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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先生在求职节目中夺魁,小米公司承诺为他提供认证工程师兼设计的工作,年薪为20万元,双方就此达成了一致意见。但郭先生到小米公司报到后,经过两轮面试,小米公司却告知郭先生没有合适职位,同时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已经确定的事情,为什么出现了逆转,而且是在公众极为关注的电视求职节目中?为此,社会各界对该事件纷纷作出评论。
求职者梦想成“针”
2012年1月,已经是某公司总经理的郭先生,决定参加大型电视职场招聘节目《步步为赢》,希望谋求更高的发展,获得一份职位,实现自己事业的梦想。2012年2月份郭先生参与录制《步步为赢》节目,并在3月4日晚播出。从节目的内容可以看出,郭先生…展示了自我的表现力,一种自信、成熟、职业的气场感染了全场,同时也赢得了各招聘公司总裁的赞赏。郭先生一路过关斩将;最终夺魁。在众目。睽睽之下,小米科技的CEO林斌最终为他留了灯,并向他颁发了求职邀请,郭先生如愿找到心仪的工作。没想到郭先生到小米公司报到后,又经过了两轮面试,最终小米公司告知郭先生没有合适职位,不同意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三方各持己见
郭先生的求职发展梦受到了针痛般的刺激。他原以为节目已经在电视上播出,又是被公司老板亲自选中,肯定是板上钉钉了,面试也不过是谈谈薪水和岗位,走一下流程,谁知结果是拒绝其加入。对于小米公司的此种作为,郭先生只有一个答案:自己被“忽悠”了。郭先生认为,小米公司作为知名企业,已在公开的电视节目中承诺聘用,他对此也形成了合理的信赖,但小米公司单方面反悔,应当构成缔约过失责任。为此,郭先生以应聘公司违约为由提讼,要求支付误工费4080元、交通费500元,以及因对合理信赖而致使丧失其他缔约机会的机会损失51000元。事发不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郭先生的意见确实备受理解,但小米公司也是讲出自己立足之“真理”。小米联合创始人、总裁林斌曾回应称,“节目组明确告知,现场只是达成录用意向,求职者之后必须通过公司正常面试流程。”另外,他还表示,“当天录制现场简短交流后,我表达了诚意,并邀请郭先生到小米进行正式面试流程。之后郭先生两次到小米公司和四名同事进行了长达三小时的正式面试,遗憾的是郭先生没有通过小米公司面试。”
小米公司的其他工作人员表示:公司正规入职均需经过三到四轮面试,要走HR(人力)、工程师、部门主管等正式面试流程。该工作人员还透露,郭先生被拒的原因是“专业能力测试没过”。此外他还提到,郭先生当时没有辞职,“心不诚”。
(《步步为赢》电视节目策划人表示,目前国内的众多求职节目和相亲节目一样,选择求职者更多的是为了达到电视节目的播出效果,而不是真正适合企业岗位的人。同时,去招聘的企业也都只是想做广告而已。节目永远是节目,它和正式的招聘、应聘、录用程序从本质上来讲其实是不一样的。节目只是为了呈现出这样的一个过程,对于节目的求职者来讲,很多求职者从节目的角度考虑,节目组会去挑选更加具有电视表现力的人作为求职者在节目中呈现,这个人并不一定就是这个正好适合招聘公司的一个人。在电视媒体上要露面,对于一些公司来讲就是一次宣传、一次广告,一次树立自己的企业形象和品牌形象的过程。
媒体深度调查
小米公司“应聘门”事件发生后,记者了解到,郭先生现依然供职于之前的公司,参加节目之前,节目组没有要求他必须辞职才能参加节目。但辞职意向已和公司领导提出,在录制节目时考虑的职位,不仅只有小米公司一家。他之所以选择《涉步为赢》节目,是因有几个朋友都在类似的电视节目中应聘成功,和其他招聘节目相比,作为一档新节目,参加《步步为赢》的招聘者都是一些公司的创始人、总经理,招聘的职位高,薪水可观。
在参加节目之前节目组只让郭先生填写过一份报名表,并没有告知他只是初选,需要面试,并曾保证招聘者节目中决定后若有反悔,求职者可以向节目组投诉。
在3月4日节目播出一周后,郭先生被通知去面试,第一轮是HR和两名部门领导面试,在是否同意郭先生加入公司问题上二者有过争执,第二轮是其上级领导,等回去以后被电话通知“没有适合的职位”。
