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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中合同管理风险控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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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设工程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它也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本文从建设单位的角度,分析了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含义、意义,并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风险,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关键词】合同;风险;控制;管理

一、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程建设领域逐步形成了以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为标志的管理体制,合同管理成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合同是法制建设的代表,同时也是经济建设的保证,在任何一个行业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对于建筑行业也是如此,所发挥的作用更加突出。一份小小的合同能够包含建设相关单位所要完成的目标、责任以及应尽的义务,有效地减少了社会上经常出现的劳资纠纷、责任推诿等不良现象,真正从法律角度进行了约束,使得建筑市场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良好局面。然而由于建设过程中不确定因素较多,建设项目的风险性高,建设工程参与方均面临着各种合同风险,加强合同风险管理成为保障参建各方利益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加强工程建设合同管理风险控制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二、建设单位合同管理的概念及重要性

所谓建设单位的合同管理,就是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方或者建设方,为了实现建设工程的目标,保证工程质量而分别与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单位、供货单位、施工方以及其他参建单位签订合同,并对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以及合同的评价进行的管理的过程。建设单位的合同管理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项目的整个过程的总组织者和总集成者,建设单位合同管理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建设单位的合同管理在各方的合同管理中处于支配地位,对于数量众多的合同以及复杂的关系管理起着主导的作用。2、工程合同的生命周期一般都较长,在实施的过程中容易出现冲突和争执,而建设单位的合同管理是预防冲突与争执,解决已发生的冲突和争执的依据。建设单位合同管理影响着合同管理的过程,也影响着合同管理的效果;3、合同管理在建设项目管理中处于核心地位,它是实现项目管理的最短工期、最少投资、保证质量三大目标的重要手段,是建设单位实现项目最终实现成果性目标的根本出发点。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风险类型

(一)经济因素引起的风险

1、宏观经济形势。工程建设具有一定的周期,短则半年、一年,长则三、四年以上。在工程建设前期,经济形势较为乐观,而到了项目实施阶段,由于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产业结构的调整对工程建设投资回收产生较大影响。经济形势的改变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投资额、施工期等,对于工程施工参建各方都将产生很大影响,作为建设单位应有充分准备。2、投资环境。各地政府对于招商引资都十分重视,在项目的选址阶段,对建设单位作出很多承诺,如基础设施建设、水电气通信等配套服务、项目建设阶段政府相关部门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等,而到了项目实施阶段,承诺却得不到兑现,引起工程建设投资加大、周期延长、投资效益下降。3、资金筹措。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根据工程建设进度计划和投资同收计划确定各时间段的资金使用量,过多的存现资金会引起利息的增加,使工程造价超支,但资金链一旦紧张或断裂,将会引起工程款无法支付、材料供应中断而造成工程参建各方人心涣散,最终导致停工。4、自然不可抗风险,如地质复杂、气候恶劣的自然条件带来了更多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加了施工难度及费用支出;战乱、地震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履行拖延或消灭等,这类风险通常无法回避,一旦发生,对建设工程的进展影响很大。

(二)、来自施工单位的风险

施工单位的能力、资质等问题也会给建设单位带来风险,引致损失。目前建筑市场存在较多的“贴牌公司”。一些大牌承包商,允许“合格施工单位”打着自己的牌子进行投标,而一旦中标对这些“合格施工单位”又缺乏控制,使得建设单位在后期的施工管理中面临“两层皮”的问题。另外在投标时,施工单位为了能够中标,超出自己的承受范围对建设单位做出工期、费用等承诺。一旦中标,即开始寻找各种借口,不断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或干脆要挟建设单位答应其提出的条件。此外,在联合体承包中,如果联合体内部关系复杂,相互间责权利未明确,一旦发生违约或者侵权行为会导致联合体纠纷,易导致工程不能顺利完工,给建设单位带来损失。

(三)同条款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现行的《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承发包双方也应当根据工程自身的具体情况认真订立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个合理、完整、科学的施工合同的具体内容应包括: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工程的数量及具体、明确的工程实施范围,工程总造价的组成,工程的计费方式、费率、浮动率以及工程款的支付方式,规定工程的变更、签证的具体要求后果,以及对工程结算、工期、质量进行的约定,对检测、检验费、索赔、风险责任、保险费用的分担,提供材料和设备的要求的约定等内容。但在实际的工作中,建设单位通常较为关注价格和工期规定,而对其他合同条款往往不予深究,这种做法对建设项目的顺利开展非常不利,这样会因签订的合同条款有缺陷而提高了风险发生的概率。合同条文的缺陷通常表现在合同条文不全、错误、矛盾、有二义性、表述不清、合同权利义务界定模糊等方面。比如合同中某项条款措辞不当,引起施工单位的误解,造成失误。另外,由于施工合同文件内容复杂,合同主体所持立场不同,对合同理解也会有所差异,这种理解差异造成工程实施中权利与责任划分模糊,致使工程失误。例如,对于“不可抗力”的约定,大部分建设单位都拟为“同通用条款”,导致出现问题时,造成合同执行时双方互相扯皮、纠纷不断。

(四)、其他风险

1、建设单位管理体制不完善。2、材料供应商履约不力。有些供应商以较低价格取得供应权并签订合同,在供应时以次充好,或者以原材料价格非正常涨价、采供合同不明确等理南要求提价。3、设计失误。设计不完善或设计失误,图纸审查、会审时又未能发现和排除,按图施工后造成很大损失,而设计单位的损失赔偿又非常有限(一般限于设计费),建设单位成了损失的主要承担方。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与履行过程中隐含的其他风险,比如对于隐蔽工程等工程特殊部位的验收标准、验收内容及验收期限约定不明,工程量变更的补偿范围和补偿条件约定不明,工程范围不明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