,并且在实际的培训安排过程中,需要考虑到这一群体的年龄及文化程度等因素。[12]由此,提出本文的假设:

假设2: 派遣类员工的学历(技能)层次越低,职业教育与培训需求越强。

(三)派遣类员工的派遣年限

派遣类员工作为特殊的从业群体,不仅需要适应相对特殊的从业身份,而且需要不断熟悉和应对模糊的法律规定所隐含的潜在风险,加强就业保护。相对而言,被派遣时间较短的员工更需要加大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掌握,并且更需要积累职业技能,使自己能在相对不稳定的就业状态中获得一定的稳定感。周玉成等分析了较长派遣年限的员工在业务方面的优势,认为派遣年限直接影响到这一群体的职业发展需求。[13]由此,提出本文的假设:

假设3:员工被派遣的年限越短,越需要进行职业教育与培训。

(四)派遣类员工的单位性质

劳务派遣是我国劳动力市场化进程的产物,但在体制内与体制外的政策效应不同,派遣类员工在用工单位普遍面临着“差序格局”的困境。[14]倪宝贵等的研究显示,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党政机构等在使用派遣类员工过程中,具有相对稳定的工资与福利保障体系及专业、规范的人事管理,能在一定程度上为派遣类员工提供稳定的就业环境和较好的就业预期[15],但体制外的一些中小型私营企业不仅难以保障用工的规范与安全,而且时常通过规避法律风险、逃避法律责任等,加大派遣类员工的工作风险和心理成本。由此,提出本文的假设:

假设4:党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的派遣类员工的职业教育需求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满足,而体制外的派遣类员工的职业教育与培训需求更为强烈。

三、数据来源与变量说明

(一)数据来源与样本选择

2011年3月至5月,在共青团上海市委、上海市编办等部门的支持和帮助下,面向在沪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派遣类员工进行了问卷调查和访谈工作。调查对象的基本界定:一是中专(技校)以上学历,或者拥有至少一种职业技术资格证书;二是与派遣机构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沪实际工作超过半年(即为常住人口);三是60周岁以下。调查历时3个月,采取分层抽样的方法,以实名制纸质问卷调查为主,辅之以个案分析、重点访谈、座谈会等形式,对上海地区的派遣类员工及用工单位进行了大规模实证调查。其中,面向派遣类员工发放问卷803份,回收791份,剔除废卷及空白卷24份,最终获得有效问卷767份,有效回收率为95.52%。有效样本分布基本符合上海市派遣类员工的行业(部门)分布现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二)变量选取与定义

在上述调查数据及已有理论成果的基础上,本文拟从派遣类员工的个体特征、学历(技能)层次、派遣年限、用工单位性质等维度着手,重点了解其职业教育与培训需求的主要影响因素,为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优化提供依据。根据变量在模型中发挥的作用差异,本项研究将纳入模型的变量分为“因变量”与“自变量”两大类别。如表1所示,“因变量”即“职业教育与培训需求”,该变量为二分类变量,取值“0”表示“没有职业教育与培训需求”,取值“1”表示“有职业教育与培训需求”;纳入模型的“自变量”包括下述四个维度:

1.个体特征维度

派遣类员工的“性别”为二分类变量,取值为“男”与“女”,以女性群体为参照组;“来源地”为二分类变量,取值为“上海本市员工”与“外省市来沪员工”,本研究以“上海本市员工”群体为参照组;“年龄”为定序变量,取值依次为“29岁及以下”、“30-39岁”及“40岁及以上”,以“40岁及以上”的员工群体为参照组。

2.学历(技能)维度

“学历(技能)”为定序变量,取值依次为“本科及以上”、“大专”及“中专/技校及以下”,以“中专/技校及以下”的员工群体为参照组,并对相关数据进行整理,以便获得该维度的总体考察结果。

3.连续派遣年限维度

“连续派遣年限”为定序变量,取值分别为“5年以下”与“5年及以上”,以派遣年限在“5年以下”的员工群体为参照组。

4.用工单位性质维度

“用工单位性质”为定类变量,取值分别为“党政机构与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私营/外资企业”,以“私营/外资企业”的派遣类员工群体为参照组。

(二)交互分析

从767份有效样本的职业教育与培训需求的覆盖面来看,61.9%的受访者表示没有此类需求,另有38.1%的受访者明确表示有相关需求。现根据研究假设,将派遣类员工的职业教育与培训需求与其个体特征、学历(技能)、接受劳务派遣的年限、用工单位的性质分别进行交互分析,以便进一步了解上述自变量对派遣类员工职业教育与培训需求的影响程度。

个体特征与派遣类员工的职业教育与培训需求。从性别来看,如表3所示,36.4%的女性派遣工有职业教育与培训需求,略低于男性派遣工的有效需求比例(39.2%),但差别不大。

从来源地来看,在沪各单位的派遣类员工中,上海本市员工与外省市来沪员工的比例为三比一,由表4可见,上海本市员工的职业教育与培训需求为33.1%,而外省市来沪员工的相关需求为42.6%,明显高于前者,反映出异地派遣类员工对职业教育与培训具有更强的需求与期望。

