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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条件不兑现解除合同无缺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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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杰被某钢铁企业录用,并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郑杰负责指导一线生产工作,企业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工资待遇与企业管理人员相同。郑杰工作后,企业为郑杰提供了半年的培训,然后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安排其到一线工作,但一直没有为其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郑杰找到企业负责人,但企业负责人答复说郑杰是按管理人员对待的,不是真正的一线工人,不能像一线工人那样领取劳动保护用品,也无法享受企业机关科(室)人员的工作环境。郑杰认为企业的这种作法违反了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条件的约定,随即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则提出,郑杰没有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因而解除劳动合同无效,如果郑杰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1995年5月10日劳动部颁发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规定,赔偿企业录用和培训费用。郑杰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裁定:企业违反了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条件的规定,郑杰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支付赔偿费用。

劳动条件是《劳动合同法》第17条明确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同时,《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都是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是劳动者给付劳动、履行合同的保障。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提供适当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如果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条件不当,危及劳动者身体健康,造成劳动伤亡的,用人单位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还要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条件的重要性体现在劳动合同的解除上,即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既然当事人双方已经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条件,企业就应当按照约定为郑杰提供一线生产工作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企业以郑杰的工作性质比较特殊为由不予提供,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郑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既可以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只要能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送达用人单位即可。至于企业提出,郑杰没有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提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这正是:

用人单位要记住:

签订合同要算数。

一旦条件打了折,

莫怪人家要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