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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反倾销案添企业胜诉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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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9日,欧盟高等法院对新安化工集团诉欧盟草甘膦反倾销一案,做出了终审判决,认定欧盟对新安化工采取的最终反倾销措施无效,驳回欧洲理事会的全部上诉请求,新安化工集团获胜。

该判决是欧盟首次对中国企业是否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作出详细解读,将为今后司法实践提供判例。

在判决书中,欧盟高等法院首次对“市场经济地位”、“国有控股”、“国家重大干预”等名词进行了深入解析,并做出了“‘国家控制’并不等于‘国家重大干预’”的裁决,不受国家重大干预的国有或国家参股企业,可以获得欧盟的市场经济地位待遇。

这一决定将可能大大减少中国出口企业面临的反倾销税率,并激励企业积极应诉不公正的国际贸易裁决。

八年反倾销诉讼拉锯战

这是一场历时八年的反倾销司法诉讼拉锯战,新安化工在这场贸易战中投入了巨大的财力和精力,过程艰难曲折。

记者从新安化工公司7月24日的公告中了解到,2000年2月,欧盟委员会对中国产草甘膦征收48%反倾销税,2003年到期后进行复审调查,新安化工独自应诉并要求享受市场经济地位待遇。2004年9月,欧盟否决了新安化工的应诉要求,决定对中国草甘膦征收29.9%的反倾销税。

翰宇国际律师事务所律师万思德告诉记者,欧盟委员会拒绝新安化工的最主要原因是,新安化工的最大股东是中国政府,所有董事均是国家官员或国有公司官员。由此,欧委会认定公司受到了政府的重大干预,不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营的,因此拒绝给予市场经济待遇。欧委会并没有调查中国政府是否真正干预了公司的决策和整体运营。

没有市场经济待遇就意味着,欧盟委员会将以第三国为参考,计算中国产品的反倾销幅度,因而征收高额反倾销税。

“事实上,公司确确实实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营的,并没有向欧盟倾销产品,”新安化工集团法律部经理翁新红告诉记者。为了维护正当的权利,获得一个公正的裁决,新安化工于2004年12月至欧盟初审法院。

长达五年之后,2009年6月欧盟初审法院做出判决,对新安化工取消征收最终反倾销税。但欧盟理事会不服,同年8月向欧盟高等法院提出上诉。

2012年7月19日,欧盟高等法院作出判决,驳回欧盟理事会的上诉,并判令欧盟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承担自身费用,同时责令欧盟理事会向新安化工支付诉讼费。

法院认为,欧盟负责调查倾销的机构一欧盟委员会和欧盟理事会,仅依据国家对企业存在控制即裁定国家对企业实施了重大干预,并据此拒绝给予该企业市场经济待遇,违反了欧盟相关的法律。终审判决支持了初审法院的结论,认定新安化工集团符合市场经济地位的标准。

至此,一场历时八年的反倾销司法诉讼拉锯战,终以中国企业大获全胜而告终。此案成为欧盟法院认定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地位的首个判例,新安化工也由此成为在欧盟两级法院挑战欧盟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不公平裁决,并第一个两审全胜的中国企业。

市场经济地位之争

企业市场经济地位(MET)在中欧贸易纠纷中起到关键作用。一般而言,对于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公司,在反倾销调查当中,按照该公司提供的信息来计算倾销幅度,而不是参照第三国,通常结果会大大低于没有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公司。

“欧盟限制中国产品出口的主要手段,就是以不符合‘市场经济地位’标准为由,征收高额反倾销税,”翁新红告诉记者,“我们这个案子打得这么艰难,就是因为我们所争取的‘市场经济地位’损害到了欧盟的杨心利益。”

根据欧盟法律,为了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出口生产商必须证明他们符合欧盟认定MET的所有5个标准。第一个标准是,“企业根据市场供需情况,作出定价、成本、投入等方面的决策,没有受到国家重大干预,同时主要投入的成本本质上反映了市场价值”。

7月19日的终审判决书称,“新安集团的国有控股并不自动地表示其受到了国家的重大干预”,并通过新安集团提供的材料认定其并未受到重大国家干预。

判决书第78段写到;“‘国家控制’原则上不等于MET第一条标准中的‘严重国家干预’,因此欧盟理事会和委员会必须考虑,此案中生产商提交的有关公司运营的事实、法律和经济环境的证据”。第83段写到:“国家控制在性质上不是不能与市场经济条件并存的。”

“这是欧盟第一次将国有控股与国家重大干预做出明确区分,对于中国国有企业,是非常积极的判决。为中国国有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地位提供了新的希望,当然前提是满足MET的5个标准。”万思德律师说。

“但这并不表明,今后中国企业申请市场经济地位会将变得很容易。”万思德提醒说。

法院认为(判决书第86段),虽然国有或国家控股公司的商业决策,并一定是扭曲的,但是“在一个非市场经济国家,由国家事实控制的公司,其管理是否充分独立于国家,是否根据市场信号自主做出价格、成本和投入方面的决策,值得严重怀疑。”也就是说,中国国有企业很可能不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行的,但欧盟委员会在拒绝给予MET之前,必须核实由该企业提供的证据。欧委会在新安化工这一案件上,没有做到这一点。

此外,万思德指出,欧盟高等法院的某些陈述,可能会加强欧盟委员会更加严格地执行MET五个标准的自由裁量权。而这可能会对包括国企在内的所有中国企业,在申请MET过程中,产生负面影响。

法院还认为(判决书第90段),即使公司能够证明,其商业决策完全基于市场信号,不受国家干预,但如果“国家严重干预了市场力量的运作”,该公司仍不能获准MET。这令人担忧。万思德说,在最近针对中国的多次反倾销调查中,特别是针对基本钢铁产品(HRC,盘条等)等上游行业的调查,欧盟委员会拒绝了中国企业的MET申请,理由是中国原材料的价格低于相关国际价格,这表明国家干预导致了扭曲。因此,现在欧盟委员会一旦发现中国原材料的价格低于国际市场上同样原材料的价格,将有更多的自由拒绝给予中国企业MET。

欧盟反倾销重点或将转移

八年讨回一个说法,而受益的不仅是新安化工。“中国的国有参股企业可以松一口气了,它们的市场经济地位申请将不会由于国家参股而被拒绝。”万思德告诉记者。

此案为中国企业今后应诉欧盟反倾销案件提供了判例依据,并给所有中国出口企业带来了希望。翁新红告诉记者,自从2009年新安化工初审胜诉之后,多家中国企业受到鼓舞,纷纷积极应对国际贸易纠纷,取得了多次胜利。

然而,中国企业必须保持谨慎,法律人士称,是否给予一个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地位”,欧盟委员会具有非常大的自由裁量权。

同时,专家表示,此案对推动欧盟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的作用同样有限,不到WTO规定的2016年的时限(即中国人世15年后),欧盟不会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分析人士担心,欧洲债务危机,以及失业率高企的压力将迫使政客们对中国采取更强硬立场,更多案卷会接踵而来。

万思德认为,今后欧盟委员会将把反倾销调查的重点,由国家参与转移到上游原材料市场的扭曲上,最近的反倾销调查都强化了这一趋势。

他建议,中国企业通过监测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的国际价格,驳回欧盟委员会对中国上游行业扭曲的指控。欧盟倾向于将欧盟或者美国的价格视为“国际价格”,这明显带有偏见。中国可以申请将土耳其、拉美国家、亚洲市场经济国家等,加入到国际价格参考国范围内,以在法庭上应对欧盟的反倾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