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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女工权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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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生育保险的宗旨在于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各种待遇,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在新形势下,生育保险工作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各级部门应当给予足够重视。

【关键词】生育保险;女工权益保障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职业妇女生育期间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1994年12月,劳动部颁发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多年来生育保险工作在困难的环境下不断改革,不断改进,逐步走出一条稳健的发展之路。

一、风雨兼程改革之路

长期以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女职工生育期间的保障问题,建国后相继颁布了《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一系列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各项待遇,为她们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医疗服务,使职业妇女在生育期间得到充分的休假和各项待遇保障,从根本上解决了她们的后顾之忧。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1988年以来我国部分地区开始进行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尝试,将原来单位负担和管理的生育保障方式,逐步转变为实行社会统筹。1994年12月,原劳动部颁发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保障企业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是其目的和宗旨。规定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具体措施是按照用人单位工资总额不超过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金,建立生育保险基金,职工个人不缴费。参保单位职工生育后,职工的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以及发生的围产期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医药费等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10多年过后,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负担的社会统筹并未大范围的建立,女职工就业自然也收到了影响。女性求职遭歧视的现象屡见不鲜,有的用人单位甚至在招工的时候明文规定女性员工5到10年内不能怀孕。2004年9月,劳动保障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4]14号),其中“协同推进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工作”成为重要内容,协同推进包含的内容很多,主要是要求各地要充分利用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作基础,以生育津贴社会化发放和生育医疗费用实行社会统筹为目标,加快推进生育保险制度建设。也就是说,采取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参保,同步缴费,医疗服务统一管理的具体方式,由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机构按照与定点医疗机构协议要求,按照分娩的不同方式,制定相应的定额标准进行结算,这种办法既方便了职工就医,简化了程序,对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起到了控制作用,又提高了女职工的生育保障程度。

二、待遇及支付环节

(1)目前,各地生育保险制度运行平稳,生育保险待遇得到了很好地落实。据统计,自1994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颁发以来累计享受生育保险职工达到15000万人次,生育保险基金筹资平均费率0.73%。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产假、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一是生育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标准一般不低于女职工生育前的基本工资,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计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二是生育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主要包括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产前检查费是指女职工在围产期保健过程中,定期到医疗机构进行身体检查的相关费用。接生费主要指女职工分娩时,医生或助产人员协助产妇娩出新生儿的过程中提供服务的费用。手术费主要指分娩过程中的手术费用,如会阴切开术、剖宫产术。如手术过程中出现医护人员责任事故,其手术费用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住院费是指产妇在分娩期间住院的床位费用等。床位费按照物价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普通床位收费标准支付,母婴同室以及高标准病房所需费用,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三是计划生育手术费。即职工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号召而实行避孕、节育的手术费用,主要包括实行计划生育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术和复通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2)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审核主要包括生育登记、申报受理、支付审核和支付管理四个环节。一是生育登记。即社保经办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办理备案手续的过程。对妊娠诊断明确的参保女职工,持接收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妊娠诊断证明、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相关证明及本人和配偶双方身份证明办理登记手续。对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参保人员,持接收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机构相关证明及本人身份证明办理登记手续。对因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并发症须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保人员,持接收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住院证明及本人身份证明办理住院登记手续。二是申报受理。即社保经办机构接受定点医疗机构或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申报的过程。三是支付审核。即社保经办机构依据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标准及生育保险服务协议,按限额、定额、项目付费等结算方式审核受理申报的资料,对符合规定的确认待遇支付的过程。四是支付管理。即社保经办机构对支付审核的全部资料进行复核。重点审核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和稽核部门检查的反馈意见,并提出处理意见。对符合规定的,支付相关费用,并将支付情况反馈给申报单位。

三、生育保险的意义

完善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是保护生育女职工和婴儿及培育好下一代的实际需要,生育作为人类的再生产,其功绩在于繁衍人类,优化人类,婴儿的良好发育将荫泽后世,造福未来。从提高整个民族素质出发,也应该提高女职工的生育保险保障程度。女职工的生育保障真正到位了,也就不存在女职工就业歧视问题了,女工的生育也就不存在任何经济障碍了。据了解,为了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有些省份,如江苏省、河南省规定,对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参加生育保险或无业的,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按照当地规定的生育围产期保健费及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予一次性补偿,这就大大提高了男职工多的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积极性。

四、发展和机遇

在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保障事业蓬勃发展,生育保险工作也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为了加快生育保险推进步伐,劳动保障部于2004年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其核心内容是按照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协同推进的方式,拓展生育保险工作。经过实践证明,这种方法的实施的确很好的解决了生育保险推进难的问题。在新形势下,生育保险工作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难题:(1)现行的生育保险法律制度不能适应生育保险发展的需要。目前,生育保险法律依据依然是1994年原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该试行办法法律层次较低,其中的部分条款难以适应形势的发展,需要及时调整和规范。例如,许多地区将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机关、事业单位等单位,而现行的生育保险办法还停留在企业职工的范围。(2)生育保险地区发展不平衡,经济发达地区该项工作进展良好,覆盖范围不断扩大,有的地区参保人数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基本持平,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推进生育保险工作难度较大,参保人数增长缓慢,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3)管理手段比较落后,难以适应新的发展形势,如在医疗服务管理上,有的地区还停留在经办管理机构与职工个人或者用人单位定额结算的方法,在报销费用审核方面手续繁琐,增加了管理成本和难度。

在社会保险五个险种中,生育保险待遇水平是相对比较高的,因此各级部门应引起足够重视,在实施过程中,公平、公正、公开。真正保护参保职工的正当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4]14号)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1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