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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出来的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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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人身伤害的交通肇事案中,有些肇事者在侥幸心理的趋使下,选择了“逃”而走险。而当东窗事发,不仅要承担惩罚性的刑事、民事后果,还可能使人生、事业都毁于一旦。下面案例告诉我们,肇事逃逸,所付出的代价更加沉重。

积极逃逸—— 一罪变二罪

案例:个体老板郭某从省城参加商业洽谈会返程途中,因车速过快不慎将一过街老妇撞倒。见天黑无人,郭某加大油门冲了过去。车开出几米远,他转念一想:倘若被抓,怕是没完没了的赔偿,干脆一了百了!他将车倒回来再次重重地碾压在老妇身上,直到她不再挣扎,然后驾车逃逸。翌日早晨,不等郭某从睡梦中醒来,警察便将其抓获。郭某将承担何种罪名?

主持人评析: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在肇事者负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情形下,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30万以上且无力赔偿的,才构成交通肇事犯罪。郭某虽属应负完全责任的情形,但重伤一人并不构成犯罪;如果此种情形下逃逸的,则构成交通肇事罪。

郭某的前一个行为因肇事后逃逸而构成交通肇事罪;后一个行为属于“积极逃逸”性质,构成故意杀人罪。所谓积极逃逸,是指肇事者在肇事后,又采取了积极手段或措施(如将被害人带到荒郊野外抛弃,将被害人推至路坑下、排水沟内,将被害人多次碾轧等)导致被害人死亡,然后逃逸的行为。正是由于这些积极的手段、措施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该积极逃逸行为本身又构成故意杀人罪。

消极逃逸——轻罪变重罪

案例:李某在与女友去郊区游玩返回途中,因与女友交谈分散注意力,加上傍晚雾大能见度差,不慎将一骑自行车女子撞成重伤。为逃避法律追究,李某趁无人注意,驾车逃之夭夭。因延误了救治时间,被撞女子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此案经公安机关侦破后,检察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对李某批准逮捕。除了民事赔偿责任外,李某将承担怎样的刑事法律责任?

主持人评析:李某行为属于交通肇事后“消极逃逸”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又因逃逸致人死亡,应受到“结果加重犯”处罚。所谓消极逃逸,指在出现交通事故后,肇事者不及时抢救被害人,而是逃离现场,致使被害人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又因是消极逃逸,属于“不作为”犯罪性质。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之一是:先行行为原则上并不包括犯罪行为,此时直接以交通肇事罪一罪论处,致人死亡的情形应当作为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一般情形下的交通肇事犯罪,处三年以下徒刑或者拘役;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至七年徒刑或者拘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弃现场逃逸——可能担全责

案例:春节前,田某自驾车出游,在一路口处与迎面而来的摩托车发生碰撞,摩托车被挤下路边水沟,骑车人汪某及摩托车重重摔倒在水沟边的乱石之中。田某认为,自己属于正常行驶,碰撞是对方违反交通法规抢道所致。田某未停车,继续赶路,后被交通警察拦截归案。田某行为尚不构成交通肇事犯罪,但法院审理此案件时,因田某有逃逸行为,判其承担全责,全额赔偿汪某的经济损失。

主持人评析:本案引发的交通事故,完全是因汪某抢道引发,田某属于正常行驶,并无过错。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田某事后未实施逃逸行为,汪某的损失完全应由他自己承担。

本案为何要判定田某承担全部责任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因田某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汪某的摩托车又被撞离路面,双方都没有证据证明谁有过错、谁无过错。而依据此条法律规定,田某要“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需要他承揽举证责任。而在没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情形下,只能由田某(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逃逸被悬赏——酬金一并承担

案例:周老伯每天晚上都到马路对面的休闲广场参加健身活动。一日健身归来过马路时,因该路口无信号灯,加上当时风大,周老伯只顾侧身而行,不慎被一疾驶而过的小车撞倒,当即身亡。等人们发现时,肇事车辆早已逃离没了踪影。周老伯家人通过交通电台悬赏广告:“……有知情并提供准确线索,使肇事车辆被查获的,给予2万元的报酬。”翌日清晨,个体出租车司机小刘从交通台的广播中得知此事后,打电话与受害人家属取得联系。在事发时,小刘正好行进在肇事车后面并记下了肇事车牌号。公安机关依据此线索侦破此案后,小刘得到了2万元的报酬。

本案在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审理中,受害人家属要求法庭判令肇事者承担2万元悬赏金,得到法庭的支持。

主持人评析:悬赏广告所支付的费用,应否由被告人承担?虽然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规定,但依据“参照最相类似”的法律适用原则,完全可以认定该支出属于“合理支付”,并由被告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也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上述法律条款在列举常用赔偿项目外,还规定了“其他合理费用”也当在赔偿之列。这说明受害人如果有列举之外的合理费用,也应得到赔偿。

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四部分第七十三项确定的“悬赏广告纠纷”,已经将合理的悬赏广告酬金列为合理支出。悬赏广告酬金之所以属于合理支出,在于因侵权人逃逸,导致受害人的利益无法得到赔偿所致,受害人一方属于迫不得已而为之。此费用是因侵权人的故意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的间接损失,那么受害人支付的此项合理费用,应当由侵权人赔偿。

一次逃逸——终身禁驾

案例:李某系一家运输公司汽车司机。2011年1月上旬,同装卸工刘某、孙某等三人驾驶大货车由公司出发向邻市送货,为赶在收货单位下班前送达,李某超速驾驶。当开到某乡政府前的十字路口时,将同方向骑自行车的季某连人带车撞出20多米远。李某为逃避罪责,非但不停车抢救被害人,保护肇事现场,听候处理,反而加速行驶逃离现场。季某因抢救不及时,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此案经审理,判处李某有期徒刑7年,李某及所在公司赔偿季某全部损失。公安机关吊销了李某的驾驶证,终生禁驾。

主持人评析:早在2004年5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依据该法条规定,只要是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应当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为确保平安、畅通交通环境,执法部加大了对交通肇事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特别是对交通肇事逃逸者,一律严惩不贷。

综合点评

近日,来自新华网的消息载:河南省2010年共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883起,侦破870起,侦破率达98.5% 。这再一次警示人们:千万管住自己,勿行违法之举,勿抱侥幸之心,勿弃责任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