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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教的饮食禁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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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教饮食是非常重视的,所以在饮食中界定了许多合法(伊斯兰教法)与非法的食物。这些界定既与伊斯兰教信仰有关,又与风俗习惯有关,同时也与一个民族饮食文化的形成有着密切关系。

穆斯林饮食禁忌习俗包括禁食自死物:禁食血液;禁食猪肉,禁食诵念非真主之名而宰的动物:禁止喝酒、禁止吸烟、吸毒。穆斯林的饮食禁忌,基本上是遵循和恪守伊斯兰教的根本经典《古兰经》的禁食原则和“以清净的为相宜,污浊的受禁止”的教法规定。

禁食自死物

自死物,指所有未经屠宰而自然死亡的禽畜,包括因疾病、饥饿、跌撞、衰老等各种原因而死亡的动物。伊斯兰教法规定:勒死的、捶死的、跌死的、绞死的、野兽吃剩下的动物也属禁食之列。伊斯兰教认为自死物是污秽的、令人厌恶的。禁食自死的动物的肉在穆斯林看来有其重要的哲理,凡自死的动物,必有毒,而且血气未去,嗜欲之性仍存,终为人心所累,故不可食,食之会给身体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害或因其他事故而丧命。同时,穆斯林认为禁食自死物的肉是服从真主的意志,真主禁止穆斯林吃自死物就是让穆斯林有机会去吃活生生的动物的肉,以便从中汲取营养,在大地上更好地生活。

当然,鱼类在整个自死物中是个例外,《古兰经》明确说:“海里的动物和食物,对于你们是合法的,可以供你们和旅行者享受。”即便这样规定,一些穆斯林学者认为,巨大的、凶猛的、食肉的鱼类也在禁止之列。

禁食血液

伊斯兰教认为血液也是污秽之物,是绝对禁止的。大凡早期的未开化的民族都有饮血的习惯,比如蒙昧时期的阿拉伯人。当时,他们中如果有人饥渴时,就用一块锋利的骨头或其他利器,刺骆驼或其他动物,导致被刺的动物身上流出血液,他们就把血液当成解渴的东西,一饮而尽。然而,以血为食是不文明的。如自死物一样,危害人的健康。穆斯林学者认为,动物的血液有害于人性,故不可食。圣训中说:“真主只禁止你们吃血液。”伊斯兰对于宰牲的规定之一是必须放尽被宰之物的血液。从现代医学的观点来看,血液中含有大量未排出体外的新陈代谢的产物,包括各种疾病,食用后对人的身体健康多有损害。

禁食猪肉

猪是一种最普通的动物,是世界上食猪肉的人们的主要食品,猪肉在当今世界的消费量是非常大的。伊斯兰教禁止穆斯林食猪肉,这在穆斯林国家不成问题,可是在非穆斯林国家,尤其像中国这样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有着多种生活习惯的国家,大多数人习惯于吃猪肉,在食猪肉的人看来,吃猪肉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而不吃猪肉,却是不可思议、不正常的事,于是各种猜测和误解便时常发生,由此引发的事端一发不可收拾,有的甚至酿成大祸。之所以发生这样的事件,一方面是非穆斯林不知道穆斯林的禁食猪肉的习俗,这是可以理解的:另一方面主要是有些别有用心的人试图制造矛盾,引发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之间的对立与冲突。因此,详细地解释穆斯林不食猪肉的原因是有必要的,是具有现实意义的。

伊斯兰教法学家一致认为,猪,无论类型、大小,其肉、油、骨头、皮毛等都属于禁食之物,之所以禁止,是因为《古兰经》说,猪肉是“不洁的”,这里的不洁,不单是指卫生,更重要的是指宗教意义上的不纯洁。从宗教意义上讲,伊斯兰教规定穆斯林不食猪肉主要是服从真主的命令。世界上不食猪肉,将猪看作不洁净的不仅仅是穆斯林,犹太教和基督教的安息日会教派仍然遵循古训,不食猪肉;另外,印度教、琐罗亚斯德教均有不食猪肉的教规。

