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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交易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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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年初,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2011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提出:“加快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扩大直接融资。抓紧启动中关村试点范围扩大工作,加快建设统一监管的全国性场外市场。”全国两会过后,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十二五”期间,场外交易市场建设将分步推进:一是鉴于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相关基础准备工作相对成熟,将首先允许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具备条件的未上市股份公司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公开转让,进一步探索场外交易系统运行规律和管理经验;二是在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基本形成并稳定运行后,将市场服务范围扩大到全国具备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试点范围的扩容成为今年证券业界的热门话题,业内人士称之为“新三板”市场建设。

“新三板”市场现行交易制度

根据自2009年7月6日起施行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目前国内“新三板”市场交易制度包含如下主要内容:

1、交易主体:参与挂牌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具体包括机构投资者、公司挂牌前的自然人股东、通过定向增资或股权激励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或司法裁决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协会认定的其他投资者;其中,挂牌公司自然人股东只能买卖其持股公司的股份。

2、交易标的:按照法律法规可以转让的挂牌公司的股份。挂牌公司是指股份在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的非上市公司。

3、交易方式: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必须委托主办券商通过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办理。主办券商是指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授予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4、委托方式:投资者的委托方式分为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三种。其中,意向委托不具有成交功能。投资者单笔委托股份数量不得少于3万股;少于3万股的,只能单向卖出。

5、成交方式:投资者双方达成转让意向后,可采用成交确认委托方式成交。投资者也可采用成交确认委托方式与对手方的定价委托成交。

综合上述,“新三板”市场现行交易制度呈现以下特点:

1、要求参与交易的投资者具有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

对于机构投资者,现行交易制度未做限制。对于个人投资者,只允许公司挂牌前已拥有公司股份的个人或公司挂牌后通过定向增资、股权激励、继承、司法裁决等方式取得公司股份的个人参与交易,并且只能买卖其持股公司的股份;简而言之,个人投资者只能对其持股公司的股份进行增持或减持。相对于主板和创业板,“新三板”市场风险较大,交易制度对个人投资者参与“新三板”市场交易予以限制,主要目的是保护个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引导个人投资者理性参与“新三板”市场证券投资,促进“新三板”市场健康发展。

2、委托与成交方式具有明显的场外市场特色。

“新三板”市场现行交易制度规定:投资者可以采用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三种方式委托主办券商买卖股份;其中,意向委托不具有成交功能。投资者在意向委托的基础上达成转让意向后,买卖双方可通过成交确认委托方式成交;投资者也可通过成交确认委托与对手方的定价委托成交。

虽然现行交易制度规定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必须通过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让,采用集中交易模式,但是“新三板”市场的委托与成交方式体现了以议价方式进行股份交易的场外市场交易特征。这与沪深证券交易所所采用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有明显区别。

3、最小交易单位包含的股份数量较多。

“新三板”市场现行交易制度规定:投资者委托的股份数量以“股”为单位,每笔委托股份数量应为三万股以上。投资者证券账户某一股份余额不足三万股的,只能一次性委托卖出。这与沪深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小交易单位为一百股相比具有较大差异。

在“新三板”市场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公开发行股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其股东数量不能超过二百人。再者,参与“新三板”市场的交易主体主要为机构投资者,其投资规模较大,个人投资者只能对已持股公司进行增持或减持。所以,最小交易单位为三万股符合“新三板”市场的实际情况。

做市商制度

所谓做市商制度,是指在证券市场上,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证券经营法人,在其愿意的水平上不断向交易者报出某些特定证券的买入和卖出价,并在所报价位上接受公司或其他交易商的买卖要求,保证及时成交的证券交易方式。

充当做市商的券商应具备下述条件:

1、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和足够的证券库存,有能力充当市场交易者的买卖对手方,可以满足投资者的交易需要。

2、具有管理证券库存的能力,可以胜任库存证券的风险管理。

3、要有准确的报价能力,熟悉自己经营的证券并有较强的分析研究能力。

成熟的做市商制度有利于增强市场的透明度。由于做市商对市场信息的了解程度远远超过普通投资者,他们可以对包括挂牌公司在内的信息来源进行各方面的汇总分析,从而提高市场的透明度。

做市商制度有利于维持市场价格和交易的稳定性。做市商通过股票价值的发现来确定稳定的双向报价,使股票价格不会随供求关系在短期内随意波动,从而使股票价格保持一定的连续性。当市场出现过大的卖压时,由做市商充当买方;当市场出现抢购风潮时,由做市商充当卖方;从而维持市场交易稳定。

做市商制度有利于提高市场的流动性。由做市商充当市场投资者的交易对手方,使投资者随时可以找到交易对手,可以保证市场有较高的流动性。

“新三板”市场扩容后,变更现行交易制度有无必要

建设统一监管的全国性场外市场,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必然结果。监管部门稳妥起见,“新三板”市场扩容不会仓促推出。坊间传闻,“新三板”市场扩容后,将引入做市商制度。

笔者认为,是否有利于加快转变当前经济发展方式,优化国内经济结构和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科学发展;是否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控制资本市场系统性风险;是否有利于为挂牌公司、投资者营造良好投融资环境,促进挂牌公司快速健康发展应当成为“新三板”市场交易制度设计的着眼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