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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及法律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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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小企业的融资本质上就是通过社会的资金分配制度对其进行社会资金的配给。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解决途径在于从制度的角度型构一种新的社会资金分配制度。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既有政府经济职能的因素,又有银行的因素、资本市场的因素及中小企业自身的因素。要建构一个克服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制度体系,应解决以下四个核心的问题:一是要规范政府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功能;二是要构建中小企业的间接融资渠道;三是依法规范资本市场以保障中小企业融资;四是要构建克服中小企业自身局限性的制度体系。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对策

中图分类号:DF412.3 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0.03.08

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检视

中小企业(Small Medium Business,SMB)是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的总称。按原国家经委的定义,以工业企业为例,雇员200人以下,或者资产规模在4亿人民币以下,或年销售额在3亿元人民币以下的企业就是中小企业。这一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实质上是一个规模标准,因此中小企业的覆盖面特别大――可以说我国的企业基本上都是中小企业。中小企业(主要是民营企业)目前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国家财政税收,以及安置就业人口的重要力量,其地位与作用日益显著。大力发展中小企业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那么,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是什么呢?根据世界银行在四川省的调查结果,60%以上的中小企业认为在所有困难(包括公平竞争、税收、反腐败、融资难等)中,融资难是限制企业发展的最大障碍。在融资渠道方面国际金融公司的调查表明:

从上表可见,我国民营企业融资90%以上都是靠自我融资。中小企业要发展,必须要解决资金问题。那么,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是什么呢?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以下7个方面。

(一)银行融资体制偏好的制约

国有企业由于其战略性的地位、牵涉的职工众多、事关稳定的大局等,国家在一定程度上对其进行支持无疑有其合理性,但是,这种支持必须有个度。据统计,虽然国有企业占工业生产总值不到30%,占GNP不到15%,却占有银行贷款的70%。显然,这种资金流向是很不正常的。由于国有企业的产权主体虚位及其他种种原因,使得国有企业很大程度上仰仗银行的贷款以度时日,进而形成对银行严重的资金依赖。同时,由于破产法等规定的相关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缺失,于是形成中国独特的国有企业的“投资黑洞”:国有企业一旦占有了银行资金,其风险就完全外部化。资金投入如果没有使国有企业经营改善,得到的将是更大的资金投入。在这种融资体制下,国有企业形成了对商业银行的高度依赖。社会资金在一定时期内是有限的,因此,在国有企业挤占了大部分资金的情况下,中小企业的融资就变得十分的困难。与此同时,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的“国”字属性,因此它与国有企业事实上是一“家”,这样一种性质定位使得国有企业与国有商业银行之间很难形成真正的市场意义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于是将资金贷给国有企业只是资金的内部配置。因这种风险由国家承担,而将资金贷给中小企业等私人经济则是信贷行为从而风险由银行负担。基于这样一种现实的考虑,国有商业银行事实上造就了将资金贷给国有企业这样一种贷款偏好,而国有企业则形成相应的“刚性”依赖。而恰恰在这个时候,中小企业的融资就在这种银行的“偏好”与国企的刚性依赖之间被扼杀了。

(二)缺乏政府专职机构的协调

成立专职性的机构对中小企业融资进行帮助可以说是发达国家的主要经验之一。美国中小企业署(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成立于1953年,自1958年起被定为“永久性联邦机构”,其主要的任务便是以担保方式诱使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日本是制定和执行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最为典型的国家……同时还是建立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体系最为完善的国家。反观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难,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融资管理难,这又直接表现为我国没有一个如美日那样的专门政府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进行协调,以促成政府、中小企业及银行的有效联动。事实上,这样一个专门的机构对于优化中小企业的外部环境,组织中小企业出口招商以实施“走出去”的战略意图,引导中小企业参加国内外大型的经贸洽谈会、实行银行中小企业的有效对接,对中小企业贷款开展咨询和服务等具有关键性的作用。

(三)体制改革“非均衡性”的阻滞

根据“产业链”理论,经济发展是由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连续性拓展实现的。20多年的改革证明,在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领域,探索公有产权保值增值与激励私有产权积极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与此同时,处于第三产业高端的金融业则基于其巨大外部性等因素的考虑而“涛声依旧”,至今仍然是国有银行垄断性的金融格局――工、农、中、建、政策性银行、交行及中信银行集中了全国70%以上的存款资金,而国有商业银行在信贷市场中又占到70%以上的比重。在这种金融体制下,一方面是国有商业银行大量积压存款,以致形成沉重的利息负担;另一方面是广大的中小企业融资越来越难。出现“有钱的贷不出去,没钱的又借不到钱”之怪现象。究其原因,就是金融体制改革严重滞后,拖了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后腿,从而使社会资金不能迅速、准确地流向资金需求者。