从年龄来看,如表5所示,29岁以下派遣类员工的职业教育与培训需求比例为44.2%,40岁以上员工的需求比例为35.9%,而30—39岁年龄段的这一需求仅为25.7%。显然,80后一代最期望得到相关教育与培训,以提高自身的职业素质和就业竞争力。

学历(技能)层次与派遣类员工的职业教育与培训需求。由于我国普遍存在滥用劳务派遣现象,大量劳务派遣岗位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临时性、辅、替代性职位范畴,从而使派遣类员工的学历(技能)层次呈现多样化趋势。如表6所示,中专/技校水平(技能)者的职业教育与培训需求比例最高,达到47.2%,大专学历者的这一比例为34.1%,本科以上学历者的职业教育与培训需求最低,仅为23.5%,三类群体的职业教育与培训需求存在明显递减趋势。

连续派遣年限与派遣类员工的职业教育与培训需求。通常而言,连续接受派遣时间越长,业务越熟悉,对劳务派遣流程及风险的了解越多。统计结果如表7所示,连续接受派遣不足5年者的教育培训需求比例为43.3%,而连续接受派遣5年以上者的比例仅为23.9%。

用工单位性质与派遣类员工的职业教育与培训需求。在调查过程中,按照单位性质,将用工单位分为党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私营/外资企业三类。统计结果如表8所示,私营/外资企业中派遣类员工的职、教育与培训需求最高,达到42.3%,党政事业单位派遣类员工的比例为37.2%,而国有企业派遣类员工的需求比例为36.8%。显然,在不同性质的用工单位中,派遣类员工对职业教育与培训的需求存在一定的差异性。

从表9可见,第一,派遣类员工的个体特征主要包括性别、来源地与年龄三项指标,从性别差异来看,Pr=0.336>0.1,男性与女性之间在职业教育与培训需求方面没有显著差别;从来源地来看,Pr=0.231>0.1,上海本市员工与外省市来沪员工在职业教育与培训需求方面没有显著差别;从年龄段来看,相对于“40岁及以上”群体,“30-39岁”群体在职业教育与培训需求方面与之无显著差别(Pr=0.234>0.1),“29岁及以下”群体则与之有显著差别(Pr=0.006

第二,从派遣类员工的学历(技能)层次来看,“大专”学历派遣类员工在职业教育与培训需求方面与“中专/技校”派遣类员工有显著差别,Pr=0.00

第三,从连续接受劳务派遣的年限来看,“5年及以上”群体的职业教育与培训需求与“5年以下”群体存在显著差别,Pr=0.044

第四,从用工单位性质来看,“国有企业”派遣类员工在职业教育与培训方面的需求与“私营/外资企业”群体存在显著差别,Pr=0.0920.1。假设4得到局部性验证。

五、研究结论与局限

劳务派遣起源于西方,但中国的劳务派遣是经济体制转轨阶段逐步分离用人权与用工权的一种特殊用工形式,这就意味着相关的政策设计不能单纯从劳动管理的角度着手,而必须充分考虑到用人与管人两者分离背景下规避风险、逃避责任的可能性。就职业教育与培训而言,由于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相互推卸责任,使处于被动地位、面临就业压力的派遣类员工无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在防范上述问题、为派遣类员工提供必要的职业教育与培训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职业教育与培训是劳动力市场配置的基本内容,也是市场化条件下所有适龄劳动力的基本权益,相关政策法规不能沿袭部门、行业立法的传统,而必须从劳动力权力主体的平等地位与实际需求出发,使所有劳动者的职业教育与培训权益能够得到法律和制度保障。

第二,职业教育与培训是提高劳动技能和劳动者素质的重要途径,也是增强地方人力资源市场吸引力的主要手段,相关执法部门和地方政府必须拓宽视野、提高认识,充分意识到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在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劳务派遣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职业教育与培训是相关法律法规赋予员工、包括派遣类员工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职业教育法》等上位法均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但很多单位有意无意地忽略了相关规定,这就要求有关管理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协助派遣类员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逐步改变这一群体在三方博弈中的显著弱势地位。

简言之,基于用人权与用工权分离的劳务派遣政策所衍生的二元现象将成为我国就业形态多元化发展的主要趋势,派遣类员工的职业教育与培训需求仍面临着诸多制约,需要在适度限制劳务派遣规模、规范派遣流程的同时,规定和落实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在职业教育与培训方面的责任分工,力求满足派遣类员工的职业教育与培训需求。

本文的研究局限在于:(1)由于劳务派遣形式多样,在一些地方存在逆向派遣甚至非法派遣现象,加之少数用工单位不愿意配合调查,样本采集只能面向具有合法身份的派遣类员工,无法涵盖不规范用工甚至非法用工现象;(2)本文仅以派遣类员工超过100万的上海市作为实证调查地点,某些统计结果难免带有一定的地域性特征,中西部地区、东北老工业基地等还会遇到一些不同情况。总之,鉴于取样过程的复杂性,以及样本总量的不足,只能从一定程度上为相关研究提供参考,需要进一步克服调查本身的某些局限性,以期更为全面、准确地反映派遣类员工的职业教育与培训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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