郭先生之所以求助于法律,是听说有其他人碰到过类似的事,有的是和求职者承诺的薪水不一致,有的是职位不符。咨询律师后发现,电视应聘成功违约的案件还没有先例,若此案诉讼获胜,可以为其他求职者提供参照。
各方观点不一
“应聘门”事件引发网络热議。一个自称“米粉”的网友表示,看到这个消息确实有些伤心了,林斌明明在节目里答应20万元签了郭先生,达成了劳动意向,为什么下来不买账?20万元全是噱头?网友称需要解释。另有网友认为,双方对节目理解有偏差,观众和参与求职者以为《步步为赢》和小米公司是以真诚求才为目的,而小米公司则把职场电视节目误解为公关品牌秀,弄巧成拙,建議小米公司接受郭先生。
上海一名律师认为,这种事件属于缔约过失。郭先生和小米公司在电视招聘节目中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也不能说这个承诺是无效的。小米公司应该赔偿给郭先生一定的损失,赔偿额度要视郭先生的损失情况而定。四川一名律师认为,参加节目的公司人员肯定是得到公司授权的,公开承诺都是有效的。小米公司承诺了却反悔,就必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上海另一名律师认为,他观看该期电视职场招聘节目《步步为赢》的录像时发现,小米公司总裁林斌给郭宏发的是“就职邀请”。对此分析,劳动法规定,确定劳动关系必须以书面形式呈现,而且有很多必备条件,比如工作期限、工资标准等,而郭先生在电视节目中并未与小米公司签订书面合同,所以无法追究小米公司的责任。所谓缔约过失是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关系不适用合同法来调整。
财经评论员况杰认为,这个节目在播出的时候,应该首先就明确表示,这就是一档娱乐节目,不是真正的招聘节目。此节目内容纯属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现在这个节目为了追求收视率,往往是很刺激的,就是上节目的企业的嘉宾和求职者根本以前都没有见过面,没有看过资料,只是为了追求一种收视效果,这个就是一档娱乐节目。作为企业来说,参加这样的节目,就是要打一个软广告,可以展现职业经理人的形象和公司的形象。“应聘门”这样的案例一旦出现,对公司来说是—个特别大的打击。小米公司还是一个比较新的公司,一个成长中的公司需要树立自己的品牌形象的时候,出了这样一件事情,确实是不太合适……
天津市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尚斌律师点评:
这个案例应当从法理和情理两方面综合分析。通过案件事实情况可以看出以下几方面:
1、虽然郭先生和小米公司在节目中口头谈到了具体的岗位和薪金,但并没有完全具备劳动合同的全部内容。而就建立劳动关系而言。依法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这样劳动关系才能成立。这里面我们不能按照事实劳动关系来考虑,因为事实劳动关系的前提是双方已经形成具体的劳动事实。作为小米公司和郭先生。以上这两项基础条件都不具备。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双方真正成立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一定的必要条款,即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这些条款并不必须为书面形式,但应当是双方商讨并认可的必要环节。
很明显,节目中双方仅仅大致谈到了薪金和岗位,而且关于岗位问题也没有描述具体工作内容,并没有将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完全涵盖在内,因此,并不能说这就是已经订立了劳动合同。
2、小米公司的其他工作人员介绍。小米公司正常的招聘流程是比较严格的,公司正常的招聘流程在小米公司需经过三到四轮,要经过人力资源、工程师、部门主管等正式面试流程。同时公司也表示:郭先生被拒的原因是“专业能力测试没通过”
这既是小米公司的实际情况,也是符合我们日常招聘应聘程序的常理。毕竟,对于一个20万元高薪的职位,公司也不可能随意录用,而节目本身的时间又十分有限,求职者事先可能已经对企业进行了一定的了解,但招聘的公司未必能够及时全面的了解求职者的情况。而对于郭先生来说,他也表示,“感觉已经在电视上播出,又由老板亲自选中,肯定是板上钉钉了。面试也不过谈谈薪水和岗位,走一下流程。”他说,没想到入职时却遭拒绝。有种“被忽悠”的感觉。也就是说,他本人也知道在节目结束以后会有面试流程,面试程序是招聘程序的一部分、所以,小米公司的面试程序存在一定合法性、合理性。
