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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向谁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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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一个仲夏之夜,8岁的丽丽向往常一样,接过爸爸给的零钱,下楼到附近一家小卖部替爸爸买了一瓶XX牌啤酒,又给自己买了冰淇淋。走到家门口,她将右手提着的啤酒瓶往地上一放,刚想敲门,还没直起腰,只听“彭”地一声,啤酒瓶突然爆炸,丽丽的右手、右眼、面部及腿部多处被飞起的玻璃碎片划伤。爸爸妈妈闻声急忙抱着血人似的女儿拦下一辆出租车赶到就近一家医院救治。经过半个多月的治疗,丽丽的外伤基本愈合,但右眼却因上眼睑疤痕而闭合不全,留下终身残疾。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家长误工工资及进一步的修面整容手术费共计3万余元。事故发生后,在赔偿问题上,小卖部业主和生产厂家却推诿责任,不肯赔偿。找业主,业主声称啤酒瓶爆炸是产品质量有问题,是制造商的事,与他无关;找厂家,厂家又说啤酒瓶发生爆炸是丽丽将啤酒瓶放置地上时用力过猛,受外力震动爆炸,与产品质量无关。面对高额医疗费和面容不整的丽丽,爸爸妈妈愁肠百结。

[分析]

首先,丽丽的家长应当求助于权威的技术监督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爆炸酒瓶进行检验,查明事故原因,明确赔偿责任主体,即谁应当赔偿损失。如果伤害系产品质量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即丽丽的受伤是因为放瓶时用力过猛,啤酒瓶受外力作用而爆炸,或丽丽不慎跌倒摔碎了啤酒瓶而致伤,那么销售者和生产者均不承担任何责任,而应由本人承担。如果伤害系产品质量引起的,即炸伤丽丽的啤酒瓶是由于抗冲击力、耐压力不合格而发生自爆,属于产品本身质量有问题,应当理直气壮地向该啤酒销售者或制造者索赔丽丽受伤致残的一切费用。

在这方面,我国消费和产品质量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1.产品质量赔偿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只要产品制造者或销售者不能证明自己所制造、销售的产品是合格的或证明是消费者、购买者故意违反使用规则,就应当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销售者要求赔偿。

本案中,如果经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验证,啤酒瓶爆炸确系由于抗冲击力、耐压力不合格而发生自爆,丽丽的法定监护人(家长)可以向小卖部业主要求赔偿,该业主可向生产者追偿;也可直接向该产品的生产厂家索赔。无论是销售者还是制造者都不得推诿,规避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其次,应当选择最佳的索赔途径,即通过什么方式获得赔偿。本案中,丽丽家长可采用和解、调解、诉讼等方式为丽丽讨回公道。丽丽家长可先与啤酒生产厂家或小卖部业主任一方经过协商,就赔偿额度自愿达成合意,即通过和解方式解决损害赔偿;如果和解不成,再通过第三人(如技术监督局、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的帮助(即通过调解),与啤酒生产厂家或小卖部业主达成解决纠纷的合意。以上两种方式都属于非司法途径,是建立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基础上的,任何一方或第三人都不能强制任一方就范,尽管简便、快捷,但无强制性。如果上述两种方式都不能解决问题,丽丽家长应当勇敢地走向法庭(打官司),将啤酒生产厂家和小卖部业主推向被告席,通过司法途径为小丽丽讨回公道。

本案涉及到当前一个值得家长们关注的问题:在消费领域如何维护孩子的人身健康不受侵害、依法保障孩子们的合法权益?近年来,许多商家利用目前我国大多数家庭只有一个独生子女的特点,瞄准独生子女,想方设法制造和销售大量“儿童产品”,向千千万万个独生子女家庭“倾销”。一些不法商贩一味追求经济利益,忽视甚至故意降低产品质量。据权威机构抽样调查显示,仅上海一地,在抽样调查的38种电动玩具中,只有18种合格,而最受孩子们喜爱的乳酸类,合格率仅为86.7%,冰淇淋合格率仅为64%。当这些不合格产品进入儿童消费领域后,有多少活泼好动的孩子因电动玩具漏电而受伤致残?多少天真可爱的孩子因食用了变质甚至有毒的酸奶或冰淇淋而中毒?又有多少像丽丽这样的女孩惨遭劣质啤酒瓶炸伤毁容?当这类不幸事故发生后,随之而来的又是为索赔而伤心费神的纠纷!本案给家长的重要启示是:一方面,家长要懂得一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时也要让孩子们知道一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旦发生因不合格产品使孩子致伤致残等不幸事故后,要依法向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讨回公道;另一方面,不要随便给孩子买那些质次价廉的儿童用品,同时也要告诫自己的孩子,不要随便到街上摊点买吃的、玩的东西,以免“祸从口入”、“害从手出”。

法律意识的觉醒和自我保护能力的增强是防范劣质儿童产品“侵入”的良方。图/孟石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