(四)国有商业银行对信用的过度垄断

金融业是一个外部性很强的行业,又是一个市场风险、道德风险很高的行业,因此需要国家对其进行卓有成效的监管,但这并不能成为国家过度垄断的理由。反观我国之现实,国有商业银行可以说在金融业中处于压倒性的优势,造成事实上的对国家信用的垄断。这种金融结构在带来低风险的同时,也带来了银行业的低效益并形成对社会储蓄与投资的严重制约。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国有商业银行极力保持自己的垄断地位,因此,在金融业准入上设置重重门槛以杜绝竞争者,从而构建了一种让中小银行的发展举步维艰的金融生态环境,而中小银行恰恰是广大中小企业主要的贷款者;二是基于垄断地位所获取的“财大气粗”境况,国有商业银行往往过于看重盈利的大企业,而对广大的中小企业往往出于“规模效益”的考虑而惜贷。因为企业在申请贷款及贷款的发放程序、经办环节都大致相同,而中小企业贷款额度小,结果银行贷款的单位经营成本和监督费用上升。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垄断而造就的“银行卖方市场”,使得国有商业银行往往一方面是担心大企业跑了,另一方面则是认为中小企业想跑也跑不了,甚至跑了也没关系;三是现行的一些银行贷款制度安排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中小企业的融资。例如贷款风险责任制、信贷管理缺乏弹性、贷款门槛过高等,表面看来是公平的,但事实上是利于大企业而不利于中小企业融资。

(五)资本市场不成熟

企业获取资金的外部渠道:一是通过银行的间接融资,二是通过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由于目前中小企业在银行获得的资金有限,资本市场本应成为中小企业获得资金支持的重要来源,但是,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还很不成熟,这对中小企业融资也是十分不利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虽然我国直接融资总体上有所发展,但直接融资在目前处于一种边缘化的市场地位。与银行贷款为代表的间接融资比率相较,直接融资由于其制度缺乏与不完善等原因,其比率迅速下降。以2003年为例,银行贷款比例所占比重已从2000年的72.8%上升到2003年上半年的97.8%。而中国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额比例最高的是1998年,一度达到总融资额的15%,但从2002年到2005年持续下降,如2005年仅为融资总额的1.5%左右。由是观之,我国资本市场总体规模还比较小,且有被边缘化的趋势,这构成对中小企业融资的严重制约。

第二,我国资本市场门槛太高,不利于中小企业融资。资本市场对于提高现代的金融意识、投资意识、风险意识,以及使社会资金的配置克服间接融资自身的局限性等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我国资本市场的准入条件比较苛刻,股票和债券市场规模有限,使得许多急需资金的公司无法通过资本市场获得所需资金”。客观而论,我国资本市场对于大企业的融资还是有一定作用的,但是,这个市场准入的门槛太高。由于我国缺乏一个美国那样的纳斯达克(即全国证券交易商自动报价系统协会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ecurities DeMers Automated Quotation,NASDAQ)――中小企业去不了纽约证券所就可以到NASDAQ去,因此,客观而论,我国资本市场目前对中小企业的融资作用是很小的。

第三,我国资本市场缺乏层次性对中小企业融资形成阻碍。对资本市场进行层次性划分既是市场需求的产物,又是资本市场得以健康发展之道。一方面,企业的类型、层次是多样化的,而且同一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也会有不同的融资需求,在此种情况下,资本市场要发挥其对资金配置的应有作用,就必须进行层次化假设。另一方面,美国NAS-DAQ的兴盛表明,资本市场具有多层次性是其自身兴盛的前提性条件。反观我国的资本市场,主板市场沦为大企业的俱乐部,二板市场是“千呼万唤不出来,犹抱琵琶半遮面”,三板市场更是“深在虚无缥缈间”,而国外创业板则是“远水解不了近渴”。由此看来,我国资本市场的这种单一性,已经严重阻碍了中小企业在此获取必要的资金。

