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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休谟的德性效用价值论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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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谟德性效用价值论

萨•巴特尔(北京师范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

德性就是一种品质,是指任何事物的特长、用处和功能。德性对于人而言视为品质,而对于物而言可视为性质。在休谟以前,西方伦理学家们一般强调德性之“因其自身的缘故”成为人们所普遍追求的意义,即德性的内在善。但是休谟的观点与此不同,他认为德性的真正价值在于它的外在善,即品质对他人或社会的作用。因而他不再把德性之善,仅仅看作“因其自身的缘故”成为人们所普遍追求的东西,而是更喜欢把德性之善看作“因其结果的缘故”成为人们所普遍追求的东西。正因为如此,休谟改变了西方伦理学的传统,把德性之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相应地分开,从而把讨论的重点引向了德性之“效用”或“有用”。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约8000字

劳动:开启德育回归生活世界之门

韩红升(山西师范大学教育与心理学院)

德育回归生活世界,实质上是要回到群体的共同劳动和共同体验之中,它要求德育在理念上从道德刻印转向道德生成,在实践上重视将劳动引入道德教育之中,把劳动作为德育回归生活世界的切入点和生长点,这是因为劳动是道德生成的逻辑起点,劳动具有凝结群体成员道德体验和实现道德创造的功能。德育回归生活世界的真正实现,就是树立正确的劳动德育观,在这一观念指导下,学校德育观念、德育目标和德育责任主体均需要发生相应的改变。

《教育研究》2008年第11期,约8000字

超我:他律内化的理想类型――弗洛伊德的道德理论及其意义

孔文清(上海应用技术学院社科系)

弗洛伊德认为道德产生于人的本能与现实之间的矛盾,良心是人自身反对自身的斗争,道德的产生意味着人自身的本能等感性力量得不到发展。良心的存在与维持,依赖于外在的权威力量的存在。弗洛伊德的超我是他律的内化这一道德模式的理想类型,是对此类道德模式的一种理论建构。

《伦理学研究》2008年第6期,约7000字

正义与团结――论哈贝马斯的话语伦理学

马金杰(广东商学院政治与教育学院)

哈贝马斯的话语伦理学一方面追求普遍主义的“正义”,恢复道德规范的有效性,同时又给予个体足够的关注。哈贝马斯的正义是包容他者的正义,其自身包含了正义的他者――团结。正义与团结构成了哈贝马斯话语伦理学的双重特性,但这一特性受到了霍内特和后现代学者的质疑。在他们看来,普遍的语用规则不可能真正关涉到主体的真实感受,因而也不可能真正包容他者,在哈贝马斯那里正义与团结并没有真正结合。

《求是学刊》2008年第6期,约85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