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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机制的本质及最低价中标法经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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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19世纪开始,世界各国的政府以及企业在工程建设的方面实行招标以及投标的方式进行承包。随着经济的发展,尤其是体制的改革,我国的建筑业也实行了招标以及投标的制度。本篇文章对投标以及招标机制的功能以及本质进行分析,对最低价中标法同样进行了分析,同时阐述了最低价的中标法的应用以及经验,可以说最低价的中标法是发展的必然。

关键词:招标投标;中标法;机制

在我国,招标以及投标的制度在发展的过程中经历了试点、推广以及完善三个阶段。在发展的过程中,招标以及投标的活动被纳入到政府的管理中,由政府进行集中的管理,对招标以及投标的程序进行统一、将招标的方式进行明确以及对工程评标的方法与标底进行审定等等。对工程进行评标的方法通常是评标价、标底接近、综合的评标以及合理低价等方法,但是这些方法存在一定的缺陷,这些缺陷使承包商、建筑业以及竞争的体制受到不利的影响。最低价的中标法能够很好的弥补这些缺陷,能够存进建筑业的发展。

一、招标以及投标的机制本质

对工程进行招标以及投标是一种交易的方式,这种交易是在市场的条件下对工程进行承包以及发包,这两种经济活动是互相依存的。在招标以及投标的过程中,许多决策的行为取决于信息的拥有程度,可以说在招标以及投标的过程中,占据重要地位的是信息。但是获得的信息往往只是与决策相关,很难获得完全的信息。在招标以及投标的过程中,为了能够成功的竞标,承包商提供的信息只是对自己有利,而将不利于自己的信息进行隐瞒,甚至是提供虚假的信息。招标的人员很难对信息的真假做出判断,也很难获得真实的信息。面对这种信息的不对称,要有一种资源的配置能够满足个人理性的约束以及激励相容的约束,招标以及投标机制能够很好的满足这两种约束。在招标以及投标的机制中,个人理性的约束就是业主的招标机制能够使承包商在参与之后获得收益,否则,承包商会选择收益多的合同而放弃这个合同;激励相容的约束是双方能够实现最大的利益。招标人通过设计招标的机制以及监督的机制,使投标人能够将真实的信息进行披露,对招标机制进行设计是一种不完全的信息博弈,能够通过投标人的竞争购买到成本最低、质量满意以及时间合理的建筑,实现投资的目标。

二、最低价的中标法分析

(一)建筑业的困境

在建筑进行施工时,通常的情况是业主通过市场的竞争与承包商签订合同,将工程进行委托,由承包商进行施工。这样,承包商与业主之间形成了―委托的关系,在理论的方面,当承包的合同签订之后,承包商与业主就成为一个利益的共同体,这个利益的共同体受到法律的保护,承包商与业主在利益的方面存在一致性。但是,在实际中,承包商以及业主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承包商通过减少投入来获得最大化的利益,业主希望付出的代价最小,获得最满意的建筑。

因此,虽然业主的利益在法律方面受到保护,但是依然会受到承包商的侵犯,承包商借助信息的优势对业主的利益进行侵犯,导致合同不能够有效的执行,也就是工期延后、偷工减料以及使用的材料不达标,使工程的质量差,交付的工程常常不合格。

(二)最低价的中标法功能以及本质

面对建筑业的困境,业主为了避免自身的利益受到侵犯,在进行承包商的选择时通常会制定有效的机制保障承包商与自身在利益的方面是一致的,也就是业主的支付是最低的,承包商提供的工程是合格的,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最低价的中标法。这种中标法是在进行招标的过程中,对所有投标的承包商进行评审,在满足文件要求的情况下选择最低报价的承包商。最低价的中标法本质上是密封的拍卖,密封的投标,最低报价的承包商获得合同。

最低价的中标法具备许多的功能以及优点,主要包括:

1.业主对承包商进行选择的依据是公开的报价,这是一种公正、公平以及公开的方法。

2.这种方法中评标的过程相对简单,可以避免暗箱的操作,能够杜绝在投标以及招标的过程中存在的不正当的行为,有效的减少成本。

3.促进承包商的发展,承包商需要降低成本、加强管理以及提高信誉等,来加大中标的可能性。

4.能够节省投资的预算,同时能够有效的保障质量。

5.通过最低价的中标法成功竞标的承包商,其生产的成本将会是最低,能够使资源实现有效的配置。

(三)适用的条件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最优的机制就是最低价的中标法,将市场经济的体制不断的进行完善,能够将最低价的中标法的功能有效的实现。最低价的中标法适用的条件是:

1.招标人员对投标承包商的资格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参加投标的承包商具备完成工程的能力。

2.招标之前的工作要高质量的完成,设计以及勘察要具备精度以及深度,尤其是招标的文件要进行周到细致的编写

3.招标人员在项目的管理方面,要具备一定的水平,尤其是索赔以及风险防范方面的能力。

4.投标的承包商要具备估价的信息,在进行工程的报价时,能够依据内部的造价标准。

5.在工程的担保方面,要具备相应的制度。例如,在投标的阶段,进行投标保函的递交,在合同的签订阶段,提供履约的保函等等。

最低价的中标法基本的程序包括:首先,进行招标的业主在网络或者是报纸上将招标的消息进行;其次,对投标的承包商进行资格的审核,尤其是要审核承包商是否具备完成的能力,对承包商工程的担保进行重点的审核;再次,对资格审核通过的承包商的报价进行密封,现场开标,确定最低价的中标者;最后,对最低价的中标者进行资格的复审,进入执行的阶段。

三、最低价的中标法的应用

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最低价的中标法是切实可行的方法,我们要对其进行积极的应用以及推广。在2002年,深圳市正式的开始实行这种有效的方法,其他的许多地区以及城市也正式的开始实施这种有效的方法。辽宁省的交通厅在扩建以及改建沈阳至大连的高速公路时,第一次使用了这种方法,进行了有效的尝试,这种方法能够对工程的质量、造价以及进度进行有效的控制,同时也能够与国际进行接轨。

但是,在应用的过程中,怎样使中标的承包商保障质量是一个关键的问题,中标的承包商会采用中标低价索赔高价、中标低价质量较低等手段进行投资的追加,导致了工程的成本加大,同时还会使工程的质量以及工期受到影响。针对这样的问题,在进行评标时,要依据技术、资格以及商务进行评审。首先,依据资格的审核,将不符合资格的承包商淘汰;其次,依据技术的审核,将技术不达标的承包商进行淘汰;最后,依据商务的审核,将通过的承包商进行排序,选择中标的承包商。同时,最低价的中标承包商还需要交付风险的保证金。这样,能够使工程的质量得到有效的保障。

总结

目前,最低价的中标法可以说是一种最优化的方法,我们要对这种方法进行积极的应用以及推广,同时也要将市场经济的体制不断的进行完善,使这种方法的功能能够有效的实现。但是,要依据适用的条件进行应用,在应用的过程中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工程的质量,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促进建筑业稳定的发展。本篇文章对投标以及招标的功能与本质进行分析,阐述了最低价的中标法以及最低价的中标法在应用方面的相关问题,希望可以提供一定的参考,促进建筑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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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吴福良,仲伟周.最低价中标法的性质与功能及其扭曲与矫正[J].中国管理科学,2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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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吴福良,席酉民.中国建筑工程招标应用最低价中标的问题以及对策[J].建筑经济,20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