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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午餐吃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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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认为,相对于美国及其他发达国家,中国网民爱贪便宜、喜欢免费,所以中国才难以推行数字音乐付费下载。事实上,爱贪便宜是人类的共性,美国等国家对网民非法下载音乐的严厉法律制裁,才是背后的重要原因。

数字音乐市场蕴含着巨大的商机。2011年美国数字音乐销售额已突破12亿美元,苹果、亚马逊等公司凭借成熟的商业模式,不断从数字音乐市场赚得“真金白银”。相形之下,中国的数字音乐市场发展却一波三折,符合中国国情的成功的数字音乐商业模式至今依然遥不可及。

近日业内消息称,2012年底或2013年初,几大国际唱片公司将联合国内百度、QQ音乐、酷狗等网站,尝试采取音乐下载收费包月制度。全民“免费音乐午餐”是否将由此成为过去,而数字音乐的收费下载时代是否真的会如期而至?

毫无疑问,音乐版权必须得到保护,下载歌曲应该有偿付费。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保护,是检验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也是捍卫国家法治精神的客观要求。如果在网络时代的中国,音乐权利人无法从中获益,那么整个音乐行业的萎缩与暗淡将成为必然。海蝶集团CEO卢健表示:“免费午餐吃久了,就没有人做午餐了。”

很多人都有这样的疑问:为什么美国的数字音乐市场能够健康发展,而在中国却成为一个大大的难题?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以为,这与中国当下的知识产权法制环境密切相关。

其一,网民下载音乐行为的法律定性,中外大不同。有人认为,相对于美国及其他发达国家,中国网民爱贪便宜、喜欢免费,所以中国才难以推行数字音乐付费下载。事实上,爱贪便宜是人类的共性,美国等国家对网民非法下载音乐的严厉法律制裁,才是背后的重要原因。

美国早已将非法下载音乐列为违法行为,违反者最多可被判入狱5年,罚金可达25万美元(约合人民币160万元)。2009年,一名美国女子因其非法下载音乐被美国法院裁定罚款192万美元。近期,日本政府也通过了相关法令,非法下载音乐和视频行为将被视为犯罪,初次违法者即可被判监禁。

而在中国,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也就是说,中国网民下载音乐,不管是盗版还是正版,均不构成违法。虽然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今天,关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但要试图改变这种法律机制涉及多方面复杂因素,并非旦夕之功。

其二,对盗版音乐传播者的法律制裁,中外有区别。打击网络音乐盗版,关键在于盗版音乐的传播者,也就是提供音乐下载、收听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英美等国对侵犯音乐等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执行惩罚性赔偿原则。即,损害赔偿金不仅是对权利人的补偿,同时也是对故意加害人的惩罚,法庭判定的赔偿数额可以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而中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律机制下对侵权人采取的是补偿性赔偿原则。即:法院一般根据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害判定侵权人的赔偿金额,在无法查证实际损害的情况下,侵权人承担的赔偿不超过50万人民币。

在法律机制的推进和完善中,我们不能失去自我判断和独立思考的能力,不能忽视法律制度与本土国情的主从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