除了遵循真主及其使者的命令外,穆斯林还认为猪肉是不干净的,猪形态丑陋,完全背离了“佳美”食物的基本原则。

穆斯林不但不吃猪肉,而且不饲养猪,不经营猪肉、猪脂之类的食品及猪革制品,甚至不能摸猪肉以及含有猪肉的食品,把禁食猪肉作为一大禁忌严格奉行与遵守。中国历史上有一些穆斯林被皇帝赐以“朱”姓者,也因“朱”与“猪”谐音而改为“黑”或“郝”。在我国有些穆斯林聚居区,穆斯林不用猪毛刷子及含有猪脂的肥皂、香皂,不穿猪皮鞋、猪皮夹克等,甚至在日常生活中,也不能用猪作比喻,也不允许其他民族以任何方式用猪来表述或者比喻事物。

然而,很多非穆斯林从自己的角度出发,认为猪肉是干净的、可食的。在这种情况下,过多的解释和辩论,都是无济于事的,只能各行其是,各得其所,互相尊重,互不伤害。禁食不以真主之名或未诵念真主

之名而宰的动物

伊斯兰教规定,在宰杀可食的动物时,必须要诵念真主之名,这样的肉才可以食用,不诵念真主之名或提及真主以外的其他神、人物、偶像的名字等,这样的被宰杀动物是穆斯林禁食的。这一规定,也是伊斯兰教作为严格的一神教同多神教相区别的重要标志之一。在伊斯兰教兴起以前,多神教徒在宰杀牲畜时,必须要诵念他们所崇拜的部落神或偶像的名字,如阿拉伯人所崇拜的“拉特”、“乌扎”、“麦那特”3个女神。在麦加天房卡尔白周围竖立着360块神石,代表着阿拉伯的360个部落之神,阿拉伯人曾在神石上宰杀祭祀偶像的牲畜。为了从思想上消除一切形式的和意义上的多神崇拜,禁止食用诵念偶像之名而宰杀的牲畜,伊斯兰教又规定穆斯林在宰杀动物时,必须要诵念真主之名。所以对于穆斯林来讲,即便是一切可以食用的动物,如果是非穆斯林宰杀或在宰杀时未诵念真主之名,这样的肉也是非法的、不清真的。在日常生活中,在散杂居地区的穆斯林往往在与非穆斯林交往中,好心的非穆斯林误以为凡牛羊肉、鸡肉等是穆斯林可以吃的,但殊不知,这些肉食如果未诵念真主之名也是不能食用的。

以上4类伊斯兰教规定不可食的东西――自死物、血液、猪肉、诵念非真主之名而宰杀的动物,通常情况下,是严格禁止食用的,但在特殊的情况下,可以通融。《古兰经》在提及上述禁食物之后,紧接着又说:“凡为势所追,非出自愿,且不过分的人(随吃禁物),毫无罪过,因为真主是至赦的,确是至慈的。”在穆斯林的生命受到威胁时,可以变通,不过规定了严格的条件:一是“为势所迫”,即实在找不到可供饮食的合法食物,若再不吃食物,生命就难以维持,或信仰受到迫害,食被禁之物就可保存生命:二是“非出于自愿”,即本身并不乐意食用禁物;三是“且不过分”,就是吃到能够维持生命为止,不可吃得太饱。一旦有可食之物,就要放弃食被禁之物。

