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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贸易六国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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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我国企业在欧美市场遭遇的贸易摩擦愈演愈烈,当这些外贸企业在欧美市场屡屡受挫的同时,亚太地区的贸易门槛却是一降再降――2007年10月《亚太贸易协定》6个成员国正式启动了第4轮关税减让谈判。这让更多企业将目光投向周边各国……

来自FTA的热浪

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仅凭WTO的优惠政策并不能完全满足国家间的贸易需求,对于特定的局部区域,需要有更符合区域贸易发展的政策出台,这时,FTA(Free Trade Area)热浪便袭卷而来。FTA在东亚地区发展最为红火,各个国家都在不断地挖掘与别国经济上的“互补性”,并力图使这种“优势互补”发挥到极至。

据我国权威机构的消息,中国已经参加的FTA或自由贸易安排有:亚太经合组织(APEC)、《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协定》、《亚太贸易协定》,再加上与香港、澳门地区签署的《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及补充协议。除此之外,我国目前正在与亚洲、大洋洲、拉美、欧洲、非洲的28个国家和地区商谈11个FTA或区域自由贸易安排⋯⋯

在众多的FTA中,《亚太贸易协定》近期的第4轮谈判将给中国企业带来相当多的优惠。

《亚太贸易协定》的前身为《曼谷协定》,它是我国加入的第一个具有实质性优惠贸易安排的区域贸易组织,成员国包括中国、孟加拉、印度、韩国、老挝、斯里兰卡。从2001年5月正式加入,到2005年11月《曼谷协定》更名为《亚太贸易协定》,并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第3轮关税减让谈判结果,再到2007年10月《亚太贸易协定》6个成员国正式启动第4轮关税减让谈判,6国部长通过《部长宣言》及《原产地证书签发与核查程序》,《亚太贸易协定》为6个国家的经贸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亚太贸易协定》的核心意义在于成员国之间彼此给予特别优惠关税税率,并将这些经济联系比较密切、地理位置相近或相邻国家间的市场连成一片,形成一个共同的经济空间,各成员国的商品可以无阻碍地在这个共同的经济空间中自由流通,这也是FTA的宗旨。

制约企业的“瓶颈”

对于企业来讲,享受《亚太贸易协定》的特别优惠政策其实取决于两个要素:一是商品归类,是否在进口国给予其他协定国的关税减让清单范围内;二是原产地的判断,也就是说商品是否原产于协定国家。因此,原产地证书是企业出口货物在国外通关、享受关税优惠待遇的重要凭证。

根据规定,《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货物原产地判断标准包括:

(1)完全在某一受惠国获得或生产的货物标准,多适用于植物、动物、矿物等;

(2)非完全在某一受惠国获得或生产的货物标准:如果对货物进行的最后加工制造工序在该国境内完成,且用于加工制造的非原产于受惠国及产地不明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成份的价值占进口货物离岸价的比例不超过50%,则进行最后加工制造的受惠国即为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国。

曾经有一家贸易公司向海关提出这样的申请:“我公司从老挝进口了一批原材料,按规定应享受相关协定税率的优惠政策,因没能及时了解货品可根据海关总署的公告享受优惠的协定税率,所以未能按时办理原产地证书,多缴税款达2000多万元人民币,现申请予以退税。”

目前,许多企业都遇到了这样的问题,由于对贸易协定所规定的税目、税率不了解,或是进口货物时原产地证书的手续不够完备,导致货物通关后,又向海关申请退税,既造成了经济损失,也给海关的工作带来不便。虽然从理论讲,这类申请是合理的,但从海关管理的角度出发却存在许多监管难度,如货物已经入关,海关无法对货物进行查验核实;海关存在取证困难等。

对此,专业咨询人士建议,外贸企业除主动学习相关政策外,更应在货物入关前按规定办好手续,如:启动预先归类安排,提前申请办理原产地证书,或申请凭保证金放行,后补办原产地证书等办法通关,以免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这是目前企业在享受优惠协定税率时遇到的最大问题。

专业咨询人士告诉记者,除《亚太贸易协定》外,在其它贸易协定中,企业也经常遇到此类问题,虽然政府也通过多种渠道介绍协定的各项内容,但由于客观条件的制约,相关政府部门并不能广泛地组织政策的宣讲与学习活动,而第三方机构――专业咨询公司组织的宣讲和答疑活动,将成为有效的补充和交流平台。

咨询师分析:如何通过“海关”这道关

要适用《亚太贸易协定》规定的减让税率,则在进口报关时需向海关提交受惠国政府指定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明、进口货物有关的商业单证、运输单证、货物包装标志等,如货物是经第三方转运进口的,则还需提交《未再加工证明》,同时根据货物种类不同提交可能需要的其他监管证件。海关在审查原产地证书时,通常会注意:

1.原产地证书的发证机构名称、发证机构的签章是否与备案一致;

2.原产地证书所列进出口商名称、地址、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规格型号、重量、发票号及日期应与进口报关人提供的进口货物的合同、发票、装箱单等一致;

3.一个原产地证书只适用于一批进口货物,不可多次使用;

4.原产地证书应为正本;

5.原产地证书是否经涂改、字迹不清。

在进口货物时,企业应注意货物原产地的确定问题,同时准备相应的监管证件。可在货物实际进口前向主管直属海关申请原产地预确定。

相对于欧美市场的壁垒重重和俄罗斯市场的贸易风险,《亚太贸易协定》第4轮谈判的举行与2007年底我国调整进出口关税,给予了亚太诸国更优惠的协定税率,这些都无疑给企业打了一针“强心剂”,企业现在最应做的就是熟知相关政策,把握这一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