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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在家庭暴力中受害影响及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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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以妇女为被害对象的家暴行为严重侵犯了女性的人身健康权利,加速了社会的不稳定。如今我国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被害率更是逐年增加,这也反应了我国在法制、社会保护层面的不足。主要从以妇女为被害对象的家暴背景出发,分析妇女的被害原因及被害后果,进而提出法制、社会机制与妇女个体相结合的防治建议。

【关键词】 家庭暴力;妇女受害者;危害;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3-068-02

一、家庭暴力概念及特征

从2011年李阳家暴事件曝光以来,家庭暴力再次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其中以妇女为被害对象的家暴案件占绝大多数。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即对家庭暴力做了定义,“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家庭暴力的突出特点主要有:1、身份关系特殊,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一般具有亲属、同居等亲密关系,互动双方通常是生活在一起;2、隐蔽性,家庭暴力行为多发生在家中等密闭空间,目击者只有家中人,外人常常不得而知;同时,一些女性袒护丈夫,或者秉持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受到伤害也从不对外人讲,使得家暴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3、周期性,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和发展,往往呈周期性模式。每个周期通常包括积聚期、爆发期、平静期。加害人往往在实施一次暴力行为后,通过道歉、讨好、保证等方式取得被害人原谅后,经过一定周期再次实行暴力行为。在此过程中,加害人往往屡悔屡犯、始终不改,并呈现出"成瘾"的心理倾向。暴力周期的不断重复,使受害人感到无助和无望,因而受制于加害人。

二、家庭暴力的现状

家庭是社会构成的基本因素,家庭的和睦美好是衡量社会和谐的重要标准。

由于家庭暴力的隐蔽性以及“家丑不可外扬”等传统思想的影响,很多女性受到家庭暴力侵害后不对外人言明,也不会寻求帮助。但即便如此,李明蓉代表在今年两会上呼吁尽快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时指出,以福建省妇联受理的家庭暴力数据为例,2007年共受理1993件,占总量的15.6%;2008年受理2002件,占18.8%;2009年受理1832件,占19.5%;2010年受理1659件,占19.7%,2011年1至9月受理1244件,占23.7%。这表明,家庭暴力居各类问题前列。其中夫妻间实施家庭暴力占了绝大部分,达到90%以上。同时,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更是统计出,在近两年中,其受理的离婚案件,有50%是由于家庭暴力引起的。

上述情形表明,家暴现象在生活中是十分普遍的,家庭暴力已严重影响家庭和睦、动摇婚姻根基,同时它也给社会的和谐发展带来威胁。

三、家庭暴力的妇女被害原因

家庭暴力作为一种普遍性的社会丑恶现象,其发生原因也是具有普遍性的,纵观家庭暴力的各种特点,其产生原因也是有多方面的。

(一)妇女自身原因

从生理因素上考虑,妇女在体力、体能等身体特性方面,与男性相比处于弱势地位,面对施暴者的拳打脚踢等暴力,妇女通常无法进行实质上的反抗或者实施反暴力行为。另外,从性格原因上分析,很多女性性格柔弱,习惯逆来顺受。

(二)家庭原因

在家庭里,很多女性满足于做家庭全职太太,或者受到一些社会因素的影响难以找到满意工作在社会立足。妇女经济上难以独立逐渐依附男人,从而使得在家中更不独立,如此陷入恶性循环怪圈,这种情况下妇女即使被粗暴对待,也会选择忍气吞声、委曲求全;并且,若是夫妻双方婚姻基础差,婚姻状况不好,口角频发,这也会酿成家暴的悲剧;当然,男方的不良生活习惯或者人格缺陷,也是导致妇女在家暴中被害的一个重要直接原因。

(三)社会原因

在思想风气上,施暴者甚至妇女被害人受到封建传统思想遗毒影响,男尊女卑、夫权至上的思想根深蒂固,很多人甚至把丈夫打老婆看做天经地义的事,并且女性受到家丑不可外扬等思想的束缚,即使被暴力对待也只是憋在心里,不会去寻求社会甚至法律的帮助。

如今社会组织不尽力保护也会间接导致妇女的悲剧发生。公安局警察常对家暴案置之不理,认为仅是家事。妇联等机构只是单纯上门呵斥、教育施暴者等现象屡见不鲜。这种情况下,外界的保护措施根本不能有效制止家暴事件的发生。2010年8月,26岁的董珊珊因受丈夫王光宇的家庭暴力被殴打致死。让人难以相信的是,她在遭受家暴的四个月时间里,曾经8次报警,都被派出所拒绝介入解决。

(四)法律原因

家庭暴力在我国如此普遍且引人关注的另一大原因就是法律、法制层面的缺失,没有严厉缜密的法律网络惩治此类犯罪,以致犯罪人更加肆无忌惮,任意妄为。

1、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虐待罪、遗弃罪、重婚罪等罪名,但其多以造成严重后果为犯罪构成条件,并且其客观行为一般是实施了严重暴力行为。因此,一般家暴案件司法机关都认为是一般家庭私事而置之不理,只要不出人命,司法就两眼紧闭;同时,此类犯罪,我国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多以自诉为前提,真正由司法机关介入处理的很少,很多妇女根本无法在真正的司法实践中得到明显保护。

2、刑事诉讼程序中缺少对家庭暴力案件的专门诉讼程序以及证据规则。由于家庭暴力的隐蔽性,暴力事件发生时往往没有目击证人,并且案件一般发生在施暴者与被害人共同生活的家中,犯罪证据很容易销毁。如果施暴者对被害妇女没有实行特别粗野的暴力行为,没有在妇女身上发现明显被害痕迹或者施暴者直接否认伤痕由自己制造,则案件认定比较困难。并且,司法机关与社联等社会保护机构没有形成良好的合作体制,往往使得取证困难。

四、家暴对妇女的重大危害

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不仅在肉体上留下了累累伤痕,更是在心灵上留下了深刻的被害烙印与被害后遗症。

经常的暴力会直接破坏夫妻感情,甚至导致家庭破裂。被害妇女在持续遭受暴力侵害后,身心健康都受到严重损害,她们对人生的信念和生活的信心都被逐渐摧毁,有时甚至无法与他人正常交流,性格扭曲,一些受害妇女在长期的折磨、压抑、焦虑下,悲伤情绪无法发泄,极易出现偏激极端心理,精神失常、抑郁或者产生自杀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