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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高校国有资产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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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高校国有资产是整个社会国有资产积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文章分析了当前高校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认为问题的根源是高校国有资产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根据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高等教育法》提出了高校国有资产体制改革的建议。

[关键词] 高校 国有资产 法律地位

根据《高等教育法》,我国高校实行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国有资产构成绝大多数高校财产的主体。党的 “十七大”继续强调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改革指明了方向。在这一方针指导下,各高校大胆探索国有资产保值增效的新路子和新办法,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高校现行的管理体制不能完全适应国有资产管理发展的需要。过去高校资产靠政府投入,学校只管用,不管效益,使用权和所有权相分离,责权划分不明确。而在具体的使用管理上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受总务后勤处、设备管理部门、图书馆、各院(部、中心)等多头分管,缺乏统一的管理与协调机制,使资产管理工作交叉重复,相互牵绊。现在各个高校大多建立了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处,但多年形成的工作习惯和思维方式仍然在其作用,各个部门在国有资产管理上还在各行其是,学校在整体上还没有形成资产经营意识和健全机制。

其次,高校国有资产浪费现象普遍存在。由于高校经费主要依靠国家拨款,高校的资产计划往往带有任意性,即使搞个论证会也是“走马观花”,只要符合领导意思就行,资产一经形成就为单位或部门占有、使用,很难做到资产在全校范围内资源共享。在这种情况下,各单位都从自己使用方便出发,要求增加房屋,增加投资购置仪器设备,而购置后又得不到充分地利用,有点甚至只能做摆设,充当评估检查的“开路先锋”。

再次,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产权不清,经营活动无偿使用国有资产现象普遍存在。有点利用学校配置的教学科研、行政办公设备进行创收活动,无偿占有国有资产。一些承包经营者,受个人利益驱使,短期行为严重,有点尽管给学校象征性地上交部分利润,但对资产使用得不到应有的价值补偿。部分学校国有资产的经营,形成了“物资国有,使用群有,利益私有”的后果,实际上造成了大量国有资产的隐性流失。

上述问题之所以长期存在,与高校国有资产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这里所说的法律地位,是指高校国有资产的所有者、管理者和使用者在国有资产运营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为高校本身缺乏资产运营的独立性,实际依赖于政府部门的计划,所以更关注计划争取,相对疏于资产的经营管理。而高校内的资产也高度依赖行政计划,所以各部门才重计划的争取,各自为政,造成资源浪费严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单纯依靠政府拨款已经难以为继,于是各种校办企业纷纷出笼,由于产权不清,管理秩序混乱,国有资产就成了某些人和单位的唐僧肉,造成高校国有资产以各种方式流失。针对这种状况,进一步明确高校国有资产的法律地位,澄清围绕国有资产的权利责任界限,实现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科学化、法制化就成为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自由选择。

根据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高校国有资产是指由高等教育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高校的资产,高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该办法还规定,国有资产管理的 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要达到上述目标,需要强调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必须强调高校作为独立法人对国有资产依法享有经营管理权。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同时,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这就确立了我国高等学校在法律上的独立地位。特别是高校在资产管理上的独立性和不受非法干涉性是实现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法律保障。只有这样,国有资产才可能在全校范围内实现优化组合,把国有资产从小部门、小机构的控制中解放出来,实现更大范围内的资源共享。高校作为法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权能够有效制约部门本位和院系本位,部门和院系资产作用高校资产整体的一部分,不应向其他部分封闭,而应建立健全资源交流和共享机制,从而增加国有资产的经济和 社会效能。

其次,必须建立国家出资人制度,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国家作为出资人和高校之间的权益义务关系授予高校更广范围的管理自,鼓励资产管理上的制度创新,调动高校在运营资产上的 积极性和创造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向这个方向迈出了重要一步,它规定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国家对高校的管理是通过法律的治理,是对高校资产运营效益进行外部评价并对教育过程和资产运行过程进行行政监督,其对资产的监管内容主要是组织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并对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考核监管。在这里,管理经营的主体是高校而不是政府,高校以教育的社会效益对政府负责,由此高校也享有很大的自利,政府不干预学校具体运作机制,只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对特定事项进行监督。这样,政府也可以有更多的余地着眼于整个社会教育需求,调整教育投资布局,深化教育投资体制改革,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扩大高等教育的经济基础。

最后,必须建立健全高校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统一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由它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负责资产的账、卡管理,对本单位的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等等。为什么要对高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呢?这是由国有资产的公共属性决定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固有的公共性规定了它的使用不能由特定部门垄断,它必须在一定范围内向所有人开放。如何做资产使用中更好地体现资产的公共属性,这实际上是高校内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当前,首先要解决好的一个问题是区别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高等教育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高等学校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他用。现在各高校举办企业的现象比较普遍,一部分高校国有资产转化为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明确将经营性资产界定为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表明这种转化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因而必须在法律上给予严格控制。国有资产流失说到底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公共属性的丧失。国有资产公共属性的丧失表现为两种,一种是上面提到的国有资产流失,第二种是资产闲置和浪费。第一种好理解,第二种往往被人们忽视,而恰恰是防止第二种形式的国有资产“流失“才是改革成败的关键,也是高校在改革和市场经济中生存发展的内在条件。

综上所述,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教育改革的方方面面。在国家法制环境十分有利的条件下,高校应把握机会,强化资产管理主体意识,推进内部运营机制改革,打破内部条块分割,实现资产管理职责分明与资源全校共享相结合,全面发掘和提高国有资产的教育和社会效能。

参考文献:

[1]张正体:《加强管理,保证高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中国财经信息资料》,2005(2)

[2]魏 杰 郭东风 沈 莹:《国有产权中的利益主体问题》.《国有资产管理》,1997年(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