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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背后到底藏啥“猫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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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凯明案可以说是政府采购案中最常见的情形。只不过涉案人员的级别有高低,金额有大小,影响有轻重罢了。其基本过程和行为性质皆是大同小异。说起不同也只不过是在技术操作层面。既然政府采购方式主要是竞争性招标和邀请招标,是以合同的形式实现的,那么该领域商业贿赂等灰色交易便围绕着竞标展开。

业内爆料:四大灰幕手法

政府采购领域的灰色交易,手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违规招标。去年12月13日,某省级单位从中央争取到一笔专项资金,准备通过邀请招标对下配发一批公务车辆,上级明确要求该笔资金必须在年底出账。考虑到资金使用的时效性,经领导研究确定采购桑塔纳2000型轿车,并于12月18日发出了邀请招标文件。12月31日,该单位邀请了3家同一品牌商参与竞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选定由A商中标。随后双方签订合同,全部采购资金于当天一次拨清。该案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点:不能因为上级对资金使用有特殊要求,必须在年底前出账而忽略了等标期不得少于20天的法律规定;在未经财政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没有法律依据;单位领导研究确定采购桑塔纳2000型轿车作为公务用车,属于定牌采购,有意无意地排斥了其他同类品牌车的竞争,且同一品牌3家商的竞争不等于不同品牌3家供应商的竞争;普通公务用车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而不能擅自采用部门集中采购形式自行办理。

二、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低价中标高价签订合同。如某市级医院招标采购一批进口设备。由于该医院过去在未实行政府采购前与一家医疗设备公司有长期的业务往来,故此次招标仍希望这家医疗设备公司中标。于是双方达成默契,等开标时,该医院要求该公司尽量压低投标报价,以确保中标,在签订合同时再将货款提高。果然在开标时,该公司报价最低从而成为中标候选人。在签订合同前,该医院允许将原来的投标报价提高10%,作为追加售后服务内容与医疗设备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结果提高后的合同价远远高于其他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反正合同内容不公开,且有提高报价的客观理由。可谓一个“双方共赢”的灰色交易的经典实例。

三、倾向性评标。如某12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招标,采购人在法定媒体上了公告,有7家实力相当的本、外地企业前往投标。考虑到本项目的特殊性,采购人希望本地企业中标,以确保硬件售后服务及软件升级维护随叫随到。于是,成立了一个5人评标委员会,其中3人是采购人代表,其余两人分别为技术、经济专家。根据有关规定,专家必须是从监管部门建成的专家库中以随机方式抽取,对采购金额超过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应当是7人以上的单数,且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该项目组成的5人评标委员会中采购人代表占3人,有控制评标结果之嫌疑。

四、陪标行为。如某高校机房工程改造进行招标。招标公告后,某建筑公司与该校基建处负责人进行私下交易,最后决定将此工程给这家建筑公司。为了减少竞争,由建筑公司出面邀请了5家私交甚好的施工企业前来投标,并事先将中标意向透露给这5家参与投标的企业,暗示这5家施工企业投标文件制作得马虎一些。正式开标时,被邀请的5家施工企业与某建筑公司一起投标,但由于邀请的5家施工企业不是报价过高,就是服务太差,评标结果,某建筑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这种由供应商与采购人恶意串通并向采购人行贿或者提供不正当利益谋取中标的行为,是非常恶劣的,也是政府采购最难控制的,因为它以合乎法律程序的方式出现,具有很大的隐蔽性。

警惕阳光采购的暗角与死角

采购中商业贿赂的产生固然是由于某些管理者、执法者自身的素质低下直接造成的。为了个人或者小团体的私利进行种种算计。但也不可否认,从《政府采购法》实施十年以来,政府采购还仍是一个需不断完善的新生事物,阳光直射下,还凸现许多不够成熟和完善的地方,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客观的制度性因素。

从近几年来查处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情况看,存在内部监督制约制度出现漏洞,个人权力过分集中、内控不足,有关部门对政府采购的监管多停留在浅层表面,对采购过程中包括“技术壁垒”在内等深层次问题缺乏有效制约,举报线索不够顺畅等问题。

监督和管理职权不分,是最为突出的暗角。虽然《采购法》有规定,但各地政府采购机构称谓还是五花八门,主要有“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中心”、“物料供应中心”等等。有的地方政府采购机构作为财政部门一个独立的职能部门,有的设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下面,有的是完全独立的自收自支单位。政府采购机构“管”“办”合一,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情况,严重了影响管理职能的有效发挥。

缺乏监督,是一个共性和常见的重要死角。政府采购部门自行购买商品时,价格高还有所顾忌,不敢贸然采买。现在经过招标,程序合法化了,一般又没有监督,可以大搞暗箱操作。高价格招标恰恰是双方利益的最大化。招标竞争虽然激烈,但预留回扣毫不含糊,不正之风被“规范化”,回扣被“程序化”。

同时,在采购过程中缺乏专业人员的指导参与,采购的各方缺乏有效的沟通渠道等等都直接或间接导致了灰色交易的发生。比如在传统的政府采购操作模式下,采购中心与最终用户之间、投标商与采购中心之间以及投标商与最终用户之间缺乏有效、畅通的沟通渠道,特别是在投标商与最终用户之间的直接沟通难以实现。

本来,政府采购制度被寄予厚望来解决以前普遍存在、但却一直无法有效遏止的公共支出中决策或经办人员收受回扣的现象。政府采购被称为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阳光采购”。然而,由于存在着上述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使得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频发而给党和人民带来了严重危害:

首先,最直接的后果是增大了政府采购成本,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供应商除支出正常的生产经营成本和相关费用外,要额外支付一笔贿赂费用,实质上“羊毛最终出在羊身上”,最终转嫁给了采购人,无形增大了采购成本,背离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节约财政支出的政府采购初衷。

其次,排斥了正当竞争,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政府采购的客观公正性,影响了政府采购市场的健康发展,阻碍了企业产品质量技术的提高,降低了企业的竞争力。因为腐败行为皆是与市场经济相背离的,它破坏了社会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容易形成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甚至隐匿了大量的国家应得税利。从大视角来看,扰乱了投资环境。商业贿赂行为的泛滥,使供应商热衷于找关系,走后门,寻求政治庇护,利用行政手段来干预政府采购市场内的交易活动。

再次,腐蚀了采购单位、采购机构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败坏了政府采购信誉。损害了政府在公众心中的良好形象。导致政府采购领域的幕后交易、和“暗箱操作”,滋生腐败行为,从而严重损害了社会公众对政府的信任程度,有损政府形象,影响社会稳定。

任何事物都是相互联系的统一体,只有各种预防措施联合进行才能真正标本兼治,还政府采购工作一个朗朗青天!

【呼声】采购腐败最终会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冲击社会保障体系的正常运转。尤其是在药品的采购中,支付给医院采购主管人员的高额回扣无疑提高了医疗费用的成本,并转嫁到患者身上,大大加重了患者的经济负担,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正常运转造成很大冲击。国家和有关职能部门要花大力气研究对策,控制和减少采购领域中的暗角与死角,确保阳光工程的良性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