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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签发报关单证明联,主要是用于证明货物的实际进出口情况,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则是海关签发报关单证明联的直接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存储期限一般为1年,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自进出口货物解除监管之日起保存3年。对于报关单证已超过规定保存期限,企业才向海关提出签发或补发进出口报关单证明联申请的,海关将不再予以签发或补发。
纸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证明联丢失的补办
进出口单位遗失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书面向原签发海关申请补发。在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存储期限(一般为1年)内,原签发海关可直接从报关单结关库中调用原报关单予以打印补发,并在补发的报关单左上角批注“补办”字样,同时加盖“验讫章”。
对超出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存储期限,但自进出口之日起未超过3年的进出口报关单,进出口单位应持加盖单位公章的“情况说明”、“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一式三联)报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外汇局根据进出口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审核进出口单位提供的有关凭证和商业单据,核实该笔进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收汇核销单未核销后,在“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外汇局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加盖“进口付汇核销监管业务章”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进出口单位持外汇局签署意见的“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到报关单原签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海关查阅核实存档报关单后,情况正常的加盖“验讫章”,一联归档,一联退进出口单位办理收付汇及核销手续,不需再补办报关单证明联。
进出口单位凭补办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办理收付汇及核销,与凭普通正本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收付汇、核销的手续相同。
出口退税证明联的补办
出口企业遗失出口退税证明联的,应当在6个月内向原签发海关提交书面补办申请,逾期海关不予受理。出口企业申请补办时还须出具主管其出口退税的、所在地(市)国家税务局签发的“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原签发海关确认无误后,方予以签发并打印出口退税证明联,并在证明联左上角注明“补办”字样,加盖验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