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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上海的“一元钱”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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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开1947年9月8日的《申报》本埠新闻版,五花八门的消息着实让人眼花缭乱,但其中一则名为《一元钞票罗致不易》的新闻倒是颇令人玩味。其大致内容为:是年夏,上海顺泰五金店老板邹灿海控告瑾昌铁号老板周菊如造谣谩骂,要求被告赔偿名誉损失费法币一元。后经法院多次审理查明周确系故意诽谤。但因物价暴涨,一元纸币在市面上几乎绝迹,周菊如主動要求改赔一万元,但邹却铁定了只要一元钱。于是,周不得不四处托人寻找,终于觅得一张稀罕的一元钞票,总算了结了官司。

读罢这篇豆腐干大小的报道,笔者瞬间联想起前段时间被炒得沸沸扬扬的药家鑫之父药庆卫诉张显名誉侵权案,还有2003年篮球巨星姚明可口可乐公司侵犯肖像权案。这两起案件的共同之处在于原告方都不约而同地提出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元的诉请。若在互联网上搜索一番,当下此类的“一元钱”官司更是比比皆是。于是有学者断言:这样的法律纠纷只是现代丰十会个人权利意识勃兴的产物,而在以“熟人社会”为特征的中国传统社会里,由于社会关系建立在血缘和地缘关系的基础上,“一元钱”官司出现的概率几乎为零。

可是,《申报》记者笔下的这桩案子不就是发生在中国传统社会的一桩活生生的“一元钱”官司吗?可见,个人权利意识的勃兴始于当下的论调是多么的武断。离开了对历史的观照,任何学术都可能陷入浅薄。怎奈报章上记载过于扼要,也只有借助尘封已久的民国上海地方法院档案,才能厘清这场诉讼的是是非非。

铁管交易引纠纷 公开诬陷讼

要弄清这桩民国上海“一元钱”官司的来龙去脉,还是先从当事人的身份说起吧。

邹灿海,男,常州人,时年39岁,广东路437弄44号顺泰五金号老板。这爿店前后开了有20余年,在四近也颇有商誉。周菊如,男,无锡人,时年31岁,他经营的瑾昌铁号设在北京东路402号。从社会背景来看,两人同为小业主,且又算作半个老乡,年岁亦相仿,按常理即便彼此争个脸红脖子粗的,也不至于对簿公堂。可事情往往就是这样出人意料,一单普普通通的铁管买卖将二人拖进了法庭。

1947年6月7日,邹灿海受军政部兵工署第五十工厂忠恕分厂的委托,向瑾昌铁号订购3分内径的黑铁管1500公尺,每公尺售价为39360元(法币,下同),总价5904万元,货物限5天内全数交清。当时,邹灿海拿出一张5000万元的支票作为订金,并答应尾款待交货时付清。12日那天,铁管按约如数交货,并装运到指定地点。但邹灿海在清点验货时,发现铁管的尺寸与合同约定的不符,遂与瑾昌铁号交涉。16日,周菊如与邹另立合约,允予调换。这份书面约定的最后写道:“敝号愿将标准尺寸负责掉(调)换,绝不推诿,恐后无凭,特此立据存照。”别以为有这白纸黑字的换货约定,就高枕无忧了,仔细想想内中漏洞百出:究竟是先调换再付清余款,还是先结清账款再调换,亦或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约定里只字未提。这也就为日后的纠纷埋下了祸根。

在邹灿海看来,大半货款已然缴付瑾昌铁号,当务之急自然是瑾昌铁号尽快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铁管。周菊如却一头钻进牛角尖,始终坚持要顺泰五金号缴清余下的钱款之后,再行换货。一面是邹灿海屡屡催问,却毫无结果;一面则是周菊如请人从中调解说和,却连连失效。至此,事情完全陷入僵局之中。

