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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中的政府支持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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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创业投资发展态势良好的状况下,不能忽视的是外资机构十分活跃,远胜过本土机构,因此我国创业投资面临极大的挑战,但同时也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我国创业投资正处在一个十字路口,既面对着非凡的机遇也面对着巨大的挑战,因此向世界上创业投资发展较好的国家借鉴非常重要。政府在创业投资的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政府投入创业投资领域的资金可以起到引导的作用,同时政府制定有效的政策可以为创业投资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一、我国创业投资中存在的的问题

创业投资在我国已经有二十多年的发展,但由我国的创业投资的发展与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在创业投资领域活跃的投资主体也多为国外的创业投资机构。国内许多的学者对于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中的障碍因素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我国创业投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创业投资资金来源不畅

全球的创业投资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以养老金、银行、企业、私人投资者和其它机构。在创业投资业最为发达的美国,创业投资总资金中养老基金占绝对主体,为40%左右,其后依次为投资银行、企业、私人天使投资。而在我国创业投资外资机构占绝大部分份额,这种现象已经存在很多年,而且短期内将很难改变。

2、创业投资的法律环境体系不完善

世界上凡是创业投资发展较好的国家和地区,都有较多的关于激励创业投资发展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越完善越能保障创业投资发展的良好环境,本国的创业投资发展的也越好。新修订的《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大大的改善了我国创业投资的法律环境,但我国创业投资的法律环境仍不够完善。

3、政府对创业投资的财税支持体系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针对创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诸多问题,如:税收政策缺乏针对性、税收体系不够完善、税收制度存在许多不合理等。一项关于创业投资公司发展困难的调查表明,我国创业投资公司遇到的税收障碍有:尽管有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和整体税费负担依然很重;税收优惠政策的强制性不强,法律的稳定性很差。

4、信用担保体系不健全

我国信用担保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规模和实力,在扩大社会信用规模、改善信用环境及培育信用主体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仍然存在许多方面的问题不能忽视,而缺乏有效的融资担保机制和投资损失补偿机制使创业投资企业无法筹集长期资金用于股权投资,制约企业的的发展速度,较高的风险预期会导致风险承担能力薄弱的民营资本绕过创业投资领域。

5、人才因素的制约

创业投资对人才的要求之高远胜过其他的经济活动。我国创业投资相关人才存在很大的缺口,这制约着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进程。在我国创业投资发展态势良好的状况下,不能忽视的是外资机构十分活跃,远胜过本土机构,因此我国创业投资面临极大的挑战,但同时也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所以应该把握时机,尽快培养和引进高素质的人才,为创业投资的发展增添动力。

二、国外政府支持创业投资的措施

(一)间接措施

股权投资是政府直接参与创业投资的一种基本方式,在创业投资发展较晚的国家运用较多,它包括两大类:

1、政府出资直接建立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公司

国际政府直接资助主要分为五种模式,这五种模式可以大致按政府控制程度顺序做以下排列:

(1)新加坡模式。新加坡模式的主要特点是有国家创立与创业投资发展相关的机构,并由国家通过这些机构对创业投资项目进行运营和管理。新加坡模式在世界各国的运用教少,主要为发展中国家。

(2)智利模式。智利的政府直接支持模式的特点是由政府成立专门的创业投资促进机构,在融资上采取合作的方式。

(3)印度模式。在印度模式中,国有的金融机构在创业投资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这种模式在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的工业国家中运用广泛,如韩国和巴西。

(4)以色列模式。以色列是世界公认的创业投资发达的国家之一,科技实力也名列前茅。以色列模式的主要特点的政府组建创业投资母基金,吸引私人与境外资本进入,最后政府退出。这种模式在以色列获得了巨大的成功,不仅是因为这种模式非常适用、设计科学,与以色列的优秀的人力资源关系也十分密切。

(5)澳大利亚模式。澳大利亚模式已经比较接近市场化了,这种模式广泛存在于创业投资不够优势的发达国家。

2、政府提供担保和贷款贴息

国外的政府提供的担保主要有两种:股权担保和贷款担保。

(1)股权担保。该担保方式主要有损失分担担保和偿还借款担保。前者运用的代表代表国家有荷兰和德国,后者的代表有葡萄牙的 “贴现和辛迪加基金”。

(2)贷款担保。该方式是指政府为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的一定比例提供担保,目的是促进金融机构向有发展潜力但无法达到抵押贷款标准的中小企业(包括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

(二)国外政府支持创业投资的间接措施

国外政府支持创业投资的间接支持措施主要是为本国创业投资的发展构建完善的法律法规环境。

1、放松投资管制,吸引广泛的资金来源

美国政府根据创业投资的特殊性,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设立业主有限制,经历数次改革,1994年修订同意合伙法,使得有限合伙制在法律的设置上更为严谨,较好的平衡了风险与利益的关系,有限合伙制被公认为是一种比公司制更加适合创业投资公司发展的组织形式。

2、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美、日、德、韩等创业投资较发达的国家,在支持中小企业研发活动和给予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方面制定了大量法律。

3、加大税收优惠政策

世界各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刺激长期资金投向创业投资机业;二是鼓励私人投资者投资非上市公司的有关个人所得税和资本所得税的优惠;三是鼓励股权投资而非债务的税收优惠政策。

4、政府采购

实现高科技成果的转化是一个高投入和高风险的过程,客观上需要有很高的收益来支持良性循环,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为高科技企业开辟初期的市场对创业投资的发展起者非常关键的作用,许多国家的政府都把政府采购作为支持和促进本国创业投资发展的重要举措。

三、我国政府支持创业投资的对策探讨

(一)尽快出台《创业投资法》和《创业投资公司法》等特殊立法

目前我国运行的有关创业投资的专门法规是《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的出台和实施,对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还存在许多可以改进的地方。有关政府部门应该出台具有长期执行的正式法律,在该办法的基础上完善例如针对中小创新企业特别是高新科技企业的各项优惠措施;为创业投资进一步拓宽资金渠道,允许养老基金、社保资金等社会资金谨慎的进入创业投资领域等等。创业投资活动涉及许多方面,因此除专门的立法外,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也非常重要。配套的法律体系中应该包含保护创业投资秩序,保护中小企业创新。

(二)培养高素质的人才

创业投资的发展需要大量高素质的人才,而专业技能强的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周期很长,因此政府在解决人才问题时应制定合适的短、中、长期规划。创建起拥有大批经济、金融、管理、科技等多层次高素质的“专才”和“通才”的人才库。在培养本国人才的同时,积极创造良好的环境吸引留学人才归国创业和国外人才来我国工作或进行交流,为我国的创业投资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和前进动力。

(三)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税收优惠是一国政府通过牺牲一部分财政收入,鼓励和吸引非政府资本流向创业投资领域的一种重要措施。政府的税收优惠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创业投资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所得税进行减免;二是对创业企业(主要是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税收减免和优惠。国际的经验已经证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对于处于经济快速发展时期,税收政策是最能调动企业在技术创新积极性的一种手段,可以增加全社会的科技投入,鼓励自主创新,有效促进科技进步,加快产业结构调整。这可以缓解资源过度消耗、浪费和经济增长之间的矛盾。

(四)支持金融机制创新

国内许多专家认为,支持创业投资的发展,中国并不缺少资金,而是缺乏创新的金融机制,因此需要政府从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给予充分的重视和支持。包括创办支持创业投资的政策性银行,引导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创新,为创业企业设计合适的金融产品,提供独特的金融服务,大力支持科技保险的设立,鼓励保险公司进行科技保险的创新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