第四,直接融资渠道过窄严重制约中小企业资金的获取。目前的情形是,比较注重股权融资,但对于债券融资、项目融资、风险投资等则相对少有关注。以风险投资为例,风险投资在我国已经历了较长时间的引进及成长期,应该说是一种比较成熟的融资方式。风险投资为了避免风险过大,总是会选择一系列投资对象,而中小企业由于其规模的特点,天然地适合风险投资的这种投资分布。然而,目前我国的风险投资看来还很不成熟,要么难以为继,要么出现资金抽逃的现象。其他的融资渠道如项目融资、债券融资情势也不容乐观,因此,直接融资市场的融资渠道是十分狭窄的。

(六)中小企业自身的局限性

一是中小企业自身的生命周期影响其融资。以美国为例,作为一个市场经济比较成熟的发达国家,其中小企业在5年后还存在的只有68%,8年后剩下19%,存在10年以上的只有13%。中小企业如此短的生命周期,使得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时就面临着很大的风险。作为理性的经济人,银行因此而惜贷也是很自然的选择。

二是中小企业自身的规模影响其融资。中小企业从事的往往是一些短平快的项目,资金规模较小,经营较灵活,能充分发挥业主的主观能动性。但从另一个角度论,银行就会思考这样一个机会成本:把钱贷给大企业破产了可能还是能收回百分之几(当然绝对亏损额很大),但是贷给中小企业往往是“血本无归”――因为现代经济竞争十分激烈,中小企业很可能如昙花一现。同时,由于中小企业的业主成分复杂,由于现阶段社会基本信用的缺失,而且债务追究机制很不完善,因此,中小企业在其破产后如何保障银行作为债权人的利益就很成问题――如有的中小企业主在破产之后玩起了“消失”的游戏,有的业主干脆“自行了断”以规避债务。

三是中小企业自身的信用问题影响其融资。特别是在中国,由于不能对市场主体形成有效的市场制约,更是徒增了银行贷款给中小企业时的疑虑。一方面,由于整个社会征信体系尚未建立起来,从而造成银行与中小企业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另一方面,由于现阶段大多数中小企业财务会计管理离规范化还有很大的距离,同时,由于种种原因,中小企业往往封闭真实的财务和项目投资信息,使商业银行无法真正把握企业经营状况与融资意愿。这在降低中小企业诚信度的同时也破坏了银企的合作根基。中小企业没有与其身份相适应的信用,因此,银行对中小企业基本处于“无知”或“知之甚少”的状态。作为此种原因的结果,银行贷款时自然偏向了大企业。

(七)缺乏社会融资中介机构

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我国的中小企业协会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行业协会具有服务职能、自律职能、中介职能、政策咨询职能。中小企业协会作为中小企业的自律性组织,也应该具有这些职能。但目前我国的中小企业协会在这些方面的功能还十分的微弱。二是缺乏担保机构导致中小企业融资难。例如,中国人民银行的报告就指出,由于担保交易法律的滞后,使得我国动产担保贷款占比严重低于国际水平,光是闲置资金就达16万亿元。而且,由于对不动产担保的过分依赖,已造成房地产价格不断升高,并造成中小企业贷款难等突出问题。

二、中小企业融资难之制度克服

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从根本上讲就是―个打破现有的资金分配制度,并构建一种新的制度以对社会资金进行重新配置与整合的过程。中小企业融资难之克服牵涉到国家、融资体制、中介组织这三个方面,因此,进行有利于中小企业融资的制度构建也必须以此为基本立足点,并遵循系统的方法论,进行整体主义的考量。

(一)依法规范政府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功能

政府主导的投资与国家垄断的金融体系形成了风险连带体系,银行贷款越来越集中于政府投资的大项目,大工程,期限也越放越长,由10年到20年,甚至25年。这既是一件非常危险的事情,也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根本原因。在社会资金有限,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企业争利的格局下,不依法对政府的投资范域进行规整,政府决策就很可能由公性“强假设”沦为“弱假设”。美国学者加尔布雷斯就指出:“关于不平衡发展、不均等收入分配、国家资源分配不当、环境破坏和有名无实的规章制度,政府是问题中的一部分,但是,要求得

问题的解决,还得依靠政府”。毫无疑问,政府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进程中具有主导性的作用,但是,如何依法对其进行规制,使其职能不致缺位、越位、失灵,就显得十分必要。具体而论,依法规范政府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功能应着力解决以下5个方面的问题。

