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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合同形式合理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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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国有控股公司集团ZE,下属两家独立核算子公司。这两家公司分别设在某省的A市以及另一省的B市。集团及子公司主要从事电厂设计、咨询、设备安装等,2003年、2004年、2005年三年集团实现年平均收入30000万元,其中工程设计费约1000万元,设备费约13000万元,设备工程安装费约16000万元。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公司每年实现上缴营业税为:(1000×5%)+(13000+16000)×3%=50+870=920(万元)

2005年9月底,企业聘请注册税务师进行专项咨询筹划,注册税务师了解到集团以及子公司内部和外部情况如下:

公司拥有相对固定的客户,一般工程均由集团承接并由集团进行分包,集团一般担任设计任务,由子公司负责工程施工以及设备采购和安装。

集团内部设有采购处,负责集团设备采购协调,一般由子公司根据合同提出申请,经集团审批后由采购部门统一洽谈,但以子公司名义购进并签订合同及付款,设备年平均毛利率约为5%。

由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各地都已经转发,但A市所在省份进行了列举,工程设备均可以从营业额中扣除,B市没有列举,同时要求企业必须按全额上缴营业税。

总承包合同可以按需求分割为设备安装以及土建部分,分别承包是可行的。

注册税务师筹划如下:

将设备采购部分立,成立独立核算专门设备公司甲公司,负责集团及子公司设备采购供应,主要是考虑无论是A市或B市子公司单独采购,都将有可能被征收增值税。从而使流转税负增加。

由于甲公司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能在供货时取得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在集团与客户进行协商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甲公司与客户签订设备供应合同。

工程承包协议签订时,将设备安装工程分包给A市子公司,其他工程分包给B市子公司,同时方案还规划了利润及所得税,同时保证两个子公司分包价格为同类工程市场价以内。

按2005年营业收入

测算2006年应缴流转税:

设备约为13000万元由甲公司采购,设备采购成本为12380万元,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2380÷1.17×17%=1798.8(万元),应缴增值税为:13000÷1.17×17%-1798.8=90.09(万元)。

A市子公司分包10000万元设备安装工程,负责设备安装,由于设备实际为甲方提供,不必计入营业额,应缴营业税为:10000×3%=300(万元)。

根据B市子公司每年工作量及工程实际,由其分包剩余6000万元土建及施工,应缴营业税为:6000×3%=180(万元)。

仍由集团公司负责设计,工程设计费1000万元,应缴营业税为:1000×5%=50(万元)。

合计应缴营业税及增值税为:90.09+300+180+50=620.09(万元)。

筹划结果:筹划后比筹划前节省流转税920-620.09=299.91(万元);

同时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为299.91×(7%+3%)=29.99(万元)。

合计少缴流转税:

299.92+29.99=329.91 (万元)。

文章来源:圈网你我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