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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后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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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呼万唤始出来,犹抱琵琶半遮面。”证监会五年前对百科集团的立案调查,2月22日才做出处罚结果,更吊诡的是五个月后的7月13日,上市公司才公告。

百科集团现在已经更名为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宋都股份”,600077.SH)。7月13日,宋都股份公告称,证监会对国能集团涉嫌违反证券法规一案的调查、审理已终结,“近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从证监会调查的违法事实来看,国能集团的造假行为与近两年资本市场有名的绿大地(002200.SZ)和万福生科(300268.SZ)造假案相比,真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国能集团的年度报告在长达四年的时间都在造假。在证监会立案调查阶段,国能集团还进行了重大资产重组,通过注入新的资产而让宋都股份成功的借壳上市。

从证监会立案调查到行政处罚,为何经历了长达五年的时间?证监会最终为何仅处罚了7名高管,而不处罚违法行为的主体上市公司呢?从立案调查国能集团到免责宋都股份,证监会对国能集团违法行为认定后,却又未对上市公司进行处罚。证监会做出处罚五个月后,宋都股份才进行公告,涉嫌隐瞒重大信息。

借壳上市继承法律责任

2011年12月30日,上市公司百科集团更名为宋都股份。在百科集团进行重大重组更名为宋都股份之前,百科集团始于1997年上市的铁岭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铁岭精工”),中间更名为辽宁国能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能集团”)。

2008年5月,国能集团收到证监会安徽监管局的通知,安徽证监局对国能集团涉嫌违反证券法规的事项进行立案调查。作为国能集团的大股东,百科实业集团于2008年11月27日将持有的23.79%股权转让给百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百科投资”)。2009年2月,上市公司更名为百科集团,潘广超作为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并未改变。

2009年12月15日,百科投资与浙江宋都控股有限公司签订(下称“宋都控股”)《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百科投资将其拥有的百科集团17.53%的股份转让给宋都控股。股权转让完成后,宋都控股成为百科集团公司第一大股东,自然人俞建午先生成为百科集团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上市公司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一种法人责任,只要该法人存续,其法律上的责任及权利义务就自然存续,除非该法人灭亡。宋都股份借壳百科集团上市实际上是在不改变法人主体地位的情况下,对企业资产实施的一种重组或者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调整和变化。这种通过资产结构的调整或实际控制人的变化,绝对不能够也不应该带来上市公司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灭失或免除。因此,宋都股份应该继承国能集团因年报造假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倒账无数的造假

证监会的调查显示,国能集团从2005年到2007年期间,同本溪板材有限公司(下称“本溪钢铁”)、天津溪储板材有限公司发生9.4128亿元的资金往来和钢材采购交易,在年报、半年报等重要报告中,国能集团均未披露与两家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情况。

调查显示,2005年8月5日,国能集团转让其持有的沈阳一热点公司,获得转让价款1.06亿元。当年9月13日,国能集团收到转让款1亿元。当日,国能集团以“预付账款”名义辗转将转让款转给公司大股东百科实业。同样的首发在2006年转让华能国际电力有限公司股权过程中上演,1.2亿元最终流入百科实业。国能集团从未在报告中对虚假的“预付账款”进行披露。

2006年6月23日至27日,国能集团向鞍山德鑫支付工程款1.9亿元。当日,鞍山德鑫通过本溪钢铁,将上述款项汇入国能集团,国能集团虚列对鞍山德鑫的“其他应收款”1.9亿元,冲减对本溪钢铁的“预付账款”1.9亿元。2006年底,国能集团再次通过与鞍山德鑫、本溪钢铁、百科实业等单位相互倒账8250万元。同时还以工程结算方式虚列“在建工程”及“在建工程——预付工程款”,两项共计虚列1.076亿元。

2007年,国能集团虚增“在建工程”款797万元,结转2006年末所虚列的“在建工程”款8011.1万元,累计虚列“在建工程”余额8808万元。国能集团在200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在建工程”余额8808万元为虚假记载。

国能集团2008年年度报告称,百科实业占用国能集团的资金1.14亿元,已于2009年4月17日归还。经查,百科实业在2009年4月16日和17日分别使用1000余万元资金在沈阳百科钢铁加工有限公司、天津溪储、国能集团和百科网络等五家公司之间循环划转11次,从而在账面上体现百科实业归还了占用资金。后经查证,2009年4月17日,国能集团建设银行沈阳融汇支行账号中的余额仅为1199万元。

五年后的行政处罚

从中国证监会对国能集团立案调查和认定的违法事实的时间来看,国能集团的违法行为发生于2005年至2008年间,所认定的违规事项也发生在2009年底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之前。证监会处罚的全部人员均为时任国能集团高管,相关人员在公司2009年12月《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后已集体辞职。

证监会经过长达五年的调查后,认定国能集团2005年年度报告、2006年年度报告、2007年年度报告和2008年年度报告及国能集团2006年5月26日的临时公告中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

2013年2月22日,证监会对国能集团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潘广超给予警告,处以10年市场禁入,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周立明、潘孝莲给予警告,处以8年市场禁入,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对刘树元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张凯给予警告,处以3年市场禁入,并处以5万元罚款;对孙文合、冯巧根给予警告。

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称,国能集团从2005年到2008年长达四年间的年报都有虚假记载“预付账款”的行为,另有高达1亿元的关联交易也未曾公告的违法事实。从时间上来看,证监会对国能集团的重大违法行为,用了五年的时间才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的这一行为明显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公平效率原则。

现在,证监会对万福生科的立案调查是“行政处罚预告知”阶段,证监会是否也要用五年的时间才对万福生科做出行政处罚呢?在这个过程中,若万福生科通过重大重组,而被其他公司注入优良资产借壳上市后更名,那么万福生科是否与国能集团一样能够免责,最后的行政处罚仅是对万福生科的高管进行处罚呢?若万福生科案不能如此,那证监会则肯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公平效率原则。

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不对上市公司进行处罚,仅对国能集团的7名高管进行处罚,是否违反了该法律条款的真实意思呢?

有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责任主体是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该主体发生违规违法披露信息时,承担主要法律责任的主体是以处罚单位违法为主,然后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处罚。但证监会对国能集团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仅处罚了上市公司高管,而没有处罚上市公司,此种处罚结果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

证监会官网公告显示,宋都股份公告中所称的《市场禁入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证监会于2013年2月22日做出的处罚决定,宋都股份在事隔半年后,才公告了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这一行为涉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第十一款称,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宋都股份不能因为是借壳上市,就免除了继承承担国能集团造假行为的法律责任,面对如此重大、极其恶劣的造假行为,国能集团一路走来虽曾被立案调查过,但最终也都安全降落了。这不得不让我们问问,作为监管机构的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是不是以法律为依据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