1、界定政府的投资范域

依法明确政府的投资分工和投资范围是一个最基础的问题。政府投资的范围内应主要限定为交通、能源、采矿等基础设施与基础工业项目以及一些公共事业项目,例如环境保护、城市公用设施、文教卫生等。为减少政府的资金投入压力,对于政府投资的项目,一是要有明确的目录,二是对于目录里面的项目,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要力争多种不同的联合投资,以充分调动中央、地方、个人及外资的积极参与。同时,要明确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投资范域。

2、对建设项目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政府要对项目进行划分,有所为,有所不为:(1)对于经营性项目,政府投资要进行战略性收缩,尽量降低在经营性项目中的投资比例;(2)对于竞争性项目,政府应完全退出,做好竞争性项目中争利机制的“公证人”;(3)对于基础性项目,政府应有所为,但同时要依法建立有效的竞争机制――就私人资本愿意进入的领域,政府要不予投资或少投资;就私人不愿进入或者无力进入的基础项目,则应发挥政府的主导性作用,采取BOT等融资方式予以规划和导引;(4)对有政府投资的项目,要在进行改革的基础上继续实行审批制;(5)对没有政府投资的项目,则应不再实行审批制而改为核准制加备案制,且核准制只针对少数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同时,政府只从国家安全、环境资源保护、城市规划等方面进行审查,而不属于重大项目与限制类项目的就按备案制进行。

3、规制政府对金融资源的非市场配给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液,除非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对金融资源的配给应受到法律的严格控制。由于金融体制改革的滞后,使得政府借助这一传统的体制惯性,将一些金融资源如居民存款,通过行政而非市场的方式,转变为一种由公权力随意支配的公共资源。基于此,社会资金的流向就不是以效益最大化为价值取向,而是以政府偏好为资金流向。在此种情况下,以市场为基础进行资源配置的中小企业的融资必然受到挤压,从而造成融资难度系数增大。同时,要规范政府部门兴建公共工程的投资规模,因此,要依法规制政府对金融资源的非市场型配给,特别要搭配好政府投资与社会投资的比例。根据国外经验,政府公共投资在总投资里只能占5%-15%左右。这一总量控制的经验当资借鉴。

4、设立面向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专门的政府机构

首先,这一机构应在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起到协调政府、银行、中小企业这三方主体的作用;其次,这一机构应鼓励社会成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对中小企业的贷款进行担保服务;最后,这一机构应依法引导保险公司开辟新的险种――对中小企业的还款进行保险。这一制度安排应该说是非常具体与切中要害的,对中小企业融资是十分有利的。

(二)构建中小企业间接融资渠道的制度体系

1、深化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基础

在现行的体制下,中小企业融资难之解决必须注重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的资金供给。但现在的银行业是高度垄断的,正如有学者所言,“在现在的中国,恐怕很难找到一个行业,在这个行业中国有经济还占这么大的比重,而且是仅仅几家国有企业就占了百分之七八十的份额。”与这种高垄断的行业结构相适应,银行贷款体制长期地偏向国有企业――一方面滋长了国企的“投资饥渴”,另一方面挤压了中小企业的融资。由于银行业改革的滞后,中国银行业陷入了不良资产比例高、资本金低、营利能力差的体制性困境。就如何克服国有商业银行的困境,理论界目前有四种思路。①笔者认为,这些改革思路大体上可以总结为三个基本层面:一是要明晰产权;二是注重银行内部治理;三是推崇竞争。笔者认为,这三个层面都离不开相应的制度架构,否则,便可能流于形式或者失范。只有银行本身搞活了,富有朝气和活力,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中小企业融资难才能在目前从基本面上得到有效的解决。

2、依法组建金融公司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关键

考虑到国有商业银行的体制偏好,有论者提出建立中小银行以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例如德国,通过成立中小型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了适当而稳定的贷款。但是,由于我国规范中小银行的制度环境不健全,仅仅出于竞争的需要或者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需要就贸然去建立中小银行,恐怕不太现实。有基于此,一条切实可行的路子就是从现有的商业银行拿出一部分资金设立金融公司。这种金融公司由于其浓厚的“本地色彩”而获得对所在地经济的深层了解,从而具有一定的信息优势。目前一些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公司及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就在一定程度上类似于这种金融公司。对这些金融机构依法进行规范以促进其发展,是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个重要的突破口。

