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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助你快乐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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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已经成为人们节假日不可或缺的一项家庭活动。流连于山水之间,倘佯在名胜之中,看到的是美景,快乐的是心灵。可是,在家千般好,出门事事忧,踏上旅途,就一定是坐上了“快乐大巴”吗?

行程谁作主,会不会马不停蹄赶景点?钱包谁作主,会不会疲于奔命忙购物?权利谁作主,会不会受了委屈肚里吞?或许,人在旅途,总会碰上些堵心的事儿,不过,随着2013年10月1日《旅游法》生效实施,旅途中发生的烦心事必将渐行渐远。共10章112条的《旅游法》,从旅游者、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督管理、旅游纠纷处理等方面作了详尽的规定,为旅游者戴上了法律“护身符”,助人们快乐旅行

合同应依法,

你的行程你作主

2012年冬天,宋女士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七日双飞海南游”。 踏上行程后,她发现原本时间宽裕的旅程被安排得异常紧凑。

在亚龙湾,导游只给了30分钟的时间,她刚刚感受了蓝天大海、椰树依依,就只能恋恋不舍地离开;在东山岭,导游给了一个小时,她爬到半山腰就不得不遗憾地返回……然而,安排的购物活动却时间充足,本来合同中只约定了两次购物活动,导游在车上不停游说,巧舌如簧,使同车不少旅游者怦然心动,后又增加了三个购物地点。宋女士淡定如水,购物活动只看不买,经济上倒没有多大损失,只是这购物活动挤占了太多的游览时间,且导游见了她这样两手空空的“小气鬼”,脸色十分难看,让她不爽。

海南游回来,南国美景没留下多少印象,一肚子的憋屈却郁积于胸,可宋女士也没有什么办法,因为旅游合同中规定的项目虽然“蜻蜓点水”般走了过场,在时间上“短斤少两”,可毕竟都兑现了,从合同上去挑旅行社的毛病,道理上讲得清,法律上却道不明……

解读:

外出旅游,如果把吃、住、行、游、购、娱等活动一并打包交给旅行社,《旅游法》称之为包价旅游。包价旅游,是当前人们选择的最主要的旅游方式,旅游者和旅行社之间的权利义务,由旅游合同来约定。旅游合同是旅游者的法宝,可旅游合同多是格式条款,是旅行社预先拟订的,是不是都由旅行社说了算,旅游者只有点头的份呢?翻开《旅游法》,不难得出答案。《旅游法》以19条的篇幅,在第六章就“旅游服务合同”作了专章规定,这些规定,概而括之就是一句话:你的行程你作主。

这主要体现为游览的项目与时间。旅游合同中,哪些内容必须有,《旅游法》上有要求。旅行行程安排,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自由活动时间安排都是旅游合同中不可或缺的内容,而且在旅行行程开始前,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把这些必选项纳入旅游合同,而且不是笼统的规定,更有细节的要求,让旅游者对自己的行程一目了然,导游再要在游览时间上“掐头去尾”,随意侵占,白纸黑字的合同摆出来,导游只能听你的意见,按合同行事。应当注意到,自由活动时间安排,也是旅游合同的必备条款,把自由活动明确了,导游再用自由活动来做文章,打购物等“球”,可就不行了。

你的行程你作主,不正是这样吗?《旅游法》实施后,假若宋女士再来一次“七日双飞海南游”,必定是另一番风景,另一番感受……

收费须有据,

你的钱包你作主

尹先生等7人报名参加了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港澳5日纯玩团,每人交付3680元旅游费及小费200元。

然而,等飞机落地香港,一切都变了样,纯玩团名不符实,玩的时间远比不上购物的时间。对于导游安排的购物活动,尹先生等人先是以拒绝进门表示抗议,僵持半个小时后,不得不妥协。他们接着打算,进了购物店不买任何物品,可导游不干,不买东西就不走。他们在香港人生地不熟,没办法,只得再次低头,在导游的威逼利诱下每人买了几千元的物品。更让他们恼怒的是,旅行结束回家一看,这些物品质量都有问题。

尹先生等人把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5万余元,并为他们购买的价值数万元港币的项链、摄像机等物办理退货。经法庭调解,旅行社最终同意为尹先生等人办理退货,纠纷和解结案。

解读:

旅游要花钱,这钱要花得明明白白,可踏上旅途,这花钱的事儿,会不会人在江湖身不由己,你的钱包自己还完全作得了主吗?过去,一些不规范的旅行社和无良的导游可能会有不少“花招”,不过,《旅游法》实施后,这些“花招”统统被圈入,如若触犯,必遭重罚。

对“零负团费”零容忍。所谓“零负团费”,是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零负团费”不仅扰乱了正常的旅游市场秩序,而且旅行社以低价揽客后大肆宰客,严重侵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对待“零负团费”,《旅游法》采取了“零容忍”的态度。

强迫购物不被允许,自费项目完全自愿。旅游中,导游将旅游者带到特定场所购物,从中收受回扣,是人尽皆知的行业惯例,其间强迫购物事件时时发生,为旅游者痛恨。而在旅游中加一些自费项目,也是经常发生的事,这是导游增收的一个途径。不过,处出旅游,购买一些当地特产,并不为所有旅游者所排斥,而增加一些自费项目,也为一些旅游者所欢迎,因而《旅游法》采取了灵活的处置方式: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套票、单项票可自由选择。旅游消费,门票必不可少。《旅游法》在景区门票上作了不少文章: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景区门票不合理,旅游者可以“用脚投票”,不去;景区欲用“套票”套住旅游者,对不起,套不住,因为选择购买单项票,是旅游者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