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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当前公众对警察执法满意度不高,其根源是警察私权观念的淡薄导致的公权滥用。这其中有着历史和现实的深刻原因。人的行为受思想观念的支配,不同的思想观念决定不同的行为方式与行为后果。培养警察私权观念,这是解决我国警察主流意识形态的深层次问题,也是进一步克服具有高权性的警察执法公权不被滥用的关键。
中图分类号:D90-05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1-0124-03
近年来,针对公安教育及公安实践工作,理论界及实务界开展了许多的研究与变革,人们热切地探讨着我国警务能力、警民关系的现状及改善途径,比较着中外警察职能、培养等方方面面的异同。尤其2008年6月,我国下发了《政法院校招录培养体制的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可谓是针对公安人才的培养进行了自上而下的大变革。相关规范公安执法行为的法律、法规也出台多部。时至今日,这种探索与变革,其进步意义是毋庸置疑的。不过在种种努力之余,当下公众对警察执法现状的满意度并未达到各方期待的高度,人们不时指责着警察特权思想严重,人权意识淡薄。这样的现实,正不断激发着我们对警察培养问题的进一步思考:是什么原因让我们的警察在流血流汗的艰辛之后,警民关系被描述为“趋于紧张”甚至是“剑拔弩张”?是什么原因在我国大力加强警察专业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培训、培养的情况下,警察屡屡被指滥用公权,藐视人权,无视民间疾苦?
法学家陈兴良教授曾指出,司法的良好运行必须依赖于观念基础、制度支撑、技术保证三个方面。笔者很赞同这种观念先行的论断,深信人的行为受思想观念的支配,不同的思想观念决定不同的行为方式与行为后果。我们的公安教育事业迫切需要确立一系列警务法治观念,使其成为公安工作的思想基础与价值追求。以笔者的一己之见,切实注重公安教育中私权观念的培养,是这个宏大的系统工程中的关键环节。从法理上分析,公权与私权有着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正如卢梭“社会契约论”所述,在民,国家权力是全体公民让渡其自然权利而获得的,我国宪法也有“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的表述。所以说,私权是公权存在的合法性依据。权利是权力的本源,权利是目的,权力是手段、工具。工具与目的发生冲突,当然是目的优先,也就是私权优位于公权――私权神圣。“私权神圣”是我们公安教育必须恶补的一课。
一、漠视私权的警察执法现状令人担忧
近些年来,由于“孙志刚案”、“处女案”、“夫妻看黄碟案”、“李思怡饿死案”、“深圳示众案”、“手机里有被拘留案”、“左手驾车、右手袭胸”的交警监控照片在网络上热传等新闻震惊全国。近年来多地公安机关参与的对犯罪嫌疑人的游街、示威、公捕、公判行动,更是引起了社会的激烈声讨,被多数网民严厉指责为“是违法、是犯罪、是践踏人权”。有些案件尽管时过多年,公众仍难以忘怀。再如,多个城市全面“禁摩”,在满意于减少交通事故、减少“两抢”犯罪的“好处”的同时,对百姓合法购买的摩托车只能收藏于家的损失,可谓只字不谈补偿。如此种种公权对私权的公然侵犯,除了损害私权,同时也葬送了公权的权威,严重偏离了公权的价值追求。警察公权对公众私权的保障不力甚至“倒戈”侵犯私权,当然无法营造出和谐的警民关系。警察往往被看作是政府的形象代言人,其行为难免被直接解读为政府的行为,政府的公信力面临着严重的挑战,进而问题的严重性甚至可上升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
我国公安机关执掌行政执法权和刑事执法权,可谓高权在握。尤其警察行政执法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这种综合性的执法权被赋予了颇大的裁量余地,稍有疏忽就冲破私法边界而侵犯私权。究其本质正是警察公权对私权的公然蔑视,原因直指当前我们警察公务人员私权至上观念的缺乏。
二、私权观念缺乏的原因分析
