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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说不同的地区有着不同的婚俗习惯,但是,新娘出嫁,伴娘贴身跟随,小姐妹们迎亲陪送,却是我国各地婚俗的共性。无论是伴娘,还是迎亲陪送的小姐妹们,她们多为新人的同学、朋友、亲戚等,有的是受新人的邀请,有的是主动请缨,双方之间都是口头相约。那么,陪伴新娘出嫁,迎新路上受伤,如何证明是否存在“陪伴”关系?这种“陪伴”的法律特征是什么?受伤人的损害该由谁买单呢?
迎亲路上出车祸,随车女孩受重伤
2008年10月4日,是谭海涛和冯晓琳结婚的大喜日子。谭海涛和冯晓琳两家相距较远,考虑到亲朋好友赴宴很不方便,谭海涛和冯晓琳的婚宴便分成中晚两场举行。中午宴在江苏省张家港市的女方家举行,晚宴在江苏省苏州市的男方家举行。
下午三点,中午宴结束后,谭海涛向朋友借了三辆轿车,组成迎亲车队。第一辆婚车内坐的是新郎谭海涛、新娘冯晓琳和媒人;第二辆婚车的副驾驶位置上坐的是摄影师,后排上坐的是伴娘徐雯和新娘冯晓琳的姨表妹蔡蓓。谭海涛让自己的朋友潘玉明驾驶。第三辆婚车内坐的是冯晓琳的三个常州同学。
这天,天公不作美,苏州下起了大雨。为了赶时间,迎亲车队的车速相对比较快。一路上,大家都沉浸在婚庆的喜悦之中,却不知一场悲剧就要降临。
当天16时55分左右,迎新车队由北向南行驶上苏州绕城高速公路不久,潘玉明驾驶的轿车突然失控,碰撞隔离护栏后右侧车身再与水泥护栏相撞,造成轿车车内摄像师当场死亡,驾驶员潘玉明和轿车内后排乘员蔡蓓、徐雯受伤,车辆损坏,高速公路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蔡蓓、徐雯、潘玉明随即被送至医院抢救治疗。徐雯、潘玉明受伤较轻,住院观察数日便出院。蔡蓓的伤势却很重,经诊断为“全身多发骨折、肺挫伤、后背皮肤撕脱伤”,住院治疗一个月,花去医疗费8.7万余元,于2008年11月4日出院。
蔡蓓受伤后,谭海涛为蔡蓓支付了医疗费4.8万元。
2008年10月14日,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绕城高速公路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潘玉明负事故全部责任,摄像师、蔡蓓、徐雯不负事故责任。
伴娘身份遭否认,损失费用无下落
因赔偿事项未得到解决,2009年7月24日,蔡蓓来到江苏省张家港法院,一纸民事诉状,将姨夫冯桂明、姨娘康岚、姨表姐冯晓琳、姨表姐夫谭海涛及驾驶员潘玉明一起推上了被告席。
法庭上,蔡蓓陈述道:“2008年10月初,因表姐冯晓琳与谭海涛结婚,姨夫冯桂明、姨娘康岚及表姐冯晓琳邀请本人帮忙为冯晓琳结婚做伴娘。同年10月4日16时55分左右,冯晓琳与谭海涛的婚车经过苏州绕城高速公路外线42公里处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本人受重伤。本人在为冯桂明、康岚、冯晓琳、谭海涛帮工的过程中受伤且没有任何过错,潘玉明是为冯晓琳、谭海涛帮忙的实际驾车人。谭海涛仅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就拒绝支付其他任何费用。为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向法院要求冯桂明、康岚、冯晓琳、谭海涛共同赔偿本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计10.6万余元,潘玉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蔡蓓的, 潘玉明未出庭应诉。冯桂明等五人均提出他们没有请蔡蓓帮忙,是蔡蓓自己要去的。对潘玉明与大家的关系,谭海涛提出,潘玉明是他叫过来帮忙开车的,他不付钱给潘玉明,是朋友之间帮忙。
善良风俗巧断案,义务伴娘获赔偿
张家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潘玉明系造成蔡蓓受伤的直接侵权人,其本应对蔡蓓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直接的赔偿责任,但是潘玉明系谭海涛的朋友,事发当日是谭海涛借了车后安排潘玉明驾驶该车用于迎亲,潘玉明驾驶该车是出于朋友间帮忙,并不收取报酬,潘玉明属于为谭海涛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其在从事迎亲的帮工活动中致蔡蓓损害,应由被帮工人谭海涛对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潘玉明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蔡蓓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蔡蓓与冯桂明、康岚、冯晓琳、谭海涛之间的关系问题,蔡蓓认为其因冯晓琳结婚而接受康岚等四人邀请担任伴娘,其是为康岚等四人提供无偿帮工,康岚等四人表示否认,对此应结合本案现有证据以及有关风俗习惯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首先,蔡蓓与冯桂明、康岚、冯晓琳系亲属关系,冯桂明、康岚、冯晓琳分别系蔡蓓的姨夫、姨娘、姨表姐。2008年10月4日是冯晓琳与谭海涛结婚办酒的日子,当天中午是在冯晓琳家办酒,谭海涛派了婚车从苏州到张家港接新娘,按照婚礼的有关风俗习惯,新娘家会叫一些新娘的女性亲朋好友陪新娘一起到新郎家去,通俗的说法就是陪新娘,主家对陪新娘的人都是不支付报酬的。基于蔡蓓和冯桂明、康岚、冯晓琳之间的这层亲属关系,冯桂明、康岚、冯晓琳叫蔡蓓去陪新娘也是符合常理的。
其次,谭海涛派了三辆婚车过来接新娘,根据谭海涛的陈述除了三个驾驶员、新郎、新娘、媒人、摄影师外,接了新娘一起回苏州的是徐雯、蔡蓓、冯晓琳的三个常州同学,这五个人都是冯晓琳的女性亲朋好友,分别坐在后面两辆婚车内,徐雯是伴娘,其他四个人不可能是跟着去苏州玩,应当是陪新娘参加男方的婚宴。
再者,谭海涛派来的婚车是用于迎亲,与迎亲无关的人员是不可能坐到婚车中去的,除了新郎、新娘、媒人、摄影师外,其他跟车人员一般都由女方家安排,如果蔡蓓不是由冯桂明、康岚、冯晓琳安排坐进婚车的话,谭海涛也不可能同意让蔡蓓随婚车同行。因此,冯桂明、康岚、冯晓琳称没有请蔡蓓帮忙而是蔡蓓自己要去的,明显不符合事实。因冯晓琳结婚,蔡蓓在提供无偿劳务从事陪新娘的帮工活动中因潘玉明侵权遭受人身损害,且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冯桂明、康岚、冯晓琳拒绝帮工的情况下,如果谭海涛、潘玉明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即冯桂明、康岚、冯晓琳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以谭海涛、潘玉明不能赔偿损失部分的30%为宜。
2009年10月12日,张家港法院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蔡蓓因受伤造成的损失9.66万余元,由谭海涛负责赔偿,扣除谭海涛已经支付的4.8万元,谭海涛实际还应当支付蔡蓓4.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