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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违法作弊侥幸之后是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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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成败事关前途与命运,一些考生或家长不惜重金,获取考题、违法作弊,还以为无他恶意,顶多给个处分了之。殊不知这些行为,会因涉嫌违法、犯罪而“摊上大事”。下面案例教训深刻,足以为我们敲响警钟!

购买考试题未使用,涉嫌犯罪

案例:李某高考前,因英语成绩一直不好,母亲潘女士经网上联系,以13800元的价格购买英语等两科试题答案,李某于进入考场前20分钟时,用事先准备好的专门电子设备接收到英语考试题答案。李某将该设备带入考场接受检查时被监考人员发现并暂扣。

点评:购买高考等国家统一考试试题,无论买方还是卖方、无论是否实际使用,均涉嫌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国家教育全国统一高考、考研等国家统一考试试题及答案在启封前均属于绝密级文件。只要是在保密期间非法获取或者非法持有(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则分别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本案李某母亲以13800元的价格购买英语试题等两科答案,并已经接收到答案,此时,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已经实施终了,至于考前被发现并暂扣,并不影响此罪的认定。

购买考题未收到、未使用,照样涉嫌犯罪

案例:经熟人介绍,贺某花5000元,为参加高考的女儿贺某某购买了化学试题答案。交钱后,卖家葛某告诉他让其女儿准备好接收设备,一定会在该科目开考前后半小时内发送答案。贺某某巧妙地将接收设备带入考场,但直到考试结束,也未能接收到答案,期间,贺某某还特意上厕所去接收,也未能收到。事后不久,卖题者葛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交待了买考题者贺某。贺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点评:购买考题未收到、未使用,照样涉嫌犯罪。案例中的贺某同样涉嫌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未遂)。《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贺某花5000元为参加高考的女儿购买化学试题答案,其交钱后属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对方原因导致未能接收到答案,符合“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之情形。既然涉嫌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将作弊器材带入考场,后果严重

案例:经一位朋友推荐,周某通过互联网购得考研考题,一周后又购得考试答案。随后,周某在开考前通过作弊器材接收到了试题答案,可在进入考场接受检查时被查获。监考人员为慎重,只暂扣了作弊器材。考试结束后,当学校处理此事、决定取消周该科考试成绩时,周某认为自己是在考前被发现并被没收了作弊器材,根本未使用,所考成绩是真实、合法的。

点评:周某在考研前的整个购买考研题答案及考试中,先后实施了两个行为:一是购买试题答案;二是将答案带入考场时被查获。周某的前一行为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后一行为,尽管周某根本未使用,所考成绩是真实的,但该行为已经构成“考试作弊”,学校决定取消周某该科考试成绩的处理是有法律依据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一)、(四)项规定: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该《办法》第九条规定: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可见,学校的处罚并无不当。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学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