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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再婚,钱不够花向子女要,法律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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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耿林的母亲去世不到一年,父亲就续娶了一个老伴。耿的父亲是一个企业退休工人,每月有一千九百多元的养老金,这些钱,在没有续娶老伴之前还算充裕。后老伴小他不少岁,是一个家庭妇女,其丈夫是一个工厂工人,前几年病逝。嫁给耿林父亲前,她靠遗属抚恤金带两个孩子生活。耿父和她结婚后,她带着孩子来到耿家。耿林父亲不但要养老伴,还要帮她拉扯孩子,一千九百元的养老金明显有些招架不住。无奈的父亲只好向耿林伸手。耿林本来就对父亲在母亲去世很短的时间里就再婚很有意见,父亲现在又因后老伴向他要钱,他就更反感,不打算给父亲钱。父子俩为此发生了多次争执,后来,耿林一看是父亲的电话就不接。耿林的父亲很愤怒。他说“我养儿子不能白养,供儿子上学也不能白供”。将耿林告到了法院。法庭上耿林称:自己大学刚毕业,才在外地找到工作,每月只有二千三百元工资,又要吃饭、又要租房,还要积攒几个钱,准备结婚、成家,没有钱给父亲。况且,这钱是养父亲的后老伴和其带来的孩子。最后,根据赡养人耿林的经济能力、生活水平,被赡养人耿父的收入情况、生活水平、法院判决耿每月支付父亲赡养费二百元。

[评析]《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同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也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本案中,耿林对父亲的再婚尽管有意见,但他对父亲的赡养义务是不变的,他仍然有义务对年老的生活有困难的父亲进行经济扶助和赡养,所以,法院的判决是合理的。

点评法官:王景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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