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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眼“看家”挑战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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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前,在人们眼里尚属于稀罕物的电子监控摄像头,如今已悄然走进了“寻常百姓家”。然而,小小摄像头在替主人“看家护院”的同时,也向个人隐私权提出了挑战

查“损人”

引发邻里官司

潘先生和刘老太是同住一个小区的邻居,2010年10月,潘先生因自家门前及楼道经常出现污物,便在房门外上方及南阳台上方外墙处各安装了一个监控摄像头,以观察污物来源。安装之初,潘先生觉得,这样肯定能够揪出那个乱泼污物的“损人”,算是为邻居做了一件好事。没想到摄像头才安装两天,刘老太便提出异议,口水仗不断升级。居委会和街道多次出面调解没有结果。于是刘老太将潘先生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拆除其安装的摄像头……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案被告安装的监控摄像头,其监控范围属公共及公用区域,足以侵害到原告的隐私权。且被告通过上述监控摄像头所采集的信息系为个人所用,对公共利益无益,同时也不利于邻里团结。依照《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拆除监控摄像头。

偷拍丈夫出轨

拍出离婚诉讼

宋先生是一家民营公司的总经理,在外人看来,事业有成、家庭和美。可2010年7月,宋先生的妻子李女士突然提出离婚请求。

在法庭上,李女士用以证明丈夫行为出轨的证据是一张丈夫与公司出纳员亲昵画面的视频光盘。李女士提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她作为夫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面对妻子的指责,宋先生不无自责地辩称,自己近两年确实忽视了妻子的感受,在一些场合行为上有失检点,但绝对没有性过错。原告雇人所收集的证据是一种偷录偷拍行为,在形式上本身具有违法性,在内容上没有说服力。不能证明是因他的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因此不同意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自行相识、恋爱、结婚,具有相当的感情基础。原告托朋友收集的视频证据,是以违背善良风俗的方法取得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原告仅依该证据以期证明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于法无据,法院难以采信,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8只眼”让员工

无处遁形

2010年11月,某公司的小张忽然发现,单位办公室的天花板上安装了8只“电子眼”。“电子眼”的显示屏都设在公司人力资源部领导的小办公室内。由于整个员工办公区都在“电子眼”的监视之下,众员工在办公室里的一举一动,均被一一定格。无论公司领导在外办事或是待在小办公室内,只要调出视频资料,员工办公室里发生的一切都一目了然。8只“电子眼”让该办公区内的部分员工感觉到了压力,有人认为,此举侵犯了员工的个人权利。公司负责人则表示,安装摄像头不仅杜绝了员工在办公室上网聊天、看电影等“开小差”现象,还可防止员工迟到早退等。

办公区本身就属于公共场所,并非个人空间,在天花板上安装摄像头无可厚非。但若把摄像头安装在洗手间、更衣室等地方就另当别论了。但是,“电子眼”拍摄的资料在公开或用于商业目的时,必须提前征得当事员工的同意,否则就涉嫌侵犯肖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