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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价值论的误解与脑力劳动价值低估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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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脑力劳动价值低估的根本原因在于对劳动价值论误解:把脑力劳动等同于复杂劳动;混淆脑力劳动、体力劳动价值实体的共性与个性的差别;把价值量等同于劳动时间;把劳动时间当成永恒的价值尺度。

[关键词] 脑力劳动 价值低估 价值尺度

长期以来,脑力劳动创造的价值被严重低估,这不仅大大挫伤了脑力劳动者的积极性,不利于科技创新和高技术产业的发展;而且在理论上窒息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科学成分和活的灵魂,不利于劳动价值论本身的发展。脑力劳动价值低估的根本原因在于对劳动价值论的误解所形成的僵化的传统价值观点。

一、把脑力劳动等同于复杂劳动

劳动创造价值,不同劳动由于复杂程度不同在相同时间内创造的价值不等。马克思根据劳动的复杂程度把当时社会条件下的劳动划分为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把复杂劳动转化为倍加的简单劳动,解决了两者之间的比较与交换。传统的劳动划分方法具有明显特征:其一,这种划分具有历史性,是对手工工场与机器大工业时期的主要劳动形式体力劳动的划分。当时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形式以体力劳动为主。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引用的一份资料中说,当时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总人口1800万,其中有1100万人全部靠简单劳动为生,这一比例占总人口的60%以上,这其中还不包括所有工资较高的“工厂工人”和非劳动人口,甚至连瓦匠被当成复杂劳动者被排除在简单劳动之外;其二,这种划分具有表象特征,即根据劳动表面复杂程度进行粗略的划分,不能体现各种劳动的本质特征。然而,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由于脑力劳动极少,根据劳动的复杂程度划分劳动具有合理性。尽管如此,马克思还是意识到这种划分的缺陷:其一,这种划分经常含混不清,“是根据单纯的幻想,或者至少是根据早就不现实的,只是作为传统惯例而存在的区别”,其原因正是由于大多数劳动都是体力劳动,尽管复杂程度不同但没有本质的区别,以至于现实中常常粗分、错分;其二,把脑力劳动简单地等同于复杂劳动,容易低估脑力劳动的价值。由于把脑力劳动等同于复杂劳动,人们常常是用脑力劳动力的价值衡量脑力劳动创造的价值,所以马克思认为“对脑力劳动的产物――科学――的估价,总是比它的价值低得多”。脑力劳动的价值得不到真实体现,从而压抑了脑力劳动者的积极性。新经济的发展呼唤脑力劳动价值论,要求从本质上划分劳动,即根据劳动中耗费的主要成份,把劳动划分为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不是简单的倍加关系,而是幂加关系。

二、混淆脑力劳动、体力劳动价值实体的共性与个性

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上把价值实体等同于抽象劳动,混淆了不同劳动价值实体共性与个性的差别。马克思认为价值是人类劳动的凝聚,价值的实体是抽象劳动,或一般人类劳动,它无非是“人体的机能,而每一种这样的机能不管内容和形式如何,实质上都是人的脑、神经、肌肉、感官等等的耗费。”所以,价值实体本质上是凝聚在商品中一定的体力和脑力耗费,它是一切劳动的共性。一切劳动无论它们的具体形式是多么的不同,都可以转化为一定的体力和脑力耗费这一共同的东西,从而进行比较、交换,从这个意义上讲,价值实体等同于抽象劳动。

但是,虽然任何劳动都要同时耗费一定的体力与脑力,而不同具体形式的劳动的体力、脑力耗费的比例不同,即不同形式劳动的价值实体有各自的特殊性即个性。在体力劳动条件下,脑力耗费极少,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即使是复杂体力劳动,劳动中脑力耗费绝对小于体力耗费。统计数据表明,即使在完全机械条件下,复杂劳动中的体力与脑力耗费比大致为9∶1,这恰恰证明经过训练的复杂劳动基本上也是以体力耗费为主。可见,体力劳动形成的价值凝聚的主要是人类耗费的体力,价值实体的基本构成是体力耗费。在脑力劳动中,体力耗费微不足道,价值凝聚的是人的脑力,脑力劳动的价值实体可以近似地看成是脑力的耗费。因此,不同劳动具有各自的个性:在体力劳动条件下,价值实体是体力耗费;在脑力劳动条件下,价值实体则是脑力耗费。

价值实体的差别在传统经济条件下由于劳动中脑力耗费极少可以被忽略,在新经济条件下区分两者之间的差别显得异常重要。正是由于价值实体的差别,导致了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的价值量的决定因素、价值尺度、价值规律的不同,混同两者的差别则可能低估脑力劳动的价值量,不利于脑力劳动的发展和脑力劳动者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

三、把价值量等同于劳动时间

脑力劳动价值低估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人们潜意识中把价值量等同于劳动时间,忽略了脑力劳动价值量的决定特点,用劳动时间计量脑力劳动的价值量。价值量本身是劳动量而不是劳动时间。马克思认为价值量“是用它所包含的‘形成价值的实体’即劳动的量来计量。劳动本身的量是用劳动的持续时间来衡量的。”长期以来,人们毫无疑虑地把价值量等同于劳动时间,认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越长,产品的价值量越大,反之,则越小。其实,马克思将劳动时间等同于价值量是有条件的。

