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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改革受阻CP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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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回落并稳定在较低水平,成为实施资源税改革的重要前提

“我们也希望在2008年,资源税的改革方案和条例修订能够出台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司副司长杨遂周在新闻会上透露,关于资源税的改革,国税总局正在与有关部门积极地准备。

原计划2007年初实施的资源税改革,因中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增幅远超政府设定的目标,最终不得不延迟改革实施日期。

资源税改革的核心,是建立资源价格上涨与税收收入增长同步的机制,同时提高资源税税负。政府希望通过改革矫正税制不合理带来的扭曲,又担忧改革对处于高位的CPI火上浇油。

正因如此,2008年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决定,“近期,成品油、天然气、电力价格不得调整。”这也意味着资源税改革的实施,需CPI回落并稳定在适宜水平。

2007年底,财政部副部长透露,改革拟将石油资源税税率定为10%,初期减按5%征收。同时将地热、矿泉水等水资源纳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依此方案,若国内原油价格以每吨4500元计算,按10%的税率征收,石油资源税每吨税额将达450元,减半征收也达225元,和现行石油资源税每吨30元的最高税额相比,税负显然将大幅提高。

事实上,近年来政府通过调整资源税税额标准,资源税税负水平在逐步提高。从2004年底至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提高了陕西、山西等20个省区的煤炭资源税税额。此外,调高了钼矿石、锰矿石等产品资源税税额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提高了原油、天然气的资源税税额标准,部分油田的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已达到资源税条例规定的最高标准,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取消了资源税部分税收优惠。

尽管如此,资源税税负仍处较低水平。如目前大部分省区的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在每吨2.0元至3.6元之间,绝大多数为2.5元,大多未达到每吨5元的最高标准。

“但开始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后,对资源税的压力减轻了许多。”财政部官员表示,征收特别收益金前,石油企业的超额利润很高,资源税改革面临的压力很大,目前缓解了很多。而且资源税税率的设计,还要均衡考虑其他行业的负担。

专家也认为,资源税改革不仅涉及行业间的利益均衡,同时也会触及中央与地方、地方之间的利益调整。尤其是石油、天然气和煤炭等关系民生的资源,价格上升必然带来生活负担加重,对弱势群体进行补助是政府面临的现实问题。

为此,有专家建议,对资源税改革后增加的收入,应在中央和地方政府间划分,中央分得的收入可用于受损行业和弱势群体补助。按现行体制,除海洋石油资源税归中央外,资源税收入归地方政府所有。

据悉,此次资源税改革不会触及收入归属问题,仍将保持原有格局,以避免地方政府的抵触,使改革得以顺利进行。

中央政府虽高调放弃了分享资源税改革的增量收益,但对改革后面临的补助支出,却早已未雨绸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