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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后骗子携款而逃,只能自认倒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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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录取通知书下发接近尾声时,我儿子何伟没收到一份录取通知书。一家闹心之时,恰好当地广播电台一连数日天天播着某某大学扩招、自主招生的广告宣传,不但学费等各种费用合理,而且录取分数线低。按照广告指定的报名地点,我与何伟与一起来到设在站前一家旅社内的招生办公地,见陆续有家长带着学生来办理入学手续,并分别交纳5000元预付款,想到又有电台广告宣传,当即立断地报名并交纳了预付款。一个月后,当我与儿子何伟一起前往该院校报到,接待人员接过他手里的通知书一看,告诉说该通知书是假的,根本不是我们学院发出的那种,学院也从来没有过降低招生条件录取学生的情况。经过详细咨询,我才知道,全国获得自主招生资格的高校共有76所,符合试点高校自主选拔录取条件的考生,需参加试点高校自行组织的文化测试、面试,经审核后才能确定为入选考生。获得高校自主招生资格的考生名单同时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招生考试院网站和高校网站进行公示。考生和家长只要打电话到高校咨询或上网核实便可知真假。对此,我该如何依法维权并讨回5000元损失?

读者 刘雪

刘雪读者:

你可采取下列两点办法维权。一是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其抓获诈骗犯罪嫌疑人,讨回自己的损失。

二是在抓不诈骗犯罪嫌疑人或无法讨回损失的情形下,可依法要求广告部门(广播电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广告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者不得。本案中所的招生广告显然是假的,那么,作为广告方的广播电台在该广告之前,具有“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者不得”的义务与责任,未尽此责任过错显而易见。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对此,你可以广告者为被告,要求其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杨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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