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论未成年人犯罪的公诉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论未成年人犯罪的公诉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摘要:未成年人作为国家的希望、民族的未来,其合法权益应得到强有力的保护。构建和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公诉制度应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为中心,坚持帮教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有助于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公诉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3-0352-01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状况与特点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由来已久,在新的形势下此问题又有了新的变化,呈现出以下状况和特点。

(一)从犯罪主体上来看。首先,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低龄化趋势。由于大众传媒的迅速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一些不好的文化产品例如、暴力游戏等广泛的影响了青少年人,加上未成年人发育的提前,导致未成年人犯罪年龄提前。

(二)从犯罪类型上看。未成年人犯罪主要集中在暴力犯罪、性犯罪和财产犯罪方面,且暴力犯罪和犯罪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受社会上不良风气和一些暴力型影视作品与游戏的影响,未成年人的暴力犯罪越来越严重,实施的暴力行为越来越令人发指。

(三)从犯罪的组织形式上来看。团伙犯罪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由于未成年人身体发育尚不成熟,力量弱,胆子小,心智不成熟,没有力量也没有胆量单独作案,所以结成团伙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成为他们的不二选择。目前,已有70%的青少年犯罪案件属于团伙作案。

(四)从犯罪手段上来看。未成人犯罪的手段呈现出凶残化和智能化的趋势。未成年人由于心智发育不成熟,加之善于模仿一些暴力影视作品中的情节,其犯罪手段越来越凶残,下起手来对被害人毫无怜悯之心,不计后果,惨无人道,有些人非但不认为这是犯罪,反而觉得这是“酷”的表现。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公诉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公诉模式。 未成年人犯罪的公诉是指在审理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中实行的一种不同于成年人公诉的特殊法律程序和制度。未成年人公诉制度的设定目的和核心价值是保护青少年的利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社会原因占很大部分。另外,由于未成年人尚未发育成熟,可塑性较强,如果对触犯法律的青少年合理保护,加强教育,他们以后还有可能成长为对国家、社会发展很有作用的人。因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制定了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的公诉制度。旨在保护其隐私,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促进触犯法律的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和成长。

(二)我国现行未成年人公诉制度的运行状况。 我国现行未成年人公诉制度的运行主要是围绕着《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展开的。现行的未成年人公诉制度在运行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也存在着不少问题,下面详细论述之。1、未成年人公诉制度的成功经验。一是坚持了正确的诉讼原则,坚持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贯穿于整个公诉活动过程之中。对触犯刑法的未成年人以教育为主,辅之以惩罚的有关措施,有利于青少年的改过自新和以后的持续发展。二是对违反刑法的未成年人实行社会帮教。2、未成年人公诉制度存在的问题。第一,有关法律规范较为滞后。我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文件中没有制定专门的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诉讼程序,缺乏能够有效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法律体系,导致在立法层面这方面的规定滞后,影响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效果和预防。第二,在很多检察院尤其是基层检察院办案过程中,对未成年人的特殊性没有给予相当的重视,对于有关法律、政策等的落实不够。很多检察官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只对未成年人的权利做政策性宣传,没有实质上保障未成年人利益,实际上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同等对待。这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影响其日后的改过自新和健康发展。

三、未成年人犯罪公诉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一)制定和完善独立完整的有关未成年人犯罪公诉制度的法律法规。 我国现阶段对未成年人公诉制度并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或者有但却不完善,分布零散。作为一项对于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利有重要意义的制度,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未成年人公诉制度势在必行。只有建立起独立完善的未成年人公诉制度,才能做到在相关法律事务中有法可依,切实保障青少年犯罪嫌疑人权益,促进其悔过自新和健康成长。

(二)健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分案制度。检察机关在审查阶段,应在不影响案件审判的前提下坚持未成年人与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分案制度。鉴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国家应加强对青少年犯罪嫌疑人的保护,分案制度将更有利于对青少年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挽救和感化工作。

(三)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诉讼权利告知制度。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庭有义务在审判活动开始前告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自己的诉讼权利。在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与未成年人有关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外,还应当告知其可以减轻、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这样可以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自己享有的权利做到心中有数,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工作。即维护了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其在法庭审判中真诚悔罪。

(四)采用非羁押手段与亲情感化方式。未成年人由于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所以,在行为上难免会有犯错误乃至犯法的时候。如果一味采取羁押的手段对未成年人进行监禁,就容易导致其产生悲观情绪和敌视社会的危险倾向。因此,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应尽量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不采取羁押或不批准采取羁押措施。

(五)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犯罪讯问制度。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针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制定详细的讯问方案,采取最适合该未成年人的方式展开。在讯问之前应当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场。在讯问时应运用通俗的、符合未成年人年龄和理解能力的语言进行,避免运用难懂的专业术语。并注意语气、语调和提问的方式,做到文明执法,客观、公正、理性地引导未成年人认罪服法。

综上所述,我国现阶段在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公诉法律制度及实际运行上,已经取得了丰富的经验和重要成就。但仍面临着新形势下的诸多问题,这需要国家、社会、家庭等各方面的努力,为未成年人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作者单位:兰州理工大学

作者简介:许欣,男,现为兰州理工大学人文学院2009级法学2班学生,研究方向:诉讼法。

参考文献:

[1]建安,卢厅编著.远离犯罪——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教育读本[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

[2]胡高生.当前未成年流窜犯情况调查及管理教育对策[J].青少年犯罪研究,1999,10.