3、成立面向中小企业的信贷机构是突破口

在商业银行中设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融资的机构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切入点。事实上,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由国有商业银行主导的融资体系很难发生重大的变化,商业银行的改革虽然十分迫切,但操作起来还是困难重重。而成立金融公司也非朝夕之功,因此,相较之下,依托现行的银行体系,在其中设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融资的机构,就比较容易操作。应该说,在商业银行中成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贷款机构是将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持真正落到了实处。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及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具体厘定对中小企业的贷款规模,并将之作为对商业银行的一项考核指标确定下来。

(三)依法规范资本市场保障中小企业融资

一个完善的资本市场,由于其层次性、风险性等特征,与中小企业的存在多样性的规模、高风险性的经营理念具有内在契合性。具体而论,利用资本市场克服中小企业融资难可采取如下路径:

1、大力发展资本市场

现阶段中国的资本市场只是在微观层面上解决了一些上市公司和盘活企业的存量资金的问题,而对增量部分和重大项目建设,资本市场涉足不多,作用有限。在笔者看来,由于我国资本市场门槛较高,因此资本市场不光对重大项目少有“涉足”,对中小企业的融资功能也远未发挥。由此看来,要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从制度的层面看就是应该依法大力发展资本市场。但资本市场的发展也要有重点。由于债券的收益比储蓄高,但风险又比股票小,因此,发展中小企业债券市场是比较理性的选择。

2、合理确定中小企业上市的门槛

2006年开始实施的新《公司法》降低了股份公司的设立条件,对股份公司发行股票上市的条件作了比较大的调整。新修订的《证券法》对股票上市的条件中不再要求“公司设立3年以上”且“最近3

年连续盈利”,只要求股本总额达人民币3000万元。在公司的上市条件方面,取消了“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的规定。从表面上看,新《公司法》与新《证券法》似乎降低了资本市场的门槛,但这并不是中小企业融资的一个福音。首先,就新《证券法》降低股票上市的要求而言,主要是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而中小企业大多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对中小企业而言意义不大;其次,由于我国现阶段公司上市采取保荐制,即公司上市须保荐机构的推荐,并核实该公司的上市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这一制度构建考虑到了非征信国家的国情,但是其在现实运作过程中难免会有人为的扭曲。且不必说中小企业在与大企业争取保荐机构时无优势可言,就是众多的中小企业之间的竞争也足以让中小企业望而却步;最后,企业上市须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而申请上市的企业很多,由于证监会审核批准上市的公司数量有限――每年在中国大陆上市的企业不到100家,而已通过证监会核准并在排队准备上市的企业将近400多家,因此,对一般的中小企业而言,上市可能就得一个“五年计划”,至少也得2-3年,这是一个中小企业无法承受的等待时间。笔者认为,要使中小企业能在资本市场上融到资,比较切实的路子一是根据我国中小企业的特点,降低公司股本总额的要求;二是要依法大力发展资本市场;三是要以降低企业债发行的门槛为突破点,改变目前主要由国有独资企业、国家信誉担保的企业债的发行格局,同时,中国证监会应尽快针对中小企业发行债券制定一个具体的标准,并主要从企业规模、资金投向、企业信用等方面检视中小企业是否有资格发行企业债券。

3、注重资本市场的层次建设

应该说,现有的资本市场是缺乏层次性的。而且,资本市场由于门槛太高,因此它往往只是少数大企业融资的“天堂”。进行资本市场的层次性建设,首先受益的就是广大的中小企业。但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应注重制度先行,如此方能使一板市场规范、二板市场有序、三板市场活跃,从而为中小企业营造一个真正的融资机会。特别是对三板市场的监管,制度方面的建设显得特别重要。以德国为例,由于对上市的公司缺乏严格的监管,因此尽管其经济高速增长,但终因泡沫过多而使创立于1997年3月、仿照美国纳斯达克市场设立的二板市场于2003年被迫关闭。这个教训是我们在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时须吸取的。

4、大力发展开发性金融与风险投资

开发性金融(Development Financing)是实现政府发展目标、弥补体制落后和市场失灵的一种金融形式。由于开发性金融实现了国家信用证券化,成功地将商业银行等机构的短期资金转化为长期集中的大额资金,并借助其完善的控制长期风险的新制度安排有效地控制了金融风险。因此,在社会征信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开发性金融可以有效地转化社会资金与控制信用风险,并在此基础上贯通与资本市场的连接。因此,开发性金融债券的发行将促进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和资本市场的发育。基于开发性金融自身的强烈的政策性,这对现阶段我国倡导支持的中小企业来说确是一个资金融通的机遇。