我国私法的不发达,私权观念的缺失,有着深层的历史及现实的原因。其根源是我国过往集权专制政体及“重公轻私”的法律传统造成的。我国长期保持着权力高度集中的专制统治,宣扬着“莫非王土、莫非王臣”的绝对王权,从而导致我国稀缺“私权、平等”的权利意识,也欠缺私权发展的空间。封建国家依靠“家国一体”的宗法制度,将国家与社会进行整合,通过公权对私权的吞并实现了国家对社会的同化,并塑造了异乎寻常顽固的权力本位的民族心理。尽管我们最终了专制制度,但延续数千年的权力至上心理,却不是一朝一夕可以消除的,这不可避免地成为私法、私权观念的巨大障碍。
自由的商品经济是私权精神孕育发展的土壤。尽管我国现行的是市场经济,但其前身是行政主导下的“高纯度”计划经济,所以大部分人仍然坚信国家利益、集体利益高于私人利益,缺乏对私权应有的敬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由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逐渐转向市场经济,变革了政企关系。然而,由于我国受传统“公权高于私权”的影响过深,加之我国的市场经济是由计划经济直接转变而来的,这种自上而下的改革,天然缺乏了私权意识觉醒、发酵的过程,自上而下改革进程中力量不可避免呈渐微态势。因此,我们的现实离理想还有距离,在市民社会中仍介入着大量的公权力,弱小的私权仍时时受到强大公权的威胁,结果导致公权的庞大与私权的弱小并存,公权对私权的介入与私权对公权的依附并存,公众对公权的敬畏与对私权的漠视并存。而这样的事例不胜枚举,比如,政府一声令下,当街住户被要求必须统一换上某种颜色的窗帘。房产原是民众的私产,采用何种窗帘装饰岂是政府能染指的呢?假如的确为公益只需要,也只能在承认民众在做出“牺牲”、在摆明补偿的前提下才能予以讨论。这类不谈补偿的市政管理措施本身已然荒唐,但在我们的身边却是波澜不惊地大量存在着,正是我们私权弱势的生动写照。
三、培养警察私权观念的途径探索
培养警察私权观念,这是解决我国警察主流意识形态的深层次问题,相较于警务装备等硬件的更新改良,在理念层面上转变陈旧的、违背法治精神的执法观念,重塑符合当今世界法治主流的执法观念才是重中之重。这是一项需要上下联动的系统治理工程。
首先,应从公安教育法律课程设置入手。公安院校是我国警察人才培养的摇篮,它们同时肩负在职警官培训的任务。但公安院校当前课程设置上“重刑轻民”的问题却是十分突出的。他们普遍高度重视刑法、行政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公法课程,而把民商法学课程边缘化。但从法律学习规律来看,这是违背法理认知逻辑的。因为民法是权利法,是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是法治的基础,在法律体系中具有“宪法性”地位。公权存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私权。换言之,公法存在的目的也是为了维护私法确立的私权,如此,学习公法固然重要,但学习私法应该被置于一个更高的位置――我们的警察更需要知道要保护的权利是什么?他们当然需要掌握公法知识,但其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活动大多和当事人的民事权益相牵连。所以更重要的是加强对他们进行民法知识的教育,明确哪些是民众依法享有的私权,这些私权享有的时间和空间范围界限在哪里,哪些是可以依法予以限制和剥夺的,哪些是不能触碰的。民法是万法之源,其他部门法律的背后都在一定程度上遵从和体现了民法的理念和要求。实际上,犯罪行为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往往也是侵犯他人合法的民事权益的行为,构成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以及民事权益的竞合。这些利益的纠合以及案情的复杂,在一些个案中当事人的行为性质到底是犯罪行为、一般违法行为或单纯民事侵权行为,有时区分并非易事。这都需要我们特别注重对公安专业学生或学员民法知识的教育,使其能辨识因欺诈、胁迫、危难被乘而实施的民事行为和情节较轻的诈骗、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能理解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与违反治安管理法律的行为,实现准确、正确执法的目标。
其次,要特别强调引导学生确立“私权至上”的观念。民法是具有深厚的人文精神,在民法的学习过程中,讲授和学习的不仅是法律知识,更重要的应该是对法律思想、法律精神和法律理念的灌输与培养。这应成为公安类院校民法课程的重要内容。只有这样,民法课程在公安类院校开设的使命和特色才能最大限度地体现出来。