谁料想,就在双方僵持不下的时候,周菊如突然抛出“重磅炸弹”,导致双方的矛盾骤然升级,达到无法调和的地步。这一切源自6月27日《新闻报》刊登的一份名为《孙立时律师代表瑾昌铁号敬告顺泰五金号迅交货款紧要启事》。启事把矛头直指邹灿海,称顺泰五金号向瑾昌铁号订购铁管,顺泰方面收货后故意延宕支付余款,“屡次催促,迄未清偿,如是行为,踪近欺诈。”对此,启事指责道:“即使该号经济有所困难,无妨开诚相商,毋需故意推诿留难,置商业信用道德于何地?”言语之间,极尽讥讽挖苦之能。很显然,这篇启事出自周菊如,律师孙立时不过是他的人而已。两天之后,这份启事再次出现在《新闻报》上,与前次稍有不同的是,29日启事的标题下赫然添加了“再度警告”4个醒目大字。对于周菊如的一再攻击,邹灿海亦毫不示弱,请来当时上海滩小有名气的律师乐俊伟,一面登报澄清事实,反驳周菊如一方的诬陷之辞;另一面则以诽谤罪,把周菊如告上了法院。

当事人各执一辞 判罚款登报道歉

邹灿海诉周菊如诽谤一案由上海地方法院刑庭受理。9月4日,上海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开庭审理此案,原被告和双方的律师悉数到庭。在法庭上,邹、周两人面对检察官的提问,各执一词,相持不下。

当被问及为何要在《新闻报》上刊登启事诽谤原告,周菊如的回答简单明了:“我是要他(指邹灿海)还钱。”这言下之意是,既然他按期交了货,邹灿海就得将余下的货款全部付清。至于铁管的尺寸有出入,那是另一码事。周菊如果真是“一条道走到黑”,就算站在被告席上,依旧理直气壮。在回复索款手续是否合法的问题时,他轻描淡写地答道:“我先请中人调解,次登报。”照此说来,周菊如诽谤他人岂不是还占理了?

邹灿海的律师乐俊伟要求判令被告在申新两报(即《申报》与《新闻报》)上登载封面广告两次,声明道歉,并赔偿原告名誉损失一元。这致歉广告还必须长十行,因为周菊如在《新闻报》上登载的启事就是十行字。这也算“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吧。至于名誉损失费,邹灿海的解释是:“要求法币一元,不过藉表安慰。”他打官司的目的就是讨个说法而不在金钱。只要周菊如象征性地赔偿一元钱,还反衬出自己的大度。

由于案情经过简单,事实明了,法庭在5天后即做出判决:“周菊如诽谤处罚金5万元,如易服劳役以1000元折算一日”。此判决证明周菊如的诽谤罪名成立,但因其情节轻微,只给予经济上的惩戒。他可以缴纳罚金,若是舍不得“真金白银”,亦可通过服劳役50日的方式冲抵罚款。

关于邹灿海的其他诉讼请求,法官吴荣林认为此案附带民事诉讼十分繁琐,“非经长久之时日,不能终结其审判者。”因此,裁定将该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移送民庭继续审理。这倒好,初审法官嫌这案子麻烦,大笔一挥将“球”传给了民庭。那民庭会做何判决呢?

11月10日下午2时,上海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公开审理邹灿海诉周菊如诽谤附带民诉案件。邹灿海在法庭之上又把要求被告登报道歉和赔偿一元钱的诉请重复一遍。当法官问起:“登报(道歉)两天有何根据?”乐俊伟律师回复说:“被告登报一天十行回复(原告)名誉甚为困难,故令其加倍。”

对原告方登报道歉的请求,被告方提出了异议。周菊如辩称,原告一方在其刊出启事以后立即登报回应,“故(邹灿海)实际上名誉并无大损失。被告愿负担原告因驳覆被告登报而费之广告赞用,但要被告登报道歉则似嫌过分。”

11月17日,上海地方法院第二民庭做出判决:被告周菊如“须登载《新闻报》广告一日,以五行为度,声明其于本年6月27日登载《新闻报》之事不实。”对于邹灿海的其他诉讼请求,法庭认为“实不必要,应予驳回”。关于诉讼费用,法庭判令原被告双方各付一半。

这场官司到此算是终结,至少法院的审理卷宗已翻到了最后一页。既然邹灿海的一元赔偿请求最终并没有得到法院方面的支持,那又何来《申报》所说的,周菊如主動请求改赔一万元,后又千方百计找到一元纸币的事情?再说《申报》是9月8日刊登这则新闻的,但档案显示那时此案尚未审理完毕。由此推论,报上所言并不确凿。

但不管怎样,这桩民国时期“一元钱”官司的确存在,只是年代久远不为人所知罢了。今日我们再旧案重提,无非是想借以说明,在一个法制相对健全的社会框架内,个人的权利意识自然会跟进增强。“一元钱”官司并非什么稀罕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