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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最低价中标”与“合理低价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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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最低价中标法”实施以来,对于工程项目建设以及促进建筑企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营造了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竞争环境。但在实施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异常现象:一些施工企业为了拿到工程而不惜低于成本报价、恶性竞争,给工程质量安全埋下隐患的同时,造成社会资源浪费严重。笔者从最低价中标和合理低价中标的区别和造成最低价中标的原因谈起,分析合理低价的界定,分层次阐述了确保合理低价中标我们应当采取的措施,以期规范建设市场的有序竞争和有序发展。

关键词:低价中标 ;界定 ;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TU198 文献标识码:A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低价中标的评标办法已经在建设工程领域逐渐被认可和推广,而且最低价中标对于工程项目建设以及促进建筑企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营造了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竞争环境。然而,低价中标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却遇到了麻烦,以至于“变味”,直接的后果是愈来愈烈的恶性竞争导致低价抢标的现象频繁出现。为何在发达国家运行良好的最低价中标而在我国却遭遇如此的命运呢?

结合多年的工程实际案例和专家讨论,笔者分析了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如下几点:

1.政策方面:建设领域的法律制度亟待补充完善,监督机制也不够完善,这是造成低于成本竞标的重要原因。

2.投资人(市场主体)方面:投资人发育不成熟,导致主体责任意识不强。“用最少的钱办最多的事”是某些项目负责人的座右铭,而中标价是否低于市场价或成本价却不去考虑,这种现象普遍存在于国企、私营和民营企业当中。

3.施工企业方面:我国过去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具有强烈行政色彩的“预算定额”在工程建设领域一直起着重要作用,套定额的预算在现实情况下根本没有竞争优势,施工单位为了拿到一个工程而竞相降价,你追我赶,形成了恶性竞争而不能自拔。

4.各方对“最低价中标”认识不正确:大多数人认为最低价中标就是哪个报价最低就应该哪个中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即“经评审的最低价”排除了低于成本的投标价,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最低价中标”。

“合理低价中标法”是在各投标人及其投标文件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经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首先对其技术标书进行通过式评审,之后对通过上述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评审,即对各投标报价与基准价进行对照评审,择优选择合理低价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法。“合理低价中标”有别于“最低价中标”的主要特点,是指“合理低价”在通常情况下,可以取通过技术评审的符合要求的各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平均价(或者在平均价基础上再下浮n个百分点)为基准价,哪个报价最接近于基准价,该投标人即为中标人。这种方法便于招标人控制在招标活动全过程中无论投标人以何种方式(或许是按施工图预算下降一定百分比,或许是按企业定额报的价)报价,均以基准价为对比价;在评标中结合招标文件所公示的“实质性要求”,对投标人进行综合评估和审定,择优选取中标人。在一些工艺性要求不高的工程 ,可以规定经评审的次低价或倒数第三家中标。

在现行的建设工程招标中,强制规定招标项目必须采用企业定额是不可能的,招标人(包括评标委员会)在有限时间内要想对投标人的报价做出是否低于个别成本价的评估和审定,也是不客观。也就是说,作为招标人本身必须要有自己的“参照物”方才有可能去评估投标人,显然,“合理低价中标”更符合实际。

那么,如何界定所说的“合理低价”呢?

我们所说的“合理低价”应该为“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确定的最低价,而“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评标关键是详细评审。在评审过程中,评委如果发现投标报价比正常标底价低得太多,如超过10%,或比所有报价的平均值低5%以上,应当对该报价进行重点评审,看看其优惠条件或成本节约措施是否合理;有没有改变工程正式预算所列套用定额子目及工程量;所报让利中有无重大漏项或计算错误;有无详细列出成本节约措施、优惠条件、内容和理由,或者内容不完整、不全面,缺乏说服力等等。这些可作为判断投标报价低于个别成本的依据。

此外,对于评估投标报价是否合理,施工组织设计是一个重要“参照物”。施工组织设计在招标阶段是重要的技术标,中标以后成为指导工程施工的实施文件。

为防范不合理低价中标,我们应当采取哪些措施呢?

1.政策层面:快速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加强对市场各主体的管理和约束。当前,实施最低价中标过程中存在的最主要问题、也是应重点研究并花大力气解决的问题,仍然是不计成本的低价恶性竞争现象。建设市场的供求关系严重失衡,施工企业的生产能力明显过剩,要严把市场准入关,健全市场清出机制。对于有挂靠、转包、偷工减料等非法行为,或者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以及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或者个人,都要严肃依法做出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停业整顿或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培育和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司法鉴定、保险等中介服务机构。

2.投资人层面:首先,一定要有成本价格,做到有的放矢。要结合目前建筑市场的整体行情,相关的政府文件及有关专家的经验等制定出招标工程的成本价格,以此作为整个招标工程的指导依据,切不可自己没有成本价格,受制于人,谁的中标价格低,谁就可以中标,是万万要不得。其次,要采取有效的防风险措施,把好“风险”关。以最低价中标的工程,利润一般比较低,降低了中标人抗风险的能力,容易造成工程的失败,常见的有:某些中标人中途放弃、还有的进度一拖再拖,还有的干脆偷工减料,这样会给建设单位造成很大损失。在当前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企业诚信度普遍较低的情况下,建设单位要有较强的防风险意识。这时,招标人就需要事先安排一套预防风险的工程担保措施,一旦产生质量事故、工期延误等问题,就能有效地转移化解风险,最大限度地挽回经济损失。

3.行业层面:建立诚信体系,健全失信惩罚机制。行业协会和司法鉴定机构,对那些信誉好,管理完善,有可靠机制的单位列为诚信单位,在投标时给以优惠,对那些不讲信誉,管理差,偷工减料的单位列入黑名单,逐步踢出招投标市场;同时建议对那些资质好、讲信誉的诚信单位在同等条件下给予3%-5%的优惠,此类单位带来的是工期提前,管理可靠、质量无忧。唯有这样做还不够,建议政府设立诚信单位、不诚信单位排名榜,各个建设单位在招投标时予以参考,是列入不讲信用单位付出相应的代价,以示惩戒。4.工程总体管理层面:建立设计赔偿和设计保险制度,提高设计的质量。采用最低价中标方式,对招标前期工作质量要求较高,建立设计赔偿制度,要求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需对因设计原因造成的失误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巨大的经济责任驱使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加强责任感和危机感,达到提高设计质量的目的,为提高投标报价精度和保证最低价的权威性打下基础。同时,为了使设计赔偿能够真正兑现,设计单位必须购买设计保险才能承接设计任务。为了防止因施工图纸深度不够、交代不清而引起的报价误算、漏项等不反映真实报价情况的发生,所有工程一律采用实物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方式。投标报价由构成工程实体的工程量清单费用、非竞争性费用、竞争性费用三大块组成,为快捷准确的评标提供方便。即便是无标底评标,也应该编制标底以发挥其评标时的参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