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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待法官首先不虐待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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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待法官首先要不虐待法官。什么叫不虐待法官?不虐待法官就是不让法官做不可能做到的事。两造诉讼,必有输赢。赢者不一定都高兴,但输者必怨。期待法官做出诉讼双方都满意的判决,根本就是不可能的事,实在是强人所难。因此,在这方面花费精力和资源是很不明智之举。世界上不可能有人人都满意的法官。

不虐待法官就是不让法官做他不应该做的事。不管法官代表谁,代表国家,代表社会还是代表人民,不管法官是在天上还是地上,不管是中国法官还是外国法官,法官的职责都是定纷止争,听讼断案。除此而外,他没有义务做别的事。参加筹款活动,参加什么歌咏会等等,这些都不属于法官职责的范围。它们只会分散法官的注意力,浪费法官的精力和时间,而不会对法官公正办案有任何好处。

同理,不虐待法官就是不要用“非法”的标准衡量法官。法官是否需要考核,尚有疑义。即便是有考核的必要,考核的标准也应该以简为好,以法为准,而不应该用与审案决判无关或关系甚微的指标考核法官,决定法官的升迁和待遇。中国法官的考核措施和标准构成了一个繁冗复杂但不一定有成效的考核系统。

束缚法官的手脚也是虐待法官的一种表现。发生了纠纷找一个什么样的人解决?找一个某一方的亲戚朋友、关系网还是一个中立的第三者?答案不言自明。自然是一个中立的第三者。伸而言之,就是所谓司法审判独立。遗憾的是,时至今日还有人怀疑审判独立的确当性和可行性。既然我们把案子交给了法官,那就由法官说了算。就应该让法官自主决定,而不应该束缚他们的手脚。法官独立办案并不一定能保障司法公正,但法官不独立则保障司法公正的可能性更小。

法官有可能判错案,也有可能做不到公正,但不能就此而因噎废食,给法官戴上镣铐,把他们置于严密的监视之中,并且三天两头给他们紧螺丝,使法官无所措手足。法官的道德品行、思想信仰、价值取向等对公正判案都具有重要作用,应该注意培养。外界的监督制约机制等等也是公正判案的重要保障。但对法官的监督应该依据既定的法律程序,制定法规及采取纪律措施,在不影响他们独立判案的前提下督促法官尽最大努力做到公正。

公正有一个前提,就是判决必须公开,而且必须由审案法官签署。一场审判还不足以说明某位法官是否公正。只有法官在若干案件中所表现出来的一贯行为大致公正时,才可以说这位法官是公正的。这样人们才能知道对某一案件的判决是否公正,哪一位法官的判决一贯公正或只是偶尔公正,哪一位法官有真知灼见,哪一位法官只能做到平庸。我们把法官分成若干等级,但我们不知道这些等级到底意味着什么。它们只是因为便于区分隶属关系而设计的行政级别,还是基于对法官业务水平的一种评判标准?只有当判决公开后,我们才可能从各级法官判决的水平上看出法官的级别到底意味着什么。

不虐待法官也意味着给法官提供稳定的工作环境,不随意调动他们。熟悉的工作环境是专业工作者必备的重要条件。法官是专业工作者。他们需要熟悉的环境。频繁调动使他们经常处在陌生的工作环境中,直接影响他们工作的质量。像任何专业人士必须具有固定的专业的实验室或工作间一样,法官也有自己固定的工作室,不可随意搬迁。

当然,我们不仅不能虐待法官,而且要真正地善待法官。培养全民的法治意识应包括培养立法人员、各级官吏及行政人员对法官和法院的尊重。

要让法官秉公办案,必须先解除其后顾之忧。出于这一考虑,法官应实行高薪制和终身制,有了这样的制度保障,他才能更好地按照公平、公正的标准来判案。高薪虽然不一定养廉,但不少国家都在奉行这种制度。发达国家的法官年薪都高于或相当于国会议员和高级行政人员的薪金。高薪至少可以保障法官“不为五斗米折腰”。美国宪法规定,法官在位期间薪资不能减少,意在防止国会因法官做出不利于它的判决而惩罚法官。美国一位大法官曾说,法官高薪是法治的保障。香港基本法对法官的工资也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法官终身制则进一步为法官独立公正办案提供了保障。法官须经严格公开的程序予以任命,一经任命,除非法官犯有法律规定必须免职的重大错误,不可以轻易免除他的职务。这样,法官才会不因惧怕丢掉饭碗而畏惧强权,玩弄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