大力发展风险投资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又一条重要路径。风险投资由于其组合性(同时投资几家企业)、专业性、长期性(一般为3-7年)等特征,与中小企业发展的内在要求是相吻合的。由于风险投资注重组合性,因此风险投资可能是“多投少量”,这就十分适合于中小企业但不适合大企业的融资。同时,中小企业的发展一般都需3-5年,这一点于风险投资也是较为契合的。但是,风险投资的存续须以较完善的制度为前提,因为风险投资对本身其所投向的行业或产业风险就很高,如果再加上制度缺失、失灵等风险,则可能使风险投资丧失其本身应有的品性,其对中小企业的融资功能就会受到削弱。因此,要使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在风险投资上找到突破口,制度就必须先行。我国目前已制定了《信托法》,这为风险投资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环境。当前的重心是,要力促《风险投资法》的出台。同时,不能只顾给中小企业者融资而忘了风险投资人,因此,进行一些有利于风险投资者的制度安排――比如有限合伙制度――也是十分必要的。

(四)构建克服中小企业自身局限性的制度体系

法律要做的不是企图对中小企业进行“脱胎换骨”以完全克服其自身的局限性,这既无必要也无可能,而是进行一些制度安排,尽量降低中小企业自身的局限性,使中小企业能最大程度地扬长避短,从而为其顺利融资铺平道路。

1、完善中小企业的产权制度与治理结构

一方面,中小企业的产权对外虽然十分明确,但其内部产权依然有待进一步明晰。中小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就会遭遇一个产权问题的两难:不界定产权就会有损失,界定产权又成本太高,甚至造成分割企业财产以致影响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一个中小企业内部产权不清,势必会影响这个企业的长远发展与规划,而投资者在面对这样一个中小企业时也就会犹豫不决。由此看来,中小企业的产权完善不仅是外部意义上的,更是内部意义上的。另一方面,中小企业的治理结构与中小企业的融资亦有密切的关系。客观而论,中小企业主更有企业家的精神与实力,但是,中小企业面临一个普遍的问题是:除了业主以外,一般没有更高级或核心的管理层,因此,一家中小企业如果业主忽然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整个企业很可能就会在市场中不知所措,因此,中小企业同样存在一个治理结构完善的问题。事实上,只有具备完善的治理结构,中小企业才可以有效克服传统企业的那种“家族病”,也才能快捷有效地融到自己所需的资金。

从上述两个方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完善中小企业的产权制度与治理结构,事实上有利于克服中小企业生命周期较短这一自身缺陷,它的直接效果是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奠定基础并从事实上延长中小企业的生命周期,而其间接效果就是利用制度安排克服中小企业自身的一些局限性从而为社会提供比较稳定的投资预期,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中小企业融资难之解决。

2、利用制度安排弥补中小企业规模的不足

首先,中小企业可以走依法联合的路子。要有效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特别是得到发展的资金,对于分散的中小企业要深刻体悟自身的不足与过于分散带来的低水平竞争、恶性竞争的弊端。在组建集团公司条件不具备的条件下,要获得与大企业竞争的优势与谈判的资本,中小企业走向联合的路子是较为切实可行的。在联合制下,各中小企业业主对内仍然可以维持自己相对的自主经营权,而对外则有攥指成拳的效应。但是,对这种联合一定要依法进行,不能演变为反竞争的“价格固定”或“价格同盟”等,如何把握这个“度”,是一个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其次,中小企业要走与大企业组建合资公司的路子,而不是目前的“挂靠”。中小企业(多为民营企业)很多都存在“挂靠”的问题,这会给企

业的发展带来产权的隐患。在倡导“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今天,中小企业再走“挂靠”的路子就不是一种明智的策略选择。与大企业组建联合公司的结果,一方面提高了中小企业的实力,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规模的不足。另一方面也在无形中提升了中小企业的影响力。这对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是具有现实意义的。最后,中小企业要顺应我国加入WTO的需要,积极地走出去。正如龙永图先生所指出的,市场并非完全是跨国公司的天下,只要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中小企业还是有出路的。中小企业要解决融资难,说白了就是要别人愿意借钱给中小企业,那么中小企业自身就必须坚定不移地谋发展。龙永图认为,“傍”国际大款就是中小企业的一条发展路径,并举波音公司的例子进行了佐证。应指出的是,中小企业在“傍”国际大款时一要有保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意识;二要有守法守信的良好素质。

