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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境权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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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环境权作为一项自然权利和应有权利,自人类产生之日就有。但其作为将其作为一项法律上的权利,却是现代的产物,是随着人类环境问题的发展而出现的。公民的环境权已作为一种新兴的权利为人们所重视。

【关键词】环境权;救济;行政赔偿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6-118-01

公民的环境权开始作为一项新型的基本人权为世界上各个国家所关注。

参照世界各国对公民环境权的法律实践,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来对公民的环境权进行完善。

一、在宪法中明确公民的环境权

在宪法中明确公民的环境权,才能使环境权在环境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使一切的环境管理活动真正能够变为公民的权利本位,而不再是传统的国家本位.这是由宪法的国家根本大法的地位所决定的。将公民的环境权写入宪法,可以将公民的环境权法定化,从而有了明确、具体的宪法依据。

二、在部门法中确认和完善环境权

这主要是指在环境保护法、民法等部门法中对公民的环境权进行确认和完善。如在环境保护法中明确具体地规定保障公民的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和环境监督权,使得公民对环境行政的参与渠道不断拓宽。我国是一个环境大国,没有公民的支持和参与,环境问题将管不胜管,防不胜防。所以,为了促进和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完善公众参与制度。

(一)信息公开化

正如《里约宣言》中:“每一个人都应能适当地获得公共当局所持有的关于环境的资料。”信息公开化使公众能够了解到自己所处的环境的状态,这样才知道是不是受到了侵害,从而能及时地维护我们自己的权益。

(二)公众参与

应当通过立法形式将公众参与的形式、途径等加以确定,使公民参与环境保护与管理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能够使得公民更好地参与环境保护环境监督和管理的活动,从而实现公民的环境权益

三、完善环境侵权的法律救济制度

完善环境侵权法律救济制度完善环境侵权的法律救济制度。注重补充公民环境权的救济相关规定,健全和完善公民环境权实现方式和救济途径。

(一)简化诉讼程序

公民参与诉讼的程序要尽量简化,并使用公力救助的方式帮助公民获得支持或证据。这里可参考美国的做法,倡导环境团体诉讼的方式,在有关环保委员会专家的帮助下去赢得诉讼。现实中,公民环境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纠纷多为公民个人与单位、组织之间的纠纷,公民个人处在相对弱势的地位。而且现在导致环境问题产生的科技含量越来越高,个人取证难度越来越大,故只有诉讼程序简化,并使用公力救助的方式帮助公民获得支持和证据,才能使得公民更加积极地参与环境权纠纷的处理,从而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

(二)在举证责任上可采取举证责任的转移和倒置方式

环境污染和破坏造成的民事纠纷案件的专业性较强,如果又原告进行举证,必然会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从而不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环境权益,故这类案件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只需提出污染或破坏的损害情况及其危害来源的表面证据,表明污染或破坏致害者已有或者很可能有污染或破坏致害行为即可,而不要求其提出造成具体损害或者是具体危险的直接证明。而被告则必须提出具体有力的免责证据,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建立环境损害行政赔偿制度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环境损害行政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环境损害赔偿一般是通过民事救济制度来解决的,按照国际惯例坚持“污染者负担原则”。但是,对于加害方支付能力不足和加害方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民事赔偿制度却无能为力,导致对受害者的赔偿成为一句空话。为了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建立环境损害行政补偿制度。首先,应当建立专门的补偿基金。对于基金的筹集,一方面可以根据“污染者负担原则”,通过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或单位收取排污费(或排污税)的办法来获得。另一方面,政府也可以从财政税中适当地划拨一部分用于补偿环境损害。当受害人遭受损害后,行政机关应当先用补偿基金给予补偿,以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然后可以向加害者追偿。其次,应当对补偿的内容和范围进行一顶是限制。采取有限度的补偿制度,可以兼顾公民的环境权益和社会经济效益,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四、建立公共参与制度

所谓公共参与制度是指各级政府和环保主管部门的环境决策行为、经济环境行为和环境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听取群众意见。取得公众认可及提倡公众自我保护环境的制度。我国现行环境理发虽然对公众参与做了一些规定,但由于具体规定过于原则抽象,缺乏可操作性,而且形式单一,只注重末端参与,忽视了公众的全程参与。要实现四个参与有机结合,同时运作,才能通过公众参与和实现强化环境监管力度和改善环境质量的目标。所以在具体是实施中,可考虑在法院审理案件时,派公众代表以陪审员的身份参加:或吸收公众参与环境监管部门对环境纠纷处理的案件分析会,让公众更好地把握环境保护的重点和关键。此外,环境保护部门还应实施政务公开制度,想民众公开执法依据,环保政策,办事程序,各类环保收费的项目、标准和依据,从而实现民众对环保执法的民主监督。

随着社会的发展,环境权已成为世界各国所重视的问题。随着污染的日益严重,环境的恶化,环境权已成为现代生活中的一项基本权利。我们应该肯定环境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将环境权与现代的法制理念结合在一起,不断完善各种环境法律制度,以保护人类的生存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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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华民.论我国公民环境权法律保护现状及其完善[J].唐山师范学院学报,2006(1).

[3]杨航征,牛广召.试论中国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及立法建议[J].长安大学学报,20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