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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公路施工企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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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公施工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同时涉及到总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的利益与发展,此次“营改增”税制改革必将会对公路施工行业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本文简要叙述了“营改增”的必要性,就“营改增”对公路施工企业的影响做出具体分析,并提出了公路施工企业应对“营改增”的若干措施。

关键词:“营改增” 公路施工企业 影响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社会分工细化,货物和劳务的界限日益模糊。增值税、营业税两税并存的“分税制”显然已不能适应目前的实际情况。改革营业税,代之以更加科学的增值税,已成为必然趋势。通俗地讲,营业税改增值税意味着要将原来的纳税税基由营业额转变为工业和商业增加值,并扣除掉其中的进项税额,避免重复征税。这种做法有利于实现与国际通行做法的接轨,也是国家“十二五”规划中必须要实现的税改目标。由此可见“营改增”已势在必行,而且在其扩展到公路施工领域后,必将会对公路施工企业的税收筹划、成本效益等产生重大影响。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必要性

我国自1994年开始实行“分税制”,增值税和营业税作为两个重要的流转税税种,平行运行。这种税制安排,适应了当时的经济环境,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保证财政税收收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逐步细化,货物和劳务的界限越来越模糊,这种分行业适用不同税制的做法也日益凸显其不合理性。“分税制”不可避免地会使企业为避免重复征税而倾向于“小而全”、“大而全”模式,扭曲企业在竞争中的生产和投资决策。为完善和优化我国税制结构,使我国的企业更专业、更科学的参与市场活动,进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民生、促发展,“营改增”已成必然趋势。

二、“营改增”对公路施工企业的影响

(一)可能会增加公路施工企业的税负

营业税改增值税前,公路施工企业的营业税税负是固定的,即按工程结算收入的3%缴纳营业税,无论施工项目盈亏,均需缴纳。“营改增”后,理论上企业的税负会下降,但这种理论的测算依据,是以公路施工企业外部市场票据管理规范,企业能及时获得合格的采购发票这一理想的税收环境为前提的。但由于我国建材市场参差不齐,导致企业对于进项税额的管理力度不足。加之材料“甲供”现象比较普遍,筹资贷款利息支出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地材及辅助材料供应商提供正规增值税发票困难等,可能造成公路施工企业“营改增”后税负不降反增。

另外,工程项目人工成本一般占到工程总成本的20%以上,越是大型的、管理规范的施工企业,人工成本所占比就越高。据我国2011年上市企业年报显示,个别上市施工企业的人工成本甚至占到了30%以上。党的十报告明确提出:“到2020年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若按照十规划,未来一段时间内,人工成本比例将继续增大,而人工成本无法实现抵扣,直接降低了增值税减税效果,增加了企业税负。

(二)税负可能“被转嫁”

“营改增”前,因为外购材料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公路施工企业为了降低工程成本,往往选择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作为材料采购、机械设备租赁对象。加之工程需要的砂石料等地材,很多都是个人经营,不能提供增值税发票。“营改增”后,若企业向这些供应商索取增值税发票,必然造成他们税负加重。有些供应商为了减轻税负,在和企业洽谈采购合同时首先提出材料含税价和不含税价两种价格,企业若需要增值税发票时,需另付税款给供应商,这样供应商的税负被转移到公路施工企业。

(三)对公路施工企业会计核算产生影响

“营改增”前,公路施工企业只有在发生营业税计提与缴纳时才会进行相关的会计核算,相对来说其会计核算工作较为简单。而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公路施工企业在很多环节,如购买施工材料、验工计价、分包工程、转发施工材料等都可能会涉及到增值税,进而发生相关会计核算。另外,“营改增”后还要考虑到价外税,将已纳税的收入还原为未纳税收入等等。总体来说,实行“营改增”后,要求公路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要更加规范。然而在目前公路施工企业财会人员业务能力参差不齐的情况下,“营改增”的实施必将对其会计核算产生重大影响和冲击。

(四)业务处理难度加大

“营改增”前,公路施工企业的营业税一般在计价批复后,由业主代扣代缴或者企业自主在施工地就地缴纳。因不涉及进项扣除,企业在核算营业税时只涉及“营业税金及附加”一个会计科目,核算比较简单。“营改增”后,企业在购进材料、发出材料、业主验工计价、给劳务队验工计价等环节都涉及增值税核算。会计科目核算涉及有“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等。除会计核算难度加大之外,还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范使用、管理、报税等。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出错。对于已经习惯于缴纳营业税的财务人员来说,业务处理的难度加大。

