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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F合同下卖方书面文件违约补救措施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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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英国海商法规定的卖方书面文件违约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有很大不同。由于海商货物贸易的特点,卖方提供的书面文件是否构成违约有重大意义。英国海商法对这种违约方式作了详细规定,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未对这种违约方式未作明显区分。

关键词:英国法;违约;补救措施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15-0070-02

英国作为传统的海洋国家,拥有健全的海商法律制度,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却未得到英国政府的批准,本文着眼于卖方书面文件违约情况下的补救措施,试图找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英国法律的不同之处。下面将以有关cif合同的书面文件义务,这是因为CIF合同是主要的合同类型,涵盖所有各种书面文件义务。在CIF合同范围内,实际的实体交付仅仅是第二步,而按照书面文件履行合同则是主要的步骤。按照英国法律,根据CIF合同,买方针对卖方的违约救济包括拒收权,就书面文件违约或未交付货物要求赔偿,就延迟航运和延迟提交要求赔偿,以及就货物缺陷要求赔偿。

1 英国法律规定的卖方书面文件违约的补救措施

按照英国法律,首先,如果卖方提交的书面文件打印错误,或书面文件的细节与合同不符,或书面文件不正确,CIF合同中的买方可拒绝卖方提交的书面文件。其次,即使买方没有拒绝书面文件,按照第13条所述,当货物运抵时,货物与合同描述不符,或按照第14条所述,因标准差强人意,货物质量可被接受,即使按照第15A(1)条,如果违约情节轻微,可被视为违反保证,即买方可不被拒绝。这两项单独的权利被称为买方的违约救济的二重性,意为放弃一项权利并不影响其他权利。讨论二重性的首要个案是CHAO公司诉英国交易人和航运人有限公司案(Chao v British Traders & Shippers Ltd) 以及詹姆斯·芬利公司(James Finlay &Co.)诉KwikHoo Tong H.M.公司案在CHAO公司诉英国交易人和航运人有限公司案中,根据Devlin J.的判决,一方面,即使买方接受卖方伪造的海运提单,买方仍享有拒收货物的权利;另一方面,未能拒收货物并不影响就因未能拒绝书面文件造成权利丧失要求足够的损害赔偿的权利。实质上,卖方提供合乎航运书面文件的义务可被视为合同的一项条件条款。

毫无疑问,当卖方违反合同书面文件规定的条件条款时,买方可行使拒收货物权。然而,买方应在合理时限内行使拒收货物权,该合理时限应依具体情况而定,实际的情况十分复杂。正如特雷特尔教授(Professor Treitel)在本杰明指出,仅仅由于确定书面文件是否有缺陷的标准,或确定书面文件中包含的缺陷数量的标准是否远远高于合同的规定,这份证书就不是一个好的证书。因此,买方不能因为书面文件显示有缺陷的条件就简单地拒绝书面文件。但是,如果一个书面文件披露有缺陷货物的数量达到违反条件的程度,你可以拒绝该书面文件。如TradaxInternacional SA诉 Goldschmidt SA案所述,买方不可因缺乏违反条件而拒收货物,沿用同一理由,买方不能拒绝书面文件。

要求赔偿是卖方违反其义务时买方享有的其他权利。在卖方未能提交有效的和合法的书面文件或交付货物的情况下,买方享有要求赔偿的权利。根据第51(3)条规定,赔偿的尺度应与货物的合同价格与其当前市场价格的差价相关联。关于这一事项的讨论也存在若干主要的案例,例如Co诉Nosawa and Co.案,以及Garnac Grain Inc诉Hmf Faure and FaircloughLtd.案。在Co诉Nosawa and Co.案中,法庭认定,在CIF销售合同中,书面文件提交后应当开始履行。此外,在延迟发运或延迟提交书面文件情况下,买方亦可向卖方要求赔偿。发运日期和按时提交书面文件的义务是合同的条件。

一般来说,卖方的书面文件义务受到英国法律的严格限制,这意味着买方的书面文件权利将受到适当的保护。例如,在Hansa Nord[1976]案中,根据Roskill L.J.的判决词, 该等义务作为证据的不可侵犯性,使CIF销售合同的买方在货物中存在缺陷,但其不能直接拒收货物时有权拒绝书面文件。

2 《销售公约》规定的卖方书面文件违约的补救措施

《销售公约》采用的违约救济与英国法律的违约救济完全不同。《销售公约》最重要的违约救济是迫使卖方履行,在某种程度上这一违约救济是由民法原则所致,即受损害的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履行合同。但是,第28条也使实践中一项更重要的原则成为可能,如果某一特定的销售合同超出《销售公约》的管辖范围,法院基于其国内法律可能不会就强制履行做出判决。但是关于书面文件违约的具体违约救济,在这方面没有什么详细的规定。可能依赖第7(2)条,即关于弥补差距的规定,作出解决。按照这一重要的规定,关于书面文件违约的违约救济可被视为有关货物的违约原则的违约救济。

根据《销售公约》,这些规定中包含的措施与处理关于货物的违约有关,根据第46(2)条,其要求提供替代货物,根据第46(3)条,要求修复,以及根据第50条降低价格。显然,没有取消合同的自动权利,只有发生根本违约情况下才能行使一项权利,该权利受第49(1)(a)条管辖。但是,在实践中,书面文件违约可能被视为根本违约。如果书面文件与合同不符,其可被视为一项有关货物质量的缺陷,如果此种缺陷限制了买方的计划,其可被视为一项根本违约。此外,《销售公约》中关于货物的违约救济,存在有关发出不符通知的要求。按照雅各布·齐格尔教授(Professor Jacob Ziegel)关于第7条基础的论点,在书面文件违约情况下也应提出通知要求。

3 结语

英国法律和《销售公约》关于卖方书面文件违约时的履行违约救济是不同的,这可能是其具有不同的出发点和不同的强调重点。根据英国法律,由于有关书面文件的违约是违反合同的条件条款,买方自动有权终止合同。但根据《销售公约》,买方必须事先发出不符通知,然后可能要求提供替代货物、要求修复,要求降价。买方仅在存在根本违约时可取消合同,否则,买方可迫使履行。虽然根据《销售公约》,关于书面文件违约有许多有效的违约救济,以避免走到导致合同失效和无效的地步,但“由于公约起草时缺乏精确性”,《销售公约》的条款可能在书面文件销售方面引起极大的不确定性。根据英国法律,可供买方选择的关于书面文件销售的违约救济并不多,但是按照英国法律规则,买方可明确和轻易地取得一个可预料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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