课程设置上的变革,把民法课程提高到应有的高度,是我们公安教育中的纠偏行为。在这种形式变革之余,我们更要重视教育过程中“灵魂”的把握,这就是私权神圣观念的灌输。正如法学家梁慧星所言:“特别是向我们的政府、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灌输私法观念、私权观念,约束国家公权力的行使,限制公权力的滥用。”
再次,引导学生认真对待自己的私权。我国公安院校统一实行军事化管理,强调一种接近绝对的服从命令听指挥的精神。在肯定这种管理模式积极作用的同时,我们也应辩证地看到其中潜在的缺陷:大公无私、乐于奉献固然是他(她)当一名优秀警校学生、优秀警察的美德,但在潜意识中也很可能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式:私权是第二性的,是可以让位于公权的。
正如病痛冷暖自知,本人是私权感知最敏感者。警察是公权的执掌者,同时也是私权的享有者。我们公安专业学生如果不能做自己私权的捍卫者,就难以认真对待保障他人的私权。现实中有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布警察私人手机号码,且要求24小时开机的;有严正声明警察婚姻异动必须向单位报告的。或许,政策的制定者有其正当的考虑,但是,警察也应该有自己生活的安宁权、隐私权。我们可以看到法学界对此发出的质疑,却鲜有警界自身发出的声音。不认真争取自身私权的人,肯定欠缺“私权至上”的理念,也就妄谈在公权行使的过程中会尽其所能保护私权。而作为民法核心基本原则的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原则如果真正被我们警察植入心间,我们将更有信心相信他们能善待自己、善待民众。
我国悠长的封建专制统治历史,导致传统文化中私权意识淡薄甚至是缺如,强调王权(公权)至上,流传数千年的“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说的就是只有公权,没有私权。我们的公安教育也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错误地定位警察执法权的性质,一直贯彻着“重打击、轻保护”的传统执法思维。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就是:警察头脑中缺乏“尊重权利”的意识,没有“公权力是为私权利服务”的观念,以致警察滥用执法权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案件时有出现、屡禁不止。笔者甚至斗胆对我国公安机关一直宣示的“立警为公、执法为民”这一表达持有不同意见,“执法为民”的表述不存在问题,但“立警为公”这一表述,很容易让人望文生义,理解为警察的功能是为了维护公权。真希望这种由来已久的提法能有所改变,希望整个社会都重视科学、理性执法理念的梳理与重塑。
私权观念的培养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法学家江平老先生就认为我国私权仍没有得到社会充分的尊重,还需要极力呐喊。本文提倡在公安教育中灌输私权观念,但不是提倡单纯说教,而是希望在我们的公安教育的课堂之上,我们的教师能心存私权神圣的信仰,引导、影响学生树立私权意识,这也不是仅局限于民法课堂,比如在刑法课堂之上,教师在剖析一个李思怡案涉案警察罪时,最好能引申指出悲剧的发生的根源警察于公权的“霸权主义”及对私权的漠视。而法律课堂之外,整个社会,更是私权观念稀薄的中国人、中华民族培植私权观念的广阔天地。我们的国家机关对“私权”的态度,对全社会起着示范作用,这包括立法机关加强私法的立法,2007年《物权法》及2010年《侵权责任法》的出台,是我国私权保护进步的标志,立法过程的全民关注及法律正式出台,给社会生活带来了诸多改变,普通民众也知道手举《物权法》抗议声势浩大的强拆队伍;包括行政机关对关系民生的法规、政令的出台依法召开听证会;包括司法机关对侵犯私权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惩戒所生发的威慑教育作用。通过课堂内外的学习、体验,我们有信心相信警察私权至上观念会内化为警察的职业价值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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