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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食品安全管制中扮演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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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食品安全问题逐渐成为近几年的热点,在食品安全管制中,又存在各种组织机构,然而政府始终都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在管制中的角色也应有相应的变化。文章主要阐述一下在现今经济社会中,政府应该怎样在食品管制中发挥自己的作用。

关键词:食品安全;政府管制;角色

中图分类号:F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6)06-120 -02

民以食为天,食品在人们生活当中占有不可或缺的地位。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们对食品的质量要求也在逐渐地提高。但是,我国近几年连续被媒体曝光食品不合格信息,比如:三聚氰胺奶粉事件、苏丹红事件、狗肉冒充羊肉事件、不合格一次性水杯事件等等。使得消费者对国内的食品生产商的信任一度下降,才会出现许多国内消费者到国外购买奶粉的事件。如果这种现象持续下去的话不仅会影响到我们的食品经济,影响更大的是大众的身体健康。所以,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棘手的不得不想出对策进行治理的民生问题。

一、政府在食品安全管制中的地位

我国的经济从计划经济发展到市场经济,在这一系列的发展变化中,政府所起的作用一直都占有不可小觑的地位。虽然近几年来一直倡导简政放权,这也是需要一个过程的,到目前为止,在食品行业政府还是起着最终裁决权的作用。这种以政府为主导的监管模式最大的特点体现为多头管制,计划色彩浓厚。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能散布在农业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九个职能部门。这些部门之间的具体分工是:农业部门负责初级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管、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表面上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分工明确。事实上,我国法律没有详细规定各个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因而存在着部门各自执法的问题。不过从食品安全管制机构来看,更能确定政府的重要地位。

食品安全管制的制度建构类型得到采纳的大概有三种。“私人契约+法院执法”“私人契约+法院执法+政府管制”和“私人契约+法院执法+社会监督+政府管制”。在近几年接连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也都证实了各种管制制度并没有起到预想的作用,不管是这三种哪一种机制,除了政府以外的其他组织在食品安全管制中并没有发挥出自己的真正作用,甚至并没有发挥作用。

二、政府在食品安全管制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一)利益角度下政府管制问题

究竟什么是安全?尽管一种食品要么安全要么不安全,但是其间的区别十分含糊。食品安全是相对的,它不是食品固有的生物特性。实际上我们定义安全食品是指在可接受水平范围内。对风险可接受性的判断基于认识水平、 公众意见、 价值观以及科学定义。当安全判断涉及价值观的时候,伦理选择便产生;当安全判断涉及商业利益或者其他自身利益的动机时,食品安全就进入了政治的范畴。食品安全在相应的法规中的界限也是模糊的,一般没人会去留意,如果政府或者有权的某人为了私人利益而稍微有所更改的话,或许本应该出现的安全问题就不会出现了。

作为衡量我国经济发展状况的重要指标GDP,它也就自然而然地成为了各省市衡量自己发展状况、表露自己政绩的最好指标。各省市政府无一不在大力抓经济生产总值的。就在整个社会都过于追求GDP的时候,才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食品安全问题,而且,政府的管制方面也会出现严重问题。一个食品企业的利益跟当地政府的利益是挂钩的,如果这个食品企业的食品质量出现了问题,那么这时政府就会面对一个博弈:选择公共利益还是政府利益。人的本性都是贪婪的自私的,且根据经济学原理每个理性人在市场条件下,都会选择使自己利益达到最大化的行为。再加上中央对地方政府考核的重要指标是GDP,就自然而然地出现政府隐瞒当地企业违规生产行为的现象。这样就会出现一个死循环,使得中国的食品行业食品安全问题泛滥成灾。仅仅媒体曝光的食品安全问题都数不胜数,谁又知道暗含的食品安全问题到底有多少个呢!政府作为食品安全管制中的主导力量,从这出了问题真是社会的悲哀。

