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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律的伦理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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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道德起源于人际交往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协调社会活动秩序和人们利益关系的重要方式。然而在一个利益关系纵横交错的人类社会里,仅有道德的存在是不够的。它无法阻止也无法惩罚破坏它的行为,为了防止这种利益之争,同时也为了社会发展的需要,这时就需要有法律来协调、处理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由于法律存在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人的生存与发展,所以法律对人类应当有益的。如果法律不能体现社会的整体利益和人们的普遍利益要求,它就不会得到人们的尊重和遵守。从此角度上讲,法律的持续存在在于其内在道德属性的支撑。

关键词 道德 法律 本质联系

中图分类号:D631.4 文献标识码:A

一、法律的伦理视阈――道德

伦理学是关于道德的科学,也可以说,伦理学是以道德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问。它研究优良道德的制定与实现。一方面,它探讨如何确立道德规范;另一方面它研究如何使人们遵守已存在的道德规范。上述两个方面也正是伦理学的研究任务所在。 保障社会的存在与稳定发展,是道德的普遍目的,而这一普遍目的又是为了满足社会中每一个体的发展需要,因此,道德的直接目的在于维持人际行为秩序、保障社会存在和发展,其间接目的则是为了满足个体的利益需要。当两者发生矛盾时,前者显然高于后者,这是因为只有社会存在与发展了,个人的需求才有可能得到满足。

二、道德与法律关系的论争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在法哲学范畴层面上是实然法和应然法的关系。到了19世纪,因为对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形成了自然法学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两种法学理论,它们展开了具体而明确的争论。

自然法学派以富勒、德沃金为代表,他们认为,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联系,并对此进行了多方面论证。富勒使用了两对范畴来阐释法与道德的关系,他认为“法是使人类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作为一种‘有目的的事业’,法律具有‘外在道德’和‘内在道德’。所谓‘外在道德’指的是法律必须符合社会的理想和道德追求,所谓‘内在道德’指的是内含于法的概念之中并成为评价法律和官员行为的善恶标准。 第二对范畴是“义务的道德”和“向往的道德”,他把“义务的道德”比作法律的堂兄弟,而“向往的道德”则是人们较高的道德追求。自然法学派一直坚持的核心观点即法律应以道德为基础,其认为道德是法评价的标准和存在的依据,法应该是合乎道德的。

以奥斯丁等为代表的分析实证主义者则主张道德和法律分离,否认两者之间的必然联系。奥斯丁说:“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它的优缺点是另一回事”,这就是著名的“恶法亦法论”。他指责把法与道德混淆倾向,讥讽它是产生莫名其妙的术语,隐晦无知和困惑的一种最丰富的来源。

笔者认为自然法学派的主张固然有助于为法律提供必要的依据和价值支撑,但是由于他们过于夸大道德的作用,认为道德在法律制定、法律解释以及法官适用法律时都起着最重要的作用,并且把法在实质意义上等同于道德,这就使法律成为道德的附属,而失去其独立地位和权威性。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家在对道德对法律的影响程度的认识上是有一定合理成分的,他们认为应该对法律进行精确描述和准确适用,使法律脱离道德的影响。但他们认为恶法亦法,否认法律与道德在本质上的内在联系,这样必然会削弱法的价值基础,最后法律只是沦为一个机械的规则体系。

三、道德与法律本质的联系

自然法学派和实证主义法学派二者均是抽象地谈论道德和法律的关系,并没有与社会实践相联系,从而致使双方争执不下。笔者认为,只有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放到社会实践中,才能全面的认识以及系统说明法律与道德的本质联系。

根据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人的存在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前提。不论从个体还是人这个物种来看,人都是一种真实的、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中的、有生命有智慧的存在。现实社会中,各种社会主体为了追求自身的生存发展,在这个过程中会产生许多要求,从而他们彼此间会因为这些要求结成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而实际上,维系人生存发展的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却是有限的,某些资源甚至是稀缺的,正是由于资源的这种特性决定了并同时制约着利益供给的不对等性,从而势必引起不同社会主体间的利益之争。道德规范属于非制度性规范,它没有特定的表现形式,它的实现主要依靠传统习惯约束,社会舆论监督和人们内心信念的坚守,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性质。但是,在一个利益关系纵横交错的社会里,只有道德这一种规定的存在是不够的。它无法阻止也无法惩罚破坏它的行为,因此,社会需要出现另外一些规范来弥补这些不足。 这种规范必须具有这样的特点,它既能体现基本的义务规范,而且又能保障它在现实生活中被人们所遵守。它就是文明社会人类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法律。然而,法律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人的生存发展服务的,法律最终应是对人类有益的。反之,如果它不能体现社会的整体利益和人们的普遍利益要求,那么它就不会得到人们的尊重和遵守。从此种角度上讲,法律的持续存在在于其内在的道德属性的支撑。但是,由于受法律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和各种现实因素的制约,实行中的法律无法准确地表达法的真实理念,法律希望人们所为的行为与人们真实的所为行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偏差甚至是相互背离。但是,法的应然与实然的冲突并不是法律与道德不存在本质联系的充分理由。

总之,法应反映社会的道德价值和要求,它只有反映和体现一定的道德价值和要求,才能为社会普遍认同和接受,并进而转化为社会生活中真正起作用的社会主体的行为准则。

(作者单位: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注释:

左玉辉主编:《环境社会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7页。

曹刚:《法律的道德批判》,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9页。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5页。

曹刚:《法律的道德批判》,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3页。

李道军:《法的应然与实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4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