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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利益诉求为导向的农产品供应链主体与发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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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超市经营农产品具有以下优点:一是产品安全卫生,有较好的质量保障。二是购物环境适宜。相对农贸市场来说连锁超市场地一般更洁净,同时农产品都明码标价,同时能够根据农产品的产地、品质、规格、新鲜度和质量好坏进行细分和差异化标价,可以在更大程度上满足消费者的选择需求[1]。三是连锁超市作为大批量多种类生鲜农产品经营的统一体,更能够随着市场的变化和农产品存量的多寡(一般生鲜农产品保质期比较短,需要迅速实现交易)采取柔性价格策略来实现促销,满足自身利益最大化。农产品连锁超市作为消费者购买农产品的重要渠道和场地,随着经济发展、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必将逐渐取代以个体商贩经营和卫生质量监管难度大为特征的农贸市场而成为满足城市居民日常生鲜农产品需求的主要场所。供应链作为学术术语于1980年在美国被提出[2],一般认为其概念为:围绕核心企业,通过对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控制,将产品生产和流通中涉及的原材料供应商、生产者、分销商、零售商以及最终消费者连为一体的功能链结构。

1农产品供应链的主体

农产品供应链涉及以下主体[3]:农户和农业合作社、农产品加工企业、经销商、农产品连锁超市、消费者。此外,政府在农产品供应链的形成和优化中也扮演举足轻重的角色,有必要对其作用机理和影响进行分析,故将其作为一类主体。几类主体有着共同的利益诉求,即为社会大众提供优质、安全和价廉的农产品,来满足社会大众(包括几类主体自身)对农产品的需求。但由于各个主体有着各自的利益诉求,使得农产品供应链上各环节并不连贯,各上下游主体之间并未形成为了各自增值而良性互动的协作式供应链体系,从而造成农产品供应链各个主体的利益未得到最大化实现。

1.1农户和农业合作社

链条的源头是农户,其利益诉求是实现农产品价值最大化和收入最大化,但由于其体量微小,使得其无法以对等的地位参与到农产品交易对手(农产品加工企业、经销商和农产品连锁超市等)的价格谈判中,其博弈的结果经销商和农产品连锁超市通过压低价格而造成该主体整体利益被压缩。正由于个体农户这个“先天不足”的特点,农业合作社组织应运而生,农业合作社是把一定地域内农户按自愿的方式组织起来,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为原则,实现合作社内生产互助、技能学习交流、产品交易和市场开拓规模效益共享等,来发挥农产品生产者的合作优势和规模优势,加大其参与农产品定价权谈判的筹码。

1.2农产品加工企业和经销商

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农产品经销商都是农产品进入连锁超市前的中间环节,其主要是通过提供适合农产品消费的半成品或制成品(农产品加工企业)和交易服务(农产品经销商)来获得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一般来说,它们在与农产品连锁超市进行农产品交易活动中往往是以多对一的关系而存在,为避免不利的谈判地位或找寻更有利的交易机会,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农产品经销商们可能会选择背弃合约精神、弄虚作假、以次充好等背信弃义方式来求得短期利益最大化,这必然影响到供应链后端的农产品连锁超市及整个链条的正常发展

1.3农产品超市

农产品连锁超市可实现农产品集和散的功能,通过统一采购配送、统一包装设计、统一经营方式和服务理念等来实现标准化和规范化,从而降低成本,增加收益。连锁超市由于市场占有率大,对农产品的需求交易(集合功能)和供应交易(销散功能)的作用都会不同程度影响农产品的供应形态、特点和体量,从而可能造成对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的垄断性作用。

1.4消费者

链条的末端是消费者,消费者在农产品连锁超市购买农产品时,由于消费者的收入、年龄、文化层次和在超市消费农产品的频次和数量的差异,使得消费者对农产品需求层次也不尽相同。但总体上是为了获得几类主体的共同利益诉求,即获得优质、安全和价廉的农产品。

1.5政府

政府的利益诉求主要在于维护正常的农产品市场秩序和保障安全卫生和合理价格的农产品的供应。此外,政府还承担着实现农产品无公害生产及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职责。

2发展建议

2.1增强农业合作社、加工企业和经销商实力,培养各类社区小型超市

增强农业合作社、加工企业和经销商实力和培养各类社区小型超市,使其更好地参与到大型连锁超市的博弈中,驱使大型连锁超市在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控制农产品价格处在合理区间内。鼓励农户加入农业合作社,以维护自身权益。鼓励农户、农业合作社,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农产品经销商间进行信息共享,通过建立各种产供销的网上信息平台和消息渠道,帮助各方做好挑选谈判和交易工作。鼓励小型社区农产品超市的发展,使其展开与大型连锁超市的竞争。小型社区农产品超市体小,能够迅速随着市场变化调整自身经营策略。由于超市选址满足消费者就近消费的原则,小型社区农产品超市增加农产品经营的灵活性,可以起到抗衡大型连锁超市对农产品价格的垄断性影响,从而保障消费者和整个农产品供应链的利益[4-5]。

2.2政府应为农户、农业合作社和社区农产品超市提供优惠政策

政府应该给予农户和农业合作社参与农产品运输配送、仓储包装与加工和在大中小城市社区农产品连锁超市布点经营的各种便利举措和优惠政策。农户和农业合作社涉足农产品连锁超市和农产品运输配送仓储等环节,是实现农户增收的重要举措,由于农业相对于第二、三产业生产率偏低,农户和农业合作社单靠农产品种植和养殖等生产活动无法达到平均收入水准,因此政府应该给予农户和农业合作社参与农产品运输配送、仓储包装与加工和在大中小城市社区农产品连锁超市布点经营的各种便利举措和优惠政策,实现农产品带给农户和农业合作社以整个供应价值链的增值收益。农业合作社直接进入大中小城市社区布点农产品连锁超市,能够实现农户、农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连锁超市利益相统一[6-7]。此外,以地域为组织单位的农业合作社所布点的农产品连锁超市彼此间展开竞争,由于对农产品的产地、品质规格成色等的标示,农产品连锁超市为了维护自身形象和利益,会形成农业合作社和农户内部关于农产品质量和卫生安全的监督管控机制,从而能更好地做好农产品服务工作。

3参考文献

[1] 袁玉坤,孙严育,李崇光.农产品渠道终端选择的影响因素及选择群体的特征分析——以武汉居民生鲜农产品消费调查为例[J].商业经济与管理,2006(1):46-52.

[2] 宾慕容,周发明.农产品超市连锁经营的问题及对策[J].作物研究,2006,20(2):174-177.

[3] 张静,傅新红,杨锦秀.蔬菜超市化经营及供应链参与者行为研究——以四川省成都市为例[J].农村经济,2006(1):103-105.

[4] 李慧娟,赵婷婷,张茂.基于农超对接模式下农产品供应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11(18):394-395.

[5] 沈正舜.品牌塑造下农产品品牌推广策略分析[J].安徽农业科学,2008(31):13880-13881.

[6] 范金旺.农产品品牌建设探析[J].江西农业学报,2007(11):129-131.

[7] 管珊红,熊立根,曾小军,等.关于江西农产品品牌建设的思考[J].江西农业学报,2010(9):201-203,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