(二)管制中出现的俘虏问题

管制俘虏理论指出,在实际管制过程中,除了管制者与被管制者之间的委托―关系以外,还存在公众与管制者之间的委托―关系。在公众与管制者之间的委托―关系中,关于管制合同执行的信息方面,管制者比公众具有较多的信息优势。在这种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管制者对管制合同的具体执行具有较大的自主选择权,从而可能产生道德风险问题。一方面,管制者可能没有收集被管制者的生产、经营成本和产品、服务质量等方面的充分信息,从而导致激励性管制合同不能随技术、需求的变化而及时变动,导致激励性管制合同往往会不合时宜。另一方面,信息不对称往往会导致管制者的机会主义行为。通过滥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和管制权力来谋取私利。相应地,会引发管制者被某些利益集团收买、俘虏的现象。管制合同的激励强度与被管制者的收买威胁正相关。高强度的激励合同,如价格上限合同将使被管制者获得较高的信息租金,被管制者可获得的信息租金越高,其收买管制者的倾向越大。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租金越大,发生寻租行为的可能性就越大。价格上限合同使管制者在设计价格上限时掌握很大的自由决策权,其决策将对企业利润具有很大影响。若管制者故意隐瞒被管制者掌握低成本技术的信息,被管制者将会因较高的价格上限而获得更大的信息租金。相比之下,低强度的激励合同受公众与管制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影响相对较少,对被管制者的收益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因而这种合同受到被管制者收买的威胁也相应较小。

(三)监管混乱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能散布在农业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九个职能部门。各个部门各自为政,制定出不同的标准,缺乏一个统一、合理的管理体系。

三、政府在食品安全管制中的角色转变

在过去的发展过程中我们也可以得到些许的经验教训,我们也在逐渐地打破管制中的政府垄断境况。但是,除了政府以外的其他组织部门实际上并没有发挥真正的作用。食品安全管制如果继续任由这种局面维持的话,那么食品安全问题会愈演愈烈。这就要求消费者、社会组织、生产者以及政府等多方力量的持恒来互相监督。政府在食品安全管制中的角色转变进一步说就是消费者部门、社会组织部门、生产者部门积极地参与到规制中来,打破只有政府一方出力而使社会食品安全力不从心的局面。

(一)加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

消费者是市场上重要的扮演者,质量不合格食品之所以会继续在市场上出现,那也是因为有需求。消费者对食品质量的鉴别能力以及意识不高,好多问题都是在“食品中毒”事件发生后才会去检验食品的质量问题。国家也应该制定一定的产品质量合格检验码供消费者识别。消费者作为监督部门的一部分应该发挥自己的积极作用,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及时的反馈和投诉。消费者更应该提高自己的食品安全意识,了解自己所扮演角色的重要性,知道自己身兼的重任,提高自己的维权意识,与其他部门齐心管制食品安全问题。

(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

一些类似于食品安全监督协会的社会组织,也应该发挥自己的作用,做到对食品安全真正的监督。作为一个组织或者协会,应该明确自己的任务与责任所在,组织内的每个人都应该秉着“社会上不再有食品安全事件”的精神来进行每一次的监督工作。作为一个社会组织,人员比较广,收集信息更多,利用这一优点,更要加强自己的监督力度。

(三)生产者自我约束

对于生产者来说,食品安全问题是其源头,不要因为自身利益去损害整个社会的利益。除了自身的道德约束外,还应该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强制要求。对于违规生产者的处罚力度也要偏重,否则在利益跟处罚之间的博弈就会倾向利益。其中最重要的还是要求生产者要有人性跟良知,切不可让利益冲昏了头脑,应该时刻提醒自己约束自己的行为。

(四)政府做到真正放权和提高自身监督能力

食品安全的管制由政府一家来监管是不够齐全的。要想做到真正的各个力量相互监督制约,政府就要放权,削弱自己的一家独大的地位。让社会各界力量都参与到食品安全管制中来。尽管倡导多部门的分工合作,但是政府在这之中的地位也是比较重要的,所以政府自身还要提高自身的监督能力。提高自身的执政素养,不要因一时的利益,不要因自身的利益而去选择损害人民和整个社会的利益。

参考文献:

[1]王俊豪.规制经济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9.

[2]袁文艺.食品安全管制的模式转型与政策取向[J].财经问题研究,2011,(07).

[3]满炫.从三鹿奶粉事件透视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管制[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9(03).

作者简介:

陈帆帆,河南财经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