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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企业集团内部资金融通管理模式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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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企业集团形成及其特殊性

上市企业集团是以一个实力雄厚的大型企业为核心,以产权联结为主要纽带,并辅以产品、技术、经济、契约等多种纽带,将多个企业、事业单位联结在一起,在经济上统一控制、法律上各自独立的企业联合体。

我国上市企业集团的形成并不是市场机制自发作用的结果,很大程度上是国外力量推动以及政府主导、行政干预的产物。在经济转型中形成的我国企业集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1)拥有1个或者多个上市公司,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渠道都畅通,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2)许多企业集团不是单一法人经济实体,集团公司和它的子公司都是具有法人资格和投资功能的经济实体。(3)企业集团是多层次组织结构。核心层是一个控股公司,有雄厚的资产实力和资金实力;可以发挥投资中心的功能;核心层与紧密层之间的结合以资本为纽带,它们主要以控股方式结成母、子公司关系;核心层与松散层企业的结合则一般为参股形式。(4)通过多元化经营来分散经营风险和获取多种机会,进行跨行业、跨国界经营。

二、内部资金融通的利弊及可行性

资本是企业经营和发展的一大要素,资本来源于内部资金和外部资金,外部资金是内部资金的补充。由于内部资金具有原始性、自主性、抗风险性和低成本性的特点,因此,挖掘企业集团内部资金资源,提高内部资金的使用效率,进行内部资金融通是企业集团资本管理的一大任务。建立和完善集团内部融资机制,是提升上市企业集团价值,增强其市场竞争力的有效途径,对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有重大的价值:(1)可以规避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投资风险,提高企业集团资金配置的效率。(2)降低企业集团的融资成本。(3)获得税收上的差别利益。

但事物总是一分为二的,企业集团建立内部融资机制也存在一些弊端:(1)加大了企业集团的财务风险。由于外部融资权通常集中于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必须满足子公司发展的资金需要,意味着子公司的违约风险最终要由集团公司来承担。(2)不利于企业预算约束机制的建立。子公司之间相互调剂资金余缺,企业的债权人由外部人转变为内部人,由于企业集团成员利益休戚相关,即使债务人不能到期还本付息,债权人也难以通过提请债务人破产来求偿,容易导致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约束失效,从而滋生债务人的道德风险,从而危及企业集团内部融资机制的顺利运行。

尽管内部融资困难会带来一些不利的影响,纵观全球500强的大企业集团,他们几乎无一例外地整合整个企业集团的资源,运用ERP系统,对企业集团的资金、技术、人员、关系都进行统一管理。我国许多上市企业集团的子公司遍布全国,由于地区差异以及多元化经营,集团成员之间资金余缺互补性强,具有集团总部进行内部资金调剂的良好基础,为了缩短与世界500强企业集团之间的差距,跻身世界前列,我国上市企业集团必须刻不容缓地加强内部资源的集中化管理。

三、 内部融资管理模式比较

实行内部资金融通需要借助一定的管理模式,在企业集团内部资金融通中常见的有三种管理模式:内部银行、结算中心、财务公司。内部银行适用于单一法人企业集团,例如:四大国有银行、中国移动通讯公司等。鉴于我国大部分的企业集团具有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或者子公司)的二级法人结构,选择内部银行管理模式存在法律上的不可操作性,因此,可供选择的只能是结算中心或财务公司管理模式,它们也是目前国外企业集团采用的主要模式。

结算中心是代表企业集团母公司进行资金管理的内部职能部门。结算中心的主要业务为:(1)资金结算:为子公司开立结算账户,将分散在各家银行的账户统一集中管理。(2)监督控制:透过资金结算,观测所属成员的经济信息,掌握并控制子公司的经济行为。(3)信息反馈:透过现金流量的变化随时摸清子公司的营运状况,寻求管理的重点、难点和要害,帮助集团决策层加强微调整合。结算中心的管理目标是企业集团控制资金的流量和流向,它的功能包括:(1)统筹安排资金,按照集团及其子公司的发展需求合理调节资金;(2)集中企业集团的财力,减少内部的资金积压,盘活沉淀资金,降低银行贷款和贷款利息,节约资金成本;(3)减少资金的体外循环,加快资金的周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财务公司是由大型企业集团各成员企业共同投资参股,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目前改为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它是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在业务上接受银监会的领导、管理、监督和稽核,在行政上隶属于企业集团,其业务范围严格限制在集团内部。中国人民银行相继于1996年颁布了《财务公司暂行管理办法》、1997年下发了《关于加强企业财务公司资金管理等问题的通知》、2000年颁布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这三个文件和《公司法》成为规范财务公司的主要法规。财务公司的主要业务包括筹资、融资、投资和信息服务,具有三大功能:(1)融资功能:通过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境外借款、票据贴现、再贴现等为企业集团开辟广泛的融资渠道,满足成员企业的融资需求。(2)投资功能:财务公司可以办理集团成员产品的消费信贷、融资信贷、买方信贷、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投资、集团成员单位股权投资等。(3)中介功能:财务公司对内了解成员单位的财务状况,对外熟悉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故可以为成员单位办理委托投资和委托贷款,承销成员单位企业债券、咨询、、担保、信用签证等,有利于增强集团企业内外部融资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企业集团的竞争力。

结算中心与财务公司的本质区别在于:结算中心仅仅是企业集团的内部管理机构,不具有任何法人地位,在设立方面不需要外界批准;财务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其权利和义务远远高于结算中心,在设立上有非常严格的要求,按照法律规定,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总资产必须不低于80亿人民币,所有者权益不低于30亿人民币,总营业额连续三年不低于60亿人民币,利润总额不低于2亿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等。

结算中心与财务公司这种地位、业务及监管上的本质差异,不仅决定了二者对企业集团价值的影响机制各有侧重,还决定了二者在企业集团内部资金管理方面的局限性:(1)结算中心缺乏对外融资、金融中介和投资等功能;资金整体调度能力较弱,在满足企业集团的资金需求及获得最大化资金运用效益方面不尽如人意;缺乏市场压力,内部管理不规范,对子公司的约束力比较差。(2)财务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它不能干预企业集团的经营管理,只能遵循商业化、市场化方式运作,不具有任何行政权力,不能强制要求成员单位将资金存入财务公司,不能办理成员单位的对外核算业务,不能满足成员企业所有的金融需求。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我国具有二级法人结构的企业集团应该建立结算中心或者财务公司来加强内部资金管理。(2)鉴于设立结算中心和财务公司的复杂、难易和风险程度不同,没有进行内部资金融通的企业集团应先建立结算中心,待时机成熟时再组建财务公司;已经建立结算中心的企业集团应该创造条件,完善运行机制,向错误公司方向尽快转换。(3)上市公司的资金调度要受到《证券法》的约束,而且需要更高的透明度,在信息披露、财务管理方面受到更多的社会监督,海外上市的企业还要受到相关国家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及法律的约束,因此,拥有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企业集团,应该在上市部分和非上市部分建立物理上或财务上隔离的内部资金机制。

(作者单位:神华准格尔能源公司财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