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我国行政强制的基本理念研究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我国行政强制的基本理念研究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摘要:行政强制是我国行政法领域的主要内容之一,它是保证行政机关顺利履行职责,依法行使行政权的重要保障。行政强制包涵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项具体制度。我国于2011年6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本文将结合《行政强制法》的相关内容对我国行政强制的基本理念加以研究

关键词:行政强制法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

一、我国行政强制概述

行政强制作为行政执法的重要手段,它是行政“武器”和“生命力”的体现。在我国,对行政强制的认识经过了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行政诉讼法》出台以前,我国学者对行政强制的认识存在很大的分歧,有的学者认为行政强制就是行政强制执行,也有把行政强制和行政强制措施等同。我国《行政诉讼法》以及《行政强制法》制定以后,学界基本上形成共识,认为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两个范畴。据此,我们把行政强制定义为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它所针对的对象就是人身、财产和行为。行政强制是通过行政强制力来保障实施,运用不当将会侵害相对人人身或财产权利。因此,应正确把握行政强制及其构成条件,才能保证行政强制的正当合法。从法理和行政实践来看,行政强制应具备以下几个要件:首先,相对人负有行政法上的义务;其次,相对人不履行其义务;再次,相对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最后,行政主体依法具有行政强制权(这里所说的依法应包括行政法律和法规)。通说认为,我国行政强制包含了两个方面的范畴:一是为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而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二是为实现具体行政行为而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下文将分别对这两部分内容进行介绍。

二、我国行政强制措施论

行政强制措施作为行政强制的一种,在《行政强制法》中有明确的立法阐述。该法将行政强制措施定义为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限制,或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控制的行为。由上述表述可知,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如下特征:首先,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防止或控制危害行为的发生,带有明显的预防性、制止性。其次,行政强制措施通常是行政机关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前奏,具有明显的临时性和中间性。最后,行政强制措施是运用国家机器的力量对个人、组织采取的强力行为,所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十分谨慎;行政机关是否有权采取,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目前,我国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等。依据行政法理论,行政强制措施可划分为对人身的强制、对住宅、场所的强制以及对财产的强制。由此分类,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属于对人身的强制;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属于对场所的强制;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属于对财产的强制;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则属于兜底条款。

值得一提的是,行政强制的法定原则在行政强制措施方面有着重要的体现。具体来说,我国行政强制措施须由法律设定。若法律尚未制定, 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以及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 且属于地方性事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财务、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相关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三、我国行政强制执行论

行政强制执行是现代法治国家中行政强制的基本类型,我国《行政强制法》也明确了这一方面。这里的行政强制执行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义务主体的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义务时,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活动。其法律特征主要体现在:一,行政强制执行以相对人负有行政法上的义务而不履行为前提;二,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为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三,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使相对人履行义务,其中义务的限度不能超过相对人所承担的义务范围;四,行政强制执行的内容是相对人拒不履行的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方式包括以下几种: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我国对于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的规定借鉴了国外的立法经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把行政强制执行区分为“金钱给付义务”和“作为、不作为义务”。与此类似,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规定也遵循了这一逻辑并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分类直接强制执行和间接强制执行结合在一起得出的。其中的加处罚款或滞纳金和代履行是属于“作为、不作为义务”的间接执行方式,而划拨存款、汇款和拍卖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务则是属于“金钱给付义务”的直接执行方式。排除妨碍包括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等需要的情形;恢复原状包括在强制执行中或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执行错误,应当恢复原状或退还财产的情形。而对于其他强制执行方式的情形,则可以看做兜底条款。

纵观各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包含行政机关执行模式、司法执行模式以及混合执行模式三种。目前,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以及《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体制以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为目标,实行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和法院依申请强制执行的双轨结构。具体来说,就是在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权的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由具有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机关自行实施;在法律、法规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则由法院根据行政机关的申请实施。这种双轨制的执行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是符合我国具体国情的。行政机关享有部分行政强制权可以使行政机关有权对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直接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或是达到与履行相同的状态;而将一部分行政强制权交给法院行使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执行不公以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出现。这种体制在新实施的《行政强制法》中得到了再次的确认,使行政强制执行有了强有力的保障。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行政强制是我国行政领域重要制度之一,我国《行政强制法》的出台恰好为我国行政强制制度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有利于建立统一的行政法治,使我国法治建设步入新台阶。因此,认真贯彻《行政强制法》是当下的重中之重,也是规范我国行政强制的根本出路。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应松年著:《当代中国行政法(上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

[3]翁岳生著:《行政法(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4]傅士成著:《行政强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5]姜明安:《的基本原则和行政强制设立权研究》,载法学杂志,2011(11)。

[6]袁曙宏:《我国的法律地位、价值取向和制度逻辑》,载中国法学,2011(4)。

[7]王红君:《我国行政强制基本原则之取舍》,载法制与社会,2009(1)。

作者简介:

朱瑜(1990―― ),女,安徽亳州人,安徽大学2011级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