3、网上也有评述,认为小米公司承担缔约过失的先合同义务责任,我个人不能认同关于缔约过失的说法。缔约过失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一项规定,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通俗讲就是签订合同之前);在这个阶段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因此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也就是说,缔约过失是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的,而本案,双方对是否建立劳动关系问题产生的纠纷,是围绕劳动关系形成的争議焦点,这种劳动的法律关系和一般性的合同法律关系还是有所不同的,因此,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应当适用劳动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而不能适用合同法的规定,由于。缔约过失的相关规定在本案中不应得以适用,因此小米公司承担缔约过失之说法应当是不能成立的。
4、实际上,节目中双方只是达成了概括性的意向。小米公司方面曾强调:“从专业的岗位来讲,就是说一般是通过这种选秀的节目实际上是很难立刻现场拍板确定的,对这个岗位来讲,公司有这样的一个大概的意向,但后面可能要进行专业的面试的。《步步为赢》节目本身告诉我们的就是这样一个过程,大概的录用意向,具体还要尊重企业本身的面试过程。”而郭先生本人也明确表示过,并未辞职来上节目,同时会在考虑小米公司的情况下,也考虑其他。可见。双方也并未就劳动关系的建立达成确定的内容,
在《步步为赢》节目中,小米公司和郭先生应属于招聘和应聘的一种继续状态,但由于双方的劳动合同没有签订,也没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因此双方之间还没有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我们用合同法中的规定来举例,以便于理解。实际上,根据这种招聘类节目的性质,有点类似于合同法中所讲的“要约邀请”,求职者在企业的面试类似于“邀约”。同时,这种“邀约”的商讨过程在节目结束后并没有完成,“面试”也可以看做“邀约”的一部分,而最后合同达成的环节。也就是“承诺”环节还没有完成,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没有建立。
对于郭先生的赔偿要求,我们认为。若要分析赔偿能否得到支持,首先要看是否具备赔偿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也看各方是否存在过错和责任。
本案中,在制作节目之前,节目组并没有明确告知郭先生节目中如果企业做出的同意招录的意思表示,只是一个初步意向,并非劳动合同的达成,而郭先生自己认为,企业答应了就不会有问题,面试都仅仅是走个过场;而企业方认为《步步为赢》本身告诉我们的就是这样一个过程,大概的录用意向,具体还要尊重企业本身的面试过程。
由此可见,双方对节目本身的定位都存在一定的误解,纠纷产生的原因是双方对节目理解上的偏差,不存在谁“忽悠”谁的主观动机,因此,双方对纠纷的产生都没有严重的过失。所以,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形之下,双方是不必向对方相互承担法律责任的。
最后,建議求职者在参与此类节目时,对节目的相关规则和意向后果多加了解,对招聘企业的招聘流程、入职条件予以了解,做好充分准备,对赢得获胜结果的执行要提前落实。目前此类节目众多,参与者非常踊跃,也建議节目组对节目规则和可能发生情况予以明确和详尽的告知,节目中,招聘企业也要承担一定的说明和告知义务。
(责编:夏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