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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后诉讼时效依然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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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提讼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但当事人撤回时诉讼时效是否中断,中国法律没有相关规定。分析撤诉的性质、时效制度的目的及债权人权利保护等内容可知,当事人提讼又撤回也应当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

关键词:撤诉;诉讼时效;中断

中图分类号:D915.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6-0117-02

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提讼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之一,而提讼后又撤诉是否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我国现行法律尚无明文规定。学术界对于这一问题颇有争议,法院的做法亦不统一,导致司法实践比较混乱。诉讼时效问题看似是个小问题,但却关系到当事人与其相对人的实体利益[1],法律应当对此做出明确规定。

一、撤诉是否中断诉讼时效的不同观点

“能引讼时效中断”已成为通说,但对于撤诉时诉讼时效是否依然中断,不同国家及地区的法律做出了不同的规定。我国法律虽然对此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理论界存在多种不同的观点。

(一)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

1.规定撤诉不中断诉讼时效

《法国民法典》第2247条规定:“以下情形,不视为时效中断:……如原告撤诉[2]。”《日本民法典》第149条规定:“裁判上的请求,于诉被驳回或撤回时,不发生时效中断的效力。”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31条规定:“时效因而中断者,若撤回,视为不中断[3]。”这些法律规定都认定撤回不能够产生时效中断的效果,该种观点理论界以学者王泽鉴为代表:乃于民事诉讼法上行使权利的行为。时效因而中断者,若撤回其诉,视为不中断[4]。

2.规定撤诉中断诉讼时效

《意大利民法典》第2945条规定:“无论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或者诉讼因其他原因而消灭,时效都将中断。所谓其他原因即指后原告撤诉,或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5]。”《澳门民法典》第315条规定:“法院无管辖权、撤诉等不妨碍时效之中断。”第319条规定:“撤诉和驳回时,诉讼时效在诉讼提起时即重新起算。”以上这些法律则规定即使当事人撤回,依然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3.规定诉讼时效相对中断

《德国民法典》第212条第1款规定:“时效因而中断者,如撤回诉讼,或因受未审理诉讼事实的裁决而被驳回时,视为不中断;如权利人在6个月内再,时效自前次时起视为中断[6]。”《日本民法典》虽然规定撤诉后撤诉不会导致时效中断,但却赋予了当事人诉讼外催告以相对中断时效之效力,其第153条规定:“(诉讼外的)催告,除非于其后6个月内为裁判上的请求……不发生时效中断的效力。”即原告方撤回虽不构成正规之中断事由,但若法院已经向被告送达状,表明原告有行使权利的意思,可以作为诉讼外的催告发生相对效力。

(二)我国存在的理论观点

1.撤诉不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撤诉在法律上的效果为“视为自始即未[7]”,既然诉讼行为被当事人撤回,则因其提讼产生的法律效力也应一并消灭,权利义务状态回复到前的状态。无论权利人基于何种理由撤回已经提起的诉讼,均表示权利人放弃了“请求法院行使裁判权保护其权利”的要求。既然权利人已经放弃实体权利的保障请求,那么再让之前的产生时效中断效力,已经没有意义[8]。

2.撤诉可以引讼时效中断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提讼能引讼时效中断”,法条对“提讼”没有作任何限制性规定,没有附加任何条件和诉讼阶段上的要求,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只能在提讼后没有撤回才算是“提出诉讼”[8],因此,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并不因之后撤回的行为而有所改变。

3.能否中断时效决定于状是否送达对方当事人

该观点认为时效是否中断应区分不同情况确定。法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状副本前,原告即撤回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因为在诉讼请求未被对方知道的情况下,原告撤回足以推定其希望完全否定此前提起的诉讼;如果法院受理案件后已向被告送达了状等文书,即使原告撤诉也应当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因为原告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行为已经完成。

二、撤诉应具备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

笔者认为,即使当事人提讼后又撤回,亦会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一)撤诉不同于从未主张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第2款规定:“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足见原告后又撤诉与从未的法律后果是完全不同的。“视为自始即未”仅指撤诉不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之后以相同理由再次提讼不受前次撤诉的影响,但绝不能视为从来没有发生。