总之,中小企业克服其自身规模上的局限性是其解决融资难的又一重要条件。这就需要中小企业充分发挥联合(联合其他中小企业与国内外的大企业)的作用以弥补自身的不足。

3、构建中小企业的信用体系

一是中小企业信用评估机制的构建。要使银行或其他投资者突破对中小企业财务乱、信用低、风险大的传统观念,中小企业的信用评估机制的建设就显得十分必要。要从当今银行融资占主流的格局的实际情况出发,由银行制定中小企业信用评估的标准。同时,要将中小企业的贷款额度与信用评估的结果联系起来,强化对信用的保护,培育与扶持具有良好信用的中小企业。

二是要构建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运作机制。(1)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为不同所有制的中小企业贷款提供信用担保。中小企业担保中心要体现其中心的作用,发挥为中小企业信用贷款担保的主心骨作用,并且应有政府的积极参与。(2)要组建信用再担保公司。目前,天津、内蒙、山东、河南等十多个省均已建立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应加快这种制度建构。(3)各担保机构要联合起来,通过“信用抱团”的影响,形成合力,以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实力。(4)要强化担保协会自身的自律,使之真正成为政府、中小企业、银行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一方面,要建立中小企业信息系统,并逐步实现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为社会及时了解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与信用状况提供权威的数据源;另一方面,信用担保协会自身也要加大业内的信息披露,便于公众对其运作进行监督。

三是要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风险分担机制。首先,要构建担保机构与政府之间的风险分担机制。政府是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坚强后盾,没有政府的支持,担保机构是难以为继的。其次,要按国际惯例,将担保风险在担保机构和银行之间进行分散。担保机构承担责任的比例一般应为70%-80%,其余部分由协作银行承担。最后,要建立完善的债务追查机制,在担保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进行风险分摊。只有政府、担保机构、银行、中小企业一起去面对风险,各尽已能,方能使这一确保中小企业融资的制度安排永葆青春。

四是要建立信息失真的惩罚机制。担保机构是否介入担保、银行是否发放贷款,都是建立在信息真实的基础之上的,因此,必须依法保障信息的真实性,惩罚失信行为。由于企业信息的提供、征信机构对企业信息的采集、加工和披露,客观上都存在着信息造假的可能性,因此,必须对此作出明确的处罚规定,从而构建一种有效的信息制约机制。

三、结论

基于以上研究,本文得出以下基本结论:

第一,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政府的角度看,中小企业之所以融资难是因为体制改革的非均衡性、相关的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制度构建与机构功能不健全,不利于中小企业融资;从银行的角度看,国有商业银行对信用的过度垄断、体制性的偏好等使中小企业难以融资;从资本市场的角度看,是资本市场的门槛太高、层次性缺乏、融资渠道太窄等不便于中小企业融资;此外,中小企业融资难也有其自身规模不足、信用缺乏等原因。

第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解决是一项系统工程。要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这一世界性难题,必须多管齐下。在作业面选择上,应选择政府、银行、资本市场、中小企业自身这四条进路,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建构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多管齐下是方法,制度构建是保障,系统考量是灵魂。

第三,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解决本质上是对现有的资金分配制度的挑战与一种新的资金分配制度的构建。更进一步讲,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进程反映了人们对现行的储蓄一投资转化机制的不满与建立一种更为有效的储蓄一投资机制的努力。

第四,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制度性解决的意义有两个层次。第一层次的意义是为中小企业顺利融资提供了制度保障,而中小企业强大的生机与活力是一国经济全面振兴的基础,因此,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解决也就是一国民族经济振兴的基础性前提。第二层次的意义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制度性解决是通过对现有的资金分配制度的某种解构,从而有利于全体人们共享改革发展的繁荣成果。因为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解决的逻辑延伸就是中小企业的蓬勃发展,而中小企业的蓬勃发展就意味着这个提供着中国最广大就业群体的生产组织形式能让更多的人有工作干、有工资拿,从而使广大人民真正共享改革发展的繁荣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