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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转正”期辞职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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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案例回放】

张海于2006 年3 月22 日应聘到A 公司从事销售工作, 签订了两年半的合同, 公司规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合格后工资增长1000 元,双方同时约定违约方应赔偿对方2 万元的违约金。2006 年6 月28 日,A 公司人事部门让张海提供一份工作总结,以便讨论张海的转正问题,而张海却提交了一份辞职报告,并于当天下午开始就不再到公司上班了。以后的近半个月,A 公司都联系不到张海,三周后,张海委托他人办理交接,并让委托人代领他上个月的工资。

现在A 公司的人事经理很头疼,说张海违约吧,因为还没有办理转正手续,要是认定还在试用期内,张海的辞职就是合法的;可是从时间上来看,张海辞职的时候已经过了试用期几天了,而且他这么一走了之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司运营。对张海的辞职到底该怎么处理呢?

(案例提供:中国劳动争议网)

【本期专家解答】

付迎涛:中国人力资源法律网主编、北京正仁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事务部部长

公司与员工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试用期限。试用期是个确定的时间范围,超出了试用期最后一天,在法律上就将认定为已属“转正”。所以让人力资源经理为难的转正时间判断其实很简单,“转正”手续是否已经办理并不决定劳动合同是否越过了试用期。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了违约责任,如果该违约责任是指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则针对于本案情况,该员工应向公司承担该违约责任。员工提出辞职,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应当提前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但本案中,该员工提交了辞职报告后就再未到公司上班,这是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程序的。A 公司人事经理应对于该员工的违法违约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提起仲裁申诉,要求该员工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如果公司为该员工提供了入职培训上的资金投入或招聘录用费用,则在仲裁申诉时一并提出赔偿要求;如果该员工的离岗行为给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针对该经济损失也可以提出赔偿要求。

【本期案例征答】

我拿患乙肝的员工怎么办?

王先生是一家橡胶制品公司的人力资源经理, 在本月一开始便遇上了这样的问题:公司在3 月底进行年度身体健康检查时, 查出公司有两名职工患有乙肝(小三阳),公司担心传染,便根据劳动法规相关规定给予了二人各六个月的医疗期, 并每月照常发放他们的基本工资, 到本月初医疗期满后, 公司仍担心乙肝会在公司内传染,便决定解除劳动合同,按劳动法规相关规定给了二人经济补偿金。

但二人领完经济补偿金后,却认为公司以此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是歧视行为,要求恢复原来的劳动合同,否则将上诉到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小王现在很是头疼,本想息事宁人,结果还被扣上了歧视的帽子,眼看事情却越闹越大……

( 案例提供:中国劳动争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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