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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无奈“遗弃病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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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老汉遭遇车祸

2008年1月9日下午1点多,喝得醉醺醺的老汉耿放骑着电动车在无锡新区梅育路上逆向行驶时,与正常行驶的一辆轿车发生碰撞,脑部、腿部不同程度受伤。轿车司机林女士赶忙报警,并将耿放送往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

耿放早在1998年就与妻子李芬离婚,此后一直单身。耿放的哥哥将情况告诉了李芬,希望一双儿女能到医院照料自己的父亲。

李芬认为,耿放多年来一直沉迷赌博,并未尽一个父亲的责任,子女也就没有照料耿放的义务。因此,子女一直没有去医院探望。

2008年5月,医院下达出院通知,可无亲属前来办理手续。耿放只好一直在医院,起居靠护士帮助照料,生活费用靠护士们捐款解决。

2009年6月2日,耿放溘然长逝。

子女提出巨额索赔

2009年9月5日,耿放的女儿、儿子聘请律师,以耿放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将车祸肇事一方林女士告上无锡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40万元。

林女士却认为,死亡赔偿金不该她赔。早在2008年5月,医院就向耿放发出了出院通知书,这说明耿放经过治疗后,已经转危为安,并达到出院要求。正是由于他的女儿、儿子不愿接他们的父亲出院,没让耿放得到正规的康复训练,才使得他的父亲伤情加重。况且,法医已经鉴定,耿放是营养不良饿死的,而不是交通事故撞死的。

而耿虹、耿阳却认为,耿放的死亡与车祸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所以,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为车祸机动车的肇事一方,林女士必须赔偿损失。

林女士认为,作为耿放的子女,原告在其父亲车祸受伤时一次也没来医院探望。现在耿放死了,才想到以他的遗产继承人的身份索要巨额赔偿了,这不合情理。

姐弟俩的律师认为,原告没去医院探望其父,但不影响遗产继承,因为姐弟俩与耿放有着一种不可割断的血缘关系,是其父遗产的法定继承人。

林女士认为,由于姐弟俩没有尽到照顾生病父亲的义务,他们遗弃受伤父亲的行为,应该受到道德、良心的谴责。法院应剥夺原告继承遗产的资格。

而耿虹、耿阳姐弟俩却认为,耿放多年来从未尽到一个父亲对子女的抚养责任,现在他因车祸去世了,作为他的子女以遗产继承人的身份主张这样一笔人身损害赔偿金,既是父亲对多年亏欠子女的一种补偿,也是对死者的最好告慰。

2009年11月6日,记者从无锡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院获悉,法官经过审理认为,除非死者生前立有遗嘱,否则,作为被继承人的子女,有法定继承其父亲遗产的权利。法官还认为,耿放毕竟是因车祸而受伤住院治疗的,他的死亡与车祸有一定的联系,但经过医院治疗后,死亡的关联性与车祸有多大,法院将委托司法鉴定部门进行鉴定,依照鉴定结果来分担被告的赔偿责任。

情理与法理如何统一

此案引起了法学界不少专家的关注。无锡江南大学一位民商法专家认为,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但不少人错误地认为,如果父母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子女就有权不尽赡养义务。其实,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各自独立的,不存在一方履行义务要以对方尽义务为前提的说法。因此,哪怕亲生父母确实没有抚养过子女,也不能免除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此案中,林女士认为耿虹、耿阳姐弟俩对耿放不闻不问,最后导致父亲被活活饿死,建议取消继承权资格,为什么法院认定其有继承权呢?

专家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而我国法院实行的是“一事一理”的审判制度,一个案件只针对一个诉讼请求,涉及一个法律关系,此案是姐弟俩诉林女士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不是继承权纠纷,法院当然不会审理、判决姐弟俩是否丧失继承权。

林女士可以另行单独耿虹、耿阳姐弟俩丧失继承权吗?专家认为,不可以。因为,林女士是车祸肇事一方,不是耿放遗产的法定或遗嘱继承人,无权就他人是否有继承权提讼。只有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才会受理。

从目前情况来看,耿虹、耿阳有涉嫌遗弃父亲的行为,如果再让姐弟俩继承父亲遗产,明显不符合情理。但情理不能对抗法理,如果姐弟俩之间不产生是否丧失继承权纠纷,就不会丧失对父亲遗产的继承权。

不过,专家认为,法律这样规定,也有不尽合理之处。

摘自《民主与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