禁酒、禁毒、禁烟

蒙昧时期的阿拉伯人,酷爱饮酒,而且喜欢同席对饮,这在他们的语言里表现得很突出,他们为酒创造了100多个名称。在

他们的诗歌里,把酒、酒杯、酒会吟咏得淋漓尽致。伊斯兰教兴起以后,由于饮酒妨碍宗教活动,影响内部团结和削弱战斗力,遂明令禁酒。

伊斯兰教法规定,凡是醉人的东西,无论它是由什么原料制成的都是被禁止的。《古兰经》指出:“归信的人们啊!饮酒、赌博、拜像、抽签,只是一种秽行,只是恶魔的行为,故当远离,以便你们成功。恶魔唯愿因饮酒和赌博而相互仇恨,并且阻止你们记念,和谨守拜功。你们将戒除(饮酒和赌博)吗?”在这里,把饮酒与崇拜偶像相提并论,而崇拜偶像在伊斯兰教看来是忤逆的不赦之罪,可见饮酒的严重性。曾说:“凡是致醉的饮料都是禁物。”但是,对于到底什么是酒,在什么程度下归于酒类,有位圣门弟子请教先知,说:“……禁酒令已经颁布,共分五类:葡萄酒、枣酒、小麦酒、大麦酒、蜜酒,凡麻醉理性者,皆为酒。”据此,现代伊斯兰学者一致认为,啤酒、香槟、酒或以别的名称命名的酒,无论是低度的还是烈性的,都是非法的,都应当受到禁止,也不论喝多喝少,都是一样的性质。

伊斯兰教不但禁止穆斯林饮酒,而且还严厉谴责与酒有关的10种人:酿酒者,聘请酿酒者,饮酒者,运酒者,使人运酒者,斟酒者,卖酒者,分享酒价者,买酒者,使人买酒者。伊斯兰教法规定,凡这些人,尽管他们没有直接喝酒,但他们间接地参与了与酒有关的活动,他们与饮酒者同罪。

禁酒的道理很简单,很多事情或疾病等的发生与酒有关,所以,伊斯兰教严格禁酒,不仅是维护个人身心健康的手段,而且也是保护社会稳定的有效措施之一,其道德功能是非常明显的。对于虔诚的穆斯林来讲,即便告诉他喝酒如何有益处,他也不会喝酒,因为在他看来,禁止饮酒是的命令,是对穆斯林忠贞的一种考验,也是自身的一种人生选择。

伊斯兰教在禁酒的同时,还严格禁止,包括大麻烟、鸦片烟、可卡因、海洛因、冰毒等各种麻醉品。伊斯兰学者根据《古兰经》和圣训的基本精神,一致认为,酒类之所以被禁止,是因为其对个人和社会的严重危害,而的危害性远远超过酒类,理所当然受到禁止。吸毒是主动残害自己的身体,属于自杀。曾讲:“谁服毒自杀,谁就在火狱中手持毒药常饮,永远受此罪。”制毒、运毒、贩毒等是引诱或帮助他人残害身体健康,属于他杀,也属于伊斯兰教法严格禁止之列。

伊斯兰教也禁止吸烟,因为吸烟不仅类似于慢性的自杀,而且严重影响他人的健康,挥霍浪费资财,与《古兰经》和圣训的精神背道而驰。

除了上述5类禁食之外,穆斯林还将其他禁食之物分门别类,以便贯彻于日常生活之中。如凶禽猛兽中不可食者约有20多种:诸如鹰、鹞予、莺、雕、乌鸦、鹤、虎、狼、狮、豹、豺、熊、大象、狐狸、鼠类、獭、猿猴、蛇、狗、马、驴、骡等;海里的动物不吃形状不端的水族鳞介、螃蟹、鱿鱼、鳌、乌贼、鲸、鳖等;不吃那些食小鱼的大鱼。穆斯林对可以吃的牛羊、骆驼、鸡鸭等畜禽,也要请阿訇或懂得宰杀规定的穆斯林来宰,形成了宰杀的定制,如宰牛、羊、骆驼时,须用绳子捆绑其两条前腿和一条后腿,并摆成头南、尾北、面西的姿势,用布蒙上眼睛,用清水洗净蹄子和嘴,宰杀时须先诵念真主之名,然后用快刀割断其食管、血管和气管,待血液流尽后,方可剥皮或拔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