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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确立我国经济诉讼程序管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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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我国经济之诉与诉权理论的不发达,已造成立法上经济法的不可诉现象广泛存在和经济审判功能严重缺位,但经济诉讼的存在又十分必要,因此,应参照国外的成熟制度,在现有的制度上创新,建立我国的经济诉讼程序,从而实现经济诉权。

[关键词] 经济诉讼 经济诉讼制度 诉权限制 构想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经济实体法律法规数量迅速上升,几乎将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方方面面都包罗进去,但与此同时,我国经济法程序方面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却相对滞后尤其是在经济法实施过程中的诉讼保障机制方。司法程序是最典型、最重要的法律程序,因为作为法过程的最后一道工序,司法程序较之一般的手段而言为社会冲突的消除提供了最终和最权威的法律保障,缺乏司法救济的权利必然形成虚设,因此,程序上的保障是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方面。

一、经济诉讼程序建构之必要性

为解决我国经济法可诉性的缺陷,许多学者都提出了自己的方案,有人建议赋予经济主体的宪法救济权,有人建议完善行政诉讼程序,也有人建议建立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这些方案对克服现行经济法规范的缺陷有一定的作用,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为此,我们可借鉴国外成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建立适合我国的经济诉讼制度。对于国家干预经济引起相关主体不满,西方法制成熟国家都确立了相应的司法救济制度。当公务员的行为违反法律授予的权限,联邦议会可以赋予公务员或非公务员的个人或组织提讼,以维护公共利益,纳税人诉讼则是为了防止公共资金的违法使用而建立的诉讼制度,当纳税人认为政府的资金使用违反法律规定,就可以提起禁止公共资金违法支出的诉讼请求。

二、经济诉讼程序的构想

构筑经济诉讼的程序机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涉及制度背后的理念背景和制度的各个具体环节,又要考虑能够承载这种模式的资源基础和社会需要,这项工程的设计决不是笔者的能力所能达到的,在此,笔者仅就几个方面谈一些自己粗浅的想法。

1.关于经济诉讼保护的利益

一切纠纷的实质都无非是权利和利益的争夺与维护,经济法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法,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为保护重点的法,与民法侧重保护私人权益,行政法侧重于保证行政权力的程序性以及刑法侧重于犯罪与刑罚存在着重大差别。经济法上的权利和利益更多地体现了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关怀,它即使表现为私权和私利,其隐藏在私权和私利后面的仍然是莫大的社会公益,由此,经济法就与公益诉讼结下了不解之缘,甚至有人认为,经济诉讼就是公益诉讼,公益诉讼显然不限于经济诉讼,在国家经济调节的领域之外,还存在着许多的公益事业还需要公益诉讼来救济,不仅刑事公诉是典型的公益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以及宪法诉讼也可以引入公益诉讼,经济诉讼当然也不仅限于经济公益诉讼,维护私人利益永远是诉讼最根本的动力。美国的实践表明:公共规范得到执行的最佳方式是通过私人提起民事案件的形式显现。大量的经济法上的权利都最终体现为主体的个体权利,依靠个体提起私益诉讼来维护;经济法纠纷也表现为利益相关人与国家经济调节机关或者利益相关人的纠纷,其解决无疑也应当是私益诉讼。

2.关于经济诉讼的名称

经济诉讼的名称不同的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例如,有学者认为,我国的经济司法,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进行审判和检察的活动,经济司法包括经济审判制度和经济检察制度两个方面。又如,经济审判也叫经济诉讼,是指当事人发生经济纠纷后向人民法院应诉,人民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对经济纠纷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活动,有人称之为新型诉讼或者/经济公益诉讼,也有人称之为现代型诉讼。其实所谓的新型纠纷未必都是新的,其中的大部分不过是潜在的社会对立与社会矛盾经人们自觉化显现出来的纠纷而已,是相对于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无法解决的一些问题而已,无论经济公益诉讼还是公益经济诉讼都突出了其公益性,其实与经济法相适应的经济诉讼,本身就担负着维护整体经济利益的重担,无须强调其公益性,况且,经济诉讼中还有一部分私益诉讼,若为强调其公益性而忽略了私益的部分,难免会以偏概全,另外, 民法、行政法学者也提出了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这样会造成经济诉讼和它们相对称而不是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及刑事诉讼相对称的称谓。因此,笔者认为,还是使用经济诉讼这个概念较为确切,以便于我们建立一整套与经济实体法相对应的诉讼体制。

3.关于诉讼主体

每一种诉讼形式都有特定当事人,特定的主体身份往往是区分不同诉讼形式的重要依据。经济诉讼从性质上说属于民事诉讼或公益诉讼,其终极目标和任务是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保障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因而,只要经济违法行为妨害了社会经济秩序或侵害了国家经济利益,对国家和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的合法权益构成损害的潜在可能,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有权代表国家经济违法者,这样,经济诉讼的原告可以是享有特定经济案件实施权的行政机关,也可以是受控的经济组织和个人,还可以是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在特定的情况下国家也可介入经济诉讼中。经济诉讼的被告,包括一切对社会整体利益、长远利益构成威胁或造成损害的组织和个人。

参考文献:

[1]史蒂文苏本玛格瑞特伍:美国民事诉讼真谛[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35

[2]杨紫徐杰经济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1,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