原告提讼就意味着曾经主张过权利,只是由于各种原因而停止了权利行使,并不能因此而否认原告行使权利的积极性,更不能认定原告没有行使过权利。既然原告曾经在法定的期间内提起了诉讼,则诉讼时效当然应当中断,不受之后撤诉的影响。

虽然对此当前尚无明确的立法加以规定,但尝试性的规定却并不鲜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四(试行)》第18条规定:“当事人后撤诉的案件,符合诉讼时效因提讼而中断的规定,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9]

(二)撤诉撤回的仅是程序性主张

依据程序法原理,与撤诉都只是程序性的行为。程序上的行为只引起程序法上的后果,不对实体权利义务造成影响,这已经成为大家的共识。当事人提讼,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向法院提出了启动审判程序的请求,二是向对方当事人提出了履行债务的实体请求。当事人撤诉,只是撤回了其要求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程序救济自己权利的请求,其要求对方偿债的实体要求并未受撤诉影响[9]。债权人主张权利也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之一,此处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有效的权利主张,至于撤诉时原告的偿债请求是否送达于被告知悉,受法院的工作时间影响,不能由原告方承担此未送达的后果。因此,虽又撤诉,也应当引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在于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避免权利义务处于不稳定状态,强调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积极主张过权利,对权利主张的结果却未作具体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4条曾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从本条内容可以看出,权利人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即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而不以告知对方当事人为要件,同样道理,诉讼时效的中断取决于原告是否向法院提讼,而非诉讼过程或诉讼结果。

(三)撤诉不中断时效会导致时效状态混乱

撤诉的前提是首先提起了诉讼,既然《民法通则》规定“提讼”是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行为一旦完成即应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且时效一旦中断即不可恢复。学者郑学林就曾提出:“由于原告的,从其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权利的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而自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之日起,诉讼时效即重新起算[10]。”诉讼时效不应当因为撤诉而再次发生变化。

自原告提讼至撤诉,中间或长或短会经历一段时间。如果原告提讼导致诉讼时效已经中断,至撤诉时诉讼时效又不中断,那么至撤诉之间的时间里诉讼时效状态如何?诉讼时效不中断的话,应该从还是撤诉继续计算?可见,规定撤诉不能导致时效中断会产生时效状态的混乱。因此,诉讼时效自时中断,不因撤诉与否有所改变。

(四)撤诉中断时效有利于债权人权利保护

撤诉不中断诉讼时效,从某种程度上保护了相对人的利益。但这种规定否定了在撤诉情形下原告的法律效果,对原告利益则有漠视之嫌。诉讼的主要目的是解决纠纷、保障权利,而提起权利主张的原告往往是权利受侵害者,规定撤诉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可以延长原告权利主张得到法律保障的时间,有利于诉讼目的的实现。关于撤诉是否引讼时效中断,应作有利于债权人的解释,即撤诉也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参考文献:

[1]许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撤诉与诉讼时效中断—兼论撤诉制度中的权利配置[C]//张卫平,等.民事程序法研究(第二辑).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79.

[2]常怡,欧明生.撤诉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的理论探讨[EB/OL].

http://.2007-12-11.

[3]孙久涛.撤诉与诉讼时效中断[EB/OL][2007-12-11].http://.

[4]王泽鉴.民法概要[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48.

[5]王勤芳.论对诉讼时效的影响[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1,(6):30-37.

[6]郑冲、贾红梅.德国民法典[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42.

[7]江伟.民事诉讼法(第三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309.

[8]李万永.撤诉能否引讼时效中断[N].江苏经济报,2006-12-20.

[9]王太洲,宋伟月.撤诉后债权诉讼时效是否中断[J].西部论丛,2005,(7):77-78.

[10]刘禹.民事撤诉与诉讼时效中断的探讨[J].东方企业文化,2012,(6):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