三、公路施工企业应对“营改增”的措施

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相关政策来看,“营改增”的目的是为了在更大范围以及更深程度上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促使税制更加合理,降低企业税收成本,提高企业发展能力,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因此,为实现“营改增”初衷,降低公路施工企业税收成本,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特提出如下建议和对策:

(一)多行业改征增值税,细化纳税时间

“营改增”的实施可以说是一项结构性减税措施,要在公路施工企业顺利实施“营改增”,其前提必须是各个相关行业都应改征增值税。然而,现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相对较为狭窄,比如公路施工企业所涉及到的施工材料、能源、劳务等费用目前都未实施增值税,在一定程度上使增值税作用的发挥受到制约。对此,应当尽可能的放宽增值税执行的税基,对公路施工企业来说其所涉及到的一系列原料、劳务等都应包含在内,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才能促使营业税该增值税逐步规范。同时“营改增”的实施还应结合公路施工企业的生产与收款周期,在对其改征增值税后,将其纳税义务所发生的时间改为其进行价款结算获得收入的当天。

(二)加强纳税筹划,减轻企业税负

相比营业税,增值税有更多可以进行税务筹划的空间。公路施工企业应在获取真实、可靠、完整的材料的基础上,选准筹划切入点,制定正确的筹划步骤,做出最符合企业要求的筹划方案。例如集团公司对现有具有法人资格的工程子公司重新进行战略布局,撤销、变更或新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进而减轻集团公司和工程子公司纳税的工作量,降低集团整体税负。采购零星材料时,可以选择购买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的材料,索取专用发票并予以抵扣,而且其价格相对要便宜;另外还有大型固定资产租赁和采购之间选择的筹划以及运输费用的筹划等。

(三)提高公路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水平

“营改增”后,公路施工企业应加大会计人员培训力度,着力增强会计核算的细化与规范化,使会计人员能够准确地核算进项、销项等税额。例如,企业在施工中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再直接列入成本费用,而要列入“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如不分开核算,这部分进项税额在缴纳增值税时无法得到抵扣;同时,经业主批复计价的工程收入,必须扣除11%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后再将差额列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等。另外会计人员在增值税相关专用发票开具认证、取得、抵扣等一系列环节上也要熟悉。

(四)改革公路施工企业的现有管理模式,提升内控水平

目前,不少公路施工企业工程子公司资质较低,竞争力不强。投标承揽主要由集团公司负责,中标后再由各工程子公司参建施工。“营改增”对于这种管理模式提出了挑战。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和工作量,公路施工企业应对这种“局指带处指”的管理模式进行改革,参建子公司由独立核算变为参建子公司不独立核算,只负责参建施工,最后共享利润。另外,按照目前“营改增”对建筑业确定的税率,在公路施工企业管理依然粗放的情形下,负担加重是无疑的。公路施工企业只有改革和完善内部体制机制,进而提高企业内控水平,才能应对这一严峻形势。特别是对于目前普遍存在的“大包”、“提点”、“挂靠”等现象,企业要坚决杜绝,如果任其发展,以后危害会更大。要加强劳务合同的评审和签订管理。在合同签订过程当中,要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明确签订的主体,企业的名称要规范统一,杜绝以指挥部、项目部、分公司等不具有法人实体的单位签订合同。要规范印章管理,避免乱签合同。

四、结束语

与其他企业相比,公路施工企业具有生产流动性大,生产周期长,机械化程度低的特点,其营业税改增值税必定是一项非常复杂繁琐的改革工程,而且这项改革也必将会涉及到公路施工企业方方面面的工作,需要其负责人、相关人员进行超前谋划,全面考虑,以便积极应对,将“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税负影响降低到最小范围。

参考文献:

[1]万建国,韩菁.建筑业“营改增”问题分析.财会月刊,2013;08

[2]丁燕平.探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公路施工企业的影响.现代经济信息,2013;12

[3]万建国.“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深刻影响和严峻考验.建筑,2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