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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院改企建制与财务关系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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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S6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建立现代化的企业制度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也是目前勘测设计院改革的重头戏。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后,无论是企业与国家,还是企业与员工以及企业集团内部各成员之间的财务关系,都将发生根本变化。认清和正确处理这些关系对勘测设计企业生存、发展、壮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勘测设计企业与国家的关系

企业与国家是两个不同的利益主体。作为国家政权组织,国家机器要正常运转,必须有足够的经费来源,其中主要部分是税收,因此,国家与企业之间存在征税与缴税的财务关系,其实质是国民收入的分配问题,它体现了企业局部利益与国家整体利益的关系。作为国家要制定合理的税种、税率,实现国家与企业间利益合理分配;作为企业,应有全局观念,依法缴纳各种税费,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和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勘测设计院由于长期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勘测设计产品的定价权由国家控制,且部分勘测设计单位仍保留少量的事业费,现阶段勘测设计单位无力全部履行对勘测设计收费的纳税义务。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勘测设计企业与国家的财务关系将进一步规范,勘测设计单位的实际税赋将会增加,同时事业性拨款也将会取消。

二、勘测设计企业与出资人的关系

企业是由包括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在内的出资者共同出资设立的,没有出资者就没有企业。企业是出资人的企业,出资人是企业的“业主”;企业是出资者经营资本的载体,企业经营者凭借出资人的资本,通过负债和经营,获取利润,满足出资人对资本增值的需要,也使企业继续生存和发展。企业中,企业与出资人的关系是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财务关系。

出资人对企业的出资,在存续期间,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一旦企业破产出资人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破产清算后的财产不属于企业,而属于出资者。

出资者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但出资者并不直接拥有企业的全部收益权,企业的收益是企业自身财产的一部分,只有按政策规定进行利润分配时投资人才能得到投资收益。因此,在出资人与企业之问,存在着利益分配问题。这是现代企业制度即公司制企业中最为重要的财务活动,它不仅关系到企业与资人的利益,也关系到企业与员工,以及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因此,对出资者的利益分配问题,只能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公司章程,由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改制后的勘测设计企业改变了国家出资单一的问题,但初期的出资人除企业员工、关联企业外最主要还是国家,并且一般由主管部门代行国家出资人的权利。

三、勘测设计企业与债权人的关系

勘测设计企业仅仅依靠出资人投入的资本是不能满足生产经营和企业发展的需要,尤其是把创建国际型工程公司作为发展目标的勘测设计企业,还必须依靠负债,筹集大量资金,包括银行贷款和发行长期债券等,这些资金的出资者是企业的债权人。

债权人对企业出资的目的同样是确保资金的增值。但这种增值不同于资本增值,而是在一定的利率范围内的增值。所以,企业与债权人之间必须签定合同、契约,双方按签定的合同契约各自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企业按合同、契约还本付息,以信誉保持企业与债权人平等合作关系和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

企业与债权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改制后的最大变化在于勘测设计企业是以全部资产对债权人承担有限责任,而不再是无限责任。

四、勘测设计企业与员工的关系

员工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参与者,企业则为员工提供生产经营活动的条件和场所。员工是为了取得合理的工资报酬而劳动,出资者是为了获取丰厚的利润而投资。在企业成本核算中,员工的工资与企业利润成反比。因此,员工与企业在利益分配上永远存在矛盾。改制后的勘测设计企业处理好员工与企业在利益分配上的矛盾非常重要。

(一)实行工资总额控制制度

勘测设计企业应在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制定本企业的工资总额计划,实行工资总额控制,以保护出资者的利益。同是,还必须依法制定员工最低工资标准,无论企业效益如何,必须保证员工的最低工资收入,以保护员工的基本生活条件。

(二)工资总额增长与企业效益增长挂钩

勘测设计企业效益的增长,直接来源于员工的创造性劳动与生产资料的结合,这部分增长的效益,出资者可以享有,劳动者也可以享有,因此,勘测设计企业必须制定工资总额增长与企业效益增长挂钩的制度与具体办法,保证员工在企业收益分配上的公平、合理。

(三)积极探索科技型勘测设计企业收益分配的新途径

勘测设计院改制为科技型企业重在科技,勘测设计企业在实行按劳分配时应充分考虑掌握高新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创造性的脑力劳动价值,应将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等技术要素参与分配。技术人才、高级管理人员持股使其具有劳动者和出资人的双重身份,以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创造性和对企业的关切、参与意识。

五、勘测设计企业与成员的关系

勘测设计院尤其是大型勘测设计院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后将形成一个在《公司法》规范下的企业集团。集团各成员筹资、投资、生产经营等各项经营活动的开展,其相互之问必然发生投资与分配、上转与下拨、往来与清算等一系列财务关系。

企业成员之间的财务关系,应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企业集团章程予以明确,以《公司法》规范企业成员之间财务关系,是基本的财务关系;以企业集团章程规范企业成员之间财务关系,是契约关系。

(一)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财务关系

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财务关系

母公司与子公司都是具有法人主体地位的,能独立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母子公司的财务关系是由它的基本关系即产权联结关系决定的。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形成子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本金,按照资本保全的原则,子公司在存续期间,母公司不得任意抽回资本。但母公司可依法在股东之间或向股东以外的其他投资者全部或部分转让自己拥有的资本。

母公司凭借对子公司拥有的资本份额享有子公司的收益分配权,子公司应按同股同利的原则分配给母公司投资收益。

母公司可以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对子公司的重大财务活动,如投资决策、融资决策、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等行使表决权和审批权。

子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法人财产有处置权。

当子公司破产时,母公司依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母子公司之问发生的勘测设计分包,劳务、财产转让等经济往来都将依照合同、契约采取商品交易的方式进行。

以上表述的是母子公司最基本的财务关系。在确定母子公司财务关系时,必然要涉及到母公司管理费用问题,尤其是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初期显得非常重要。

(二)母公司与分公司的财务关系

母公司与分公司是上下级隶属关系。它的财务关系根本不同于母子公司,主要特征是:

母公司拨付一定经营性资产,授权分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分公司存续期内,母公司根据分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与可能,随时增加或减少投入的资金;

母公司采取经济承包、目标管理等形式,使分公司成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以便对其进行考核、奖惩。

分公司于税前承担母公司的管理费用;

分公司的成果全部上转母公司,由母公司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

分公司没有对外投资权;

母公司最终承担分公司的经营风险。

对勘测设计企业集团而言除上述财务关系外,还存在与相关企业之问,内部各成员相互问的财务关系;子公司之间,分公司之问,子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等财务关系。尽管这些财务关系行为大多都在同一集团内进行,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改企建制的深入和规范,认清和正确处理这些财务关系,必将对增强企业集团的凝聚力乃至企业的生存、发展、壮大产生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