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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各项工程的建设也在稳步推进。谈到工程就必须涉及到质量问题,因为工程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近几年来,我国加大了对水务工程的建设力度,但是在水务工程的建设过程之中对于工程的质量的监督和管理还存在许多的问题。本文通过对我国水务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和管理的现状进行分析,找出了病因所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建议,希望能过对我国水务工程的质量监督和管理有所帮助。
关键词:水务工程 监督管理 现状 建议
中图分类号:TV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06(a)-0142-01
1.1 监督管理机构设置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我国的建设工程实行监督和管理制度,凡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水利和交通等相关部门在其范围内各施其职,负责对范围内的工程进行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指出,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和管理由项目法人、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政府共同完成。各种水务工程的质量监督由接受水务相关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完成,并且将水务工程质量的监督机构按照总站、中心站和站进行3级设置。水利部在全国设置监督总站,在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设置监督中心站,在各地(市)设置监督站。
1.2 水务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条件的规定
(1)具有工程师职称或者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5年以上的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经历。
(2)秉公执法,公正办事,坚持原则,责任心强。
(3)经过培训且考核通过,并取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
2 水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水务工程虽然得到了较大的发展,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的许多地方在水务建设时还没有成立质量监督站。而且由于人力财力和物力资源的缺乏,许多的水务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对工程的监督上力度还远远不够。
2.1 体制上未理顺,事权还不分明
根据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分3级设置,即:水利部设质量监督总站,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质量监督中心站,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质量监督站。从目前质量监督工作情况看,与其他事业单位合署办公的质监站,因专职监督人员缺乏,往往对项目工程监督的深度和效果难以保证;独立设置的质量监站,由于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管)单位职能交叉,质量监督和质量管理工作的关系难以界定。对受监督的工程项目没有工程规模、性质、部位等分类方法,几乎不管工程规模大小都要进行监督,实际工作中难以做到。
2.2 质监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
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5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或建设管理工作的经历。而目前的区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处于刚刚成立阶段,有些区县由于种种原因,所配备的监督人员层次不一,有的不是学习本专业的,有的没有学历和职称,有的没有相关工作经验,为开展水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
2.3 缺乏有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随着我国水务现代化和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现代水务与传统水利范围有较大的差异,水务将给水(水的取用、净化与供水)、排水(污水的处理及污水、雨水的排放)、节水、水环境整治等非传统水利工程纳入水务系统管理后,水务工程涉及的专业越来越多,而目前太多数监督机构配备的监督人员专业较多单一,多为水工专业。缺乏水污染治理、水环境工程、机电和电气等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加之在人员的配备比较紧张,导致在工程质量的监督过程中,监督人员对于工程的标准判断不够专业,同时对于监管工作的重点也把握不到位,这样就很难将工程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做好。
2.4 工程质量监督难以到位
我国的水务工程项目越来越多,投资规模大,而对于能够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工作人员却很少,而且监督人员的综合素质普遍不高,这使得在一些水务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上表现出来的只是一种走走形式的过程,对于工程质量的检测没有经过认真地调查,工程质量的等级完全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质量资料来评定,评估的等级报告严重不符合事实,因此,我国的水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还远远没有到位。
2.5 质量监督的工作费用得不到保证
由于目前有些区县质量监督站才刚刚成立,有大部分人员还不清楚质量监督费用从哪来,工作费用得不到保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中要求的委托检测工作,由于对项目法人承担此项经费的渠道不明确,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验证和随机抽检难以安排等等。由于以上因素的存在,直接影响了政府质量监督效能的发挥。
3 建议
3.1 确立监督机构地位,纳入行政管理序列管理
在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的制度”。水利工程监督应该成为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基本管理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履行质量监督职能,其在工程项目质量监管的执法地位应与水行政主管部门是一致的,原则上应从事业单位分离出去,转归行政管理序列。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规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是“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责任主休和有关机构发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代表政府行使监督职能、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工作性质属于监督管理类,代表政府行使监督职能。将监督机构纳入行政管理序列,符合当前国家正在进行的事业单位体制改革思路。
3.2 健全监督机构,分清监督事权
我国目前水务工程的质量监督站还严重存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的问题,因此,在这个问题上应该设置独立的质量监管机构,去除不相匹配的环节。水务工程涉及专业繁多,可配备水污染治理、水环境工程、机电和电气等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为了工作的顺利开展,可将工程的质量监督环节交由与参建项目法人的同级质监机构来履行;对于那些比较重要的工程,应由参建项目法人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的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质量监督。
4 结语
为满足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水务工程在不断地飞速发展,但工程的质量监督和管理一直是我国紧抓不放的重点。然而,我国的水务工程在建设的过程之中对于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还存在许多的问题亟需解决,只有将这些问题正确地处理好,才能保证我国水务工程的建设在质量上更上一层楼,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满足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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