首先,马克思指出了价值量本质上是体力、脑力耗费量或劳动量,而不是劳动时间本身。劳动时间只有当作衡量劳动量的尺度时,才能与价值量划等号。马克思把劳动时间作为价值尺度是针对特定的历史阶段主体劳动形式即体力劳动而言的,因为劳动时间是体力劳动价值量的自然尺度。离开了体力劳动的条件,价值量的衡量尺度将会发生变化。马克思说:“在一切社会状态下,人们对生产生活资料所耗费的劳动时间必然是关心的,虽然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上关心的程度不同。”之所以对劳动时间的关心程度不同,是因为在不同劳动形式中,劳动时间对价值量的影响程度不同。在脑力劳动条件下,劳动时间对价值量的影响在减小,自然人们对劳动时间的关心在降低。可见,马克思已经认识到了劳动时间对价值量决定的可变性。

其次,马克思指出劳动时间不是决定价值量的唯一因素。马克思说:“计量劳动时间的,除了‘外延量’以外,还有它的密度”,即内涵量。这里的劳动时间是指劳动量,决定价值量大小的因素既有外在因素,又有内在因素。影响不同劳动价值量的外在因素是劳动时间;无论体力劳动还是脑力劳动,劳动时间越长,耗费的体力或脑力越多,价值量越大。影响不同劳动价值量的内在因素则各不相同,一般来说,体力劳动表现为劳动强度、熟练程度等因素;脑力劳动则表现为能动性、创新性等因素。如不同的体力劳动,如果劳动强度不等,熟练程度不同,那么,相同时间内的体力耗费则不同,价值量不等。而内涵量就不能直接用劳动时间来衡量,只能近似地折算为一定的劳动时间。

最后,劳动时间作为决定价值量的因素是以平均内涵量为前提条件的。马克思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价值量既包含外延量又包含内涵量,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量是以平均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即内涵价值量一定为前提条件的,也就是说所有劳动不存在内涵价值量的差别。马克思之所以把影响价值量的内涵因素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等作为前提条件,其一,在体力劳动条件下,全社会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等内涵因素在个体劳动者身上的差异不大,假设为平均值具有合理性;其二,在相同的劳动时间内,劳动强度和熟练程度的差别引起的劳动量的变化也是有限的,不足以使劳动量发生质变,从而使不同的体力劳动在相同的时间内产生十几倍、几十倍甚至更大的差别。相反,当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一定时,劳动时间可以无限延长,价值量则可以不断增大。劳动中的体力耗费随时间的流逝成正比;其三,劳动时间计算价值量不仅技术上方便,而且符合人们的习惯。因此体力劳动的价值量决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则成为前提条件。

脑力劳动的特点决定了内涵因素对脑力耗费的影响大大超过外延因素的影响,因此,脑力劳动主要决定于内涵量,即劳动的能动性、创新程度,外延量劳动时间只能作为前提条件。其一,当不同劳动的创新程度和能动性一定时,其价值量基本确定,高级劳动是“幂加”的低级劳动,低级劳动通过延长劳动时间增加价值量是有限的。一件脑力劳动产品,虽然花费了很长劳动时间,但由于劳动的能动性不大,创新程度不高,耗费的脑力不多,社会所承认的价值量也就不会大;相反,一件脑力劳动产品花费的时间不长,但创新程度极高,其价值量极大地超过前者;其二,在劳动时间一定时,价值量未必能确定,因为通过提高创新程度和能动性能极大增加脑力劳动价值量。能动性越大,创新程度越高,意味着劳动中耗费的脑力越多,其价值量越大。脑力劳动比较的不仅是劳动时间,甚至主要不是劳动时间,而是比较能动性和创新程度。一项专利其价值可达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千万元,但生产这一专利并非要比生产某普通商品花费更多时间。

四、把劳动时间看成是永恒的价值尺度

用劳动时间衡量脑力劳动价值量是价值低估的直接原因,而把劳动时间当成永恒的价值尺度是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误解。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曾指出:“劳动本身的量是用劳动的持续时间来计量,而劳动时间又是用一定的时间单位如小时、日等作尺度。”“作为价值,一切商品都只是一定量的凝固的劳动时间。”马克思指出了劳动时间是价值量的天然尺度,充分肯定了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劳动时间作为价值尺度的必要性,因为在体力劳动中,劳动强度和熟练程度等内在因素受生理极限的制约,对价值量的影响是有限的。而外延量对价值量起决定作用,外延量又是以劳动时间来计量的,所以,劳动时间是价值量的尺度。

但是,这并不等于说价值尺度只能是劳动时间。同样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又间接指出了劳动时间不是价值量的永恒尺度。他说内涵量与外延量“这种差别,正如亚当・斯密指出的,会因每种劳动特有的次要条件,而部分地相互抵销。只有当劳动的内涵量和外延量成为同一劳动量的相互对立的、彼此排斥的表现时,这种差别才会影响到劳动时间充当价值尺度的作用。”即当内涵量的因素对价值量的影响与外延量即劳动时间对价值量的影响相当甚至超过时,劳动时间尺度的准确性必然受到影响。显然,马克思在这里又承认了随着内涵价值量的增长与外延价值量的降低,劳动时间尺度就有被其他价值尺度代替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劳动时间价值尺度不是永恒不变的。实践证明,当脑力劳动成为社会的主体形式时,劳动时间的价值尺度已经不能准确地衡量脑力劳动价值量,才导致脑力劳动价值量被严重低估。脑力劳动的价值量决定于内涵量,即脑力劳动内在的能动性和创新性,外延的劳动时间成为决定价值量的前提条件,价值尺度自然由劳动时间转化为衡量能动性和创新程度的尺度。

参考文献:

[1]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89

[2]季正松:脑力劳动价值论[M].徐州:中国矿大出版社,2006,12.56

[3]季正松:新经济条件下的脑力劳动价值论的发展[J].理论导刊,2004,(6).37

[4]季正松:从体力劳动价值论到脑力劳动价值论[J].经济学家,2005,(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