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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债务资本的治理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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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结构规定着所有权分配,与外部接管市场、权竞争等公司治理机制也有着密切的联系。所以资本结构决定着公司所有权安排的对象结构、权利结构、状态依存和实现机制。公司资本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方面,公司治理结构是否有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资本结构是否合理。

一、债务治理效应的理论分析

债务是企业资本结构的组成部分,是规范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合约或制度安排。合约内容包括借款用途、借款利率、借款期间、还款计划、保护性条款和违约责任等。债务除了税盾和财务杠杆等技术性特征之外,一套有效的债务约束机制对公司治理结构有着积极的影响作用。首先,债务能够促使企业经营者努力工作,选择正确的行为。债务融资可以使经营者的持股比例相对提高,降低股权融资的成本。有助于抑制经营者的在职消费,防止经营者的过度投资行为。其次,债务作为一种向市场传递经营业绩信号的机制,有助于外部投资者对企业未来经营状态做出正确的判断,从而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再次,债务规定着企业控制权的分配。由于破产机制的作用,当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时,企业的控制权就转移给债权人;债务融资相对提高了经营者的持股比例、增加了其投票权,相应地可以增强经营者对企业的控制能力;债务水平的高低还会影响到企业的并购和反并购,即债务融资会影响到股东和经营者对企业法人控制权的竞争。

二、我国上市公司债务治理效应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债务对上市公司的约束作用有了一定的加强。但是不少上市公司,尤其是在经营不善、亏损严重的公司中仍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债务约束软化问题。主要表现在:(1)亏损严重、资不抵债的公司难以破产和退市。(2)控股股东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控股股东通过往来挂账、借款担保,甚至直接盗用上市公司的信用向银行借款等手段,从上市公司套走巨额资金。当控股股东破产时,不仅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而且严重损害了其债权人的利益。(3)在上市公司重组中债权人的地位和利益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在公司处于破产状态时,无论从法律角度还是从控制权角度来看,债权人应优先于股东处于绝对支配地位。但是在目前我国上市公司重组过程中都普遍存在着对债权人的地位及利益重现不够的问题。(4)债务对经营者难以产生约束作用。由于破产机制与退市机制尚未起到应有的作用,部分上市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等原因,债务难以对经营者产生应有的约束作用,从而使“内部人控制”问题愈益严重。(5)债权人缺乏自我约束与防范风险的意识和机制。国有商业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虽然都是独立的经济实体,但是由于其国有产权主体不明确、受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与上市公司存在着“隐合约”关系等原因,因而缺乏自我约束与防范风险的意识和机制。

三、优化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融资制度安排

企业资本结构的形成是经济体系中多种制度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目前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债务治理功能弱化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债务约束机制本身存在着缺陷。主要表现在:银企关系非市场化、破产机制难以发挥作用、信用评估制度不健全、债务合约不完善。针对上述制度缺陷,需要建立一套有效的债务约束机制,除了建立市场化的银企关系、完善信用评估制度之外,主要内容包括:

1.完善债务合约

债务合约是指规范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的法律文件,是约束双方行为、解决双方矛盾的法律依据。因此,债务合约的内容应尽可能详细、明确和完善。债务合约所规定的限制性条款,以银行借款为例,一般包括例行性保护条款、一般性保护条款和特殊性保护条款。就特殊性保护条款而言,它是针对某些特殊情况而在借款合同中加以规定的限制性条款,主要包括:贷款用途的限定、不准投资于短期内不能收回现金的项目、限制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金和奖金总额以防范经营者掠夺债权人利益等。

2.强化退市与破产机制作用

强化退市与破产机制的作用,是强化债务约束、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关键性制度保证。如果没有健全的退市与破产机制或者其作用难以发挥,则借款企业就缺乏“状态依存”的所有权,债权人也就无法对借款企业实施“相机控制”。目前我国退市与破产机制难以发挥作用,根本原因是国家对国有商业银行以及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公司的产权的独占或垄断,或者说两者的产权具有高度的同质性,从而造成债权人和债务人实质性区别变得模糊。这就是说,国有商业银行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在经济上责任义务是不清晰的。所以,要解决“退市和破产”难的问题,关键在于对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

3.建立公司法人资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制度的本意是将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分离,股东放弃对其出资的经营权来换取享受有限责任;债权人放弃对股东个人的索赔权来换取集中地与公司法人进行经济往来。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损害债权人的情况日益严重。公司法人资格否认制度的产生有利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使二者的利益关系又趋于平衡。总的来看,我国立法既未确立公司法人资格否认制度,在司法中也却缺乏“揭开公司面纱”的实践。应当在《公司法》中建立旨在限制上级法人抽逃资金、规避责任、从事不合理关联交易的“公司法人资格否认制度”,对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做出规定,明确责任。在上级法人或控股股东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时,受害人能够依法要求其负担无限连带责任,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对弥补破产制度不足,强化债务约束有着重要作用。此外,还有利率手段、债务工具和